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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ord · 国务院办公厅 ACC. 900044294
国办发〔1994〕95号

Notice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State Council on Forwarding the Opinions of the State Land Administration on Accelerating the Summary of Land Use Status Survey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快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汇总工作意见的通知

Issuer
国务院办公厅
Date
2010-11-15
Instrument
notice
Cited by
0
This document forwards the opinions of the State Land Administration, approved by the State Council, requiring all regions and departments to accelerate the summary work of the national land use status survey, ensure the authenticity and accuracy of survey data, and establish a dynamic land monitoring system.
Full text · 原文 2,547 字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土地管理局<br> 关于加快土地利用现状调查<br> 汇总工作意见的通知<br> 国办发〔1994〕95号<br>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br>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快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汇总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br>  开展全国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是对我国国情、国力调查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国家投入了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经过10年努力,县级调查基本结束,现在已转入地(市)、省和全国土地调查汇总工作的关键阶段。各级人民政府要继续加强对土地调查工作的领导,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土地调查成果真实、准确,并建立土地动态监测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工作打好基础,以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br>                            国务院办公厅<br>                          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日<br> 关于加快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汇总工作的意见<br> 国务院:<br>  根据《国务院批转农牧渔业部、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土地资源调查工作的报告的通知》(国发〔1984〕70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自1984年起在全国开展了对耕地、林地、牧草地、水域、交通、居民点及工矿用地等各类土地面积、权属、利用现状等的实地调查(以下简称土地调查)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下,经过全国几十万调查人员的艰苦努力,目前全国需进行土地调查的2843个县级行政单位中,已有2350个完成调查,占总数的83%,有435个单位正在进行内业工作,其余58个单位正抓紧外业工作,县级土地调查今年完成。吉林省和西藏自治区土地调查工作已完成了省级汇总;山东、内蒙古、天津等省、区、市已转入省级汇总;吉林、山东、湖北、黑龙江、天津等省、市在县级调查基础上,根据每年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变化已及时开展了土地变更调查。但全国土地调查、汇总工作仍然存在以下主要问题:<br>  一是工作进度不平衡。有的地方人民政府对这项工作重视不够,抓得不紧;对调查汇总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不能及时解决,致使土地调查队伍不稳定,工作进展缓慢,有的地方甚至出现停顿现象。<br>  二是由于历史的原因,有些地方之间的行政境界有争议,一些地方政府的领导把调查接边误认为是行政划界,使接边工作难以进行,造成双方互相交叉调查和重复计算面积。<br>  三是根据土地调查初步结果分析,各地实际耕地面积一般比统计数据平均大30%左右,但一些地方领导人干扰、阻挠土地管理部门如实上报调查汇总的土地面积,特别是耕地面积等数据,有的甚至瞒报、扣压不报或随意修改土地调查数据。<br>  四是少数边远地区,土地调查汇总经费难以落实,影响汇总工作的开展。<br>  为确保土地调查数据真实、准确,加快土地调查汇总工作,针对上述存在问题,特提出如下意见:<br>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土地调查汇总工作的认识,切实加强对土地调查汇总工作的领导。要认真检查土地调查进度,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采取必要措施,抽调有经验的技术骨干,进一步充实调查队伍,加快土地调查汇总工作。<br>  二、调查的土地面积等有关数据、资料,统一由各级土地管理部门逐级如实上报、汇总。各级人民政府要支持土地管理部门依法独立行使土地调查、统计报告的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扣压和改动。<br>  三、组织抽查土地调查资料,坚决防止和纠正在数据上弄虚作假的行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通知》的有关规定和土地调查规程,对县级调查和地(市)、省级汇总的土地面积进行一次抽查,重点检查耕地面积的真实性。国家土地管理局将组织有关方面力量进行抽查。被抽查的地方、单位要自觉地接受检查,地方人民政府要积极支持、配合。对查出的问题要查明原因,限期改正。对不接受检查和拒不纠正的,要严肃处理:对擅自修改、授意或批准修改土地调查成果等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和单位领导人,要依法追究行政、经济和法律责任;对如实上报调查数据和举报虚报、瞒报、弄虚作假行为有功的人员进行表彰、奖励,对打击报复这些人员的,要依法从严查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部门要将抽查的结果,于今年底报国家土地管理局。<br>  四、认真搞好土地调查中相邻行政境界接边工作。接边工作要按照土地调查汇总技术规程的有关规定,于今年内完成。省际境界有争议一时又难以协调解决的,要参照国务院批准民政部、国家测绘局《印发关于在中国百万分之一的地图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线画法的通知》(〔84〕测发字093号)中关于争议地段的行政区域界线采取权宜画法及画法原则,进行技术处理。各级人民政府要从全局出发,支持土地管理部门按时完成接边工作,以确保全国土地调查工作的如期完成。<br>  五、及时开展土地变更调查等后续工作,适时更新各类数据。各地要在县级土地调查的基础上,不失时机地开展一年一度的土地变更调查,以保持土地利用和权属状况的现势性。各级人民政府要按《通知》的要求,认真部署,稳定土地调查队伍,及时开展土地变更调查。通过变更调查,首先将各年调查的数据变更到1995年全国同步的土地面积数据。同时,要把土地变更调查与土地登记、年度统计衔接起来,形成土地动态监测和日常地籍管理制度。<br>  六、认真解决经费问题,确保汇总工作顺利进行。凡土地调查汇总经费尚未落实的地区,要按照《国家土地管理局、财政部转发国务院批准的〈关于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的通知》(〔1989〕国土〔籍〕字38号)中关于“各省、地(市)级土地(国土)管理部门对本地区完成的调查成果应及时进行汇总,其成果汇总经费请地方财政解决”的规定,安排好汇总所需经费,一些经济确有困难的地方,其汇总经费请各省、自治区财政部门协助安排。<br>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及有关部门贯彻执行。<br>                             国家土地管局<br>                         一九九四年九月二十八日<br>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br> 解读<br>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快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汇总工作意见的通知<br>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快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汇总工作意见的通知<br> 登录<br> 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