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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ord · 国务院办公厅 ACC. 900044286
国办函〔1995〕16号

Reply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State Council on Issues Concerning Promoting the Development of Joint Foreign Trade Companies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联合外贸公司发展有关问题的复函

Issuer
国务院办公厅
Date
2010-11-16
Instrument
reply
Cited by
0
This document is an official reply from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State Council to the Ministry of Foreign Trade and Economic Cooperation, providing policy guidance on supporting the establishment, 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of joint foreign trade companies, including provisions on approval procedures, credit support, domestic trade rights, and simplified foreign affairs procedures.
Full text · 原文 958 字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br> 联合外贸公司发展有关问题的复函<br> 国办函〔1995〕16号<br> 外经贸部:<br>   你部《关于解决联合外贸公司运营中存在问题的请示》(〔1994〕外经贸政发第707号)收悉,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现函复如下:<br>   一、要继续鼓励、促进联合外贸公司的发展,通过工贸结合、内外贸结合、技贸结合,发挥各部门、各行业的优势,共同开拓国际市场,对其运营和发展中的一些问题,有关部门应积极予以解决。<br>   二、联合外贸公司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及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设立、运转。除全国性的联合外贸公司须按规定报经国务院批准外,其余各类联合外贸公司由外经贸部审批。公司经批准设立并登记注册后,即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其组织机构和行为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范要求。<br>   三、对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全国性的联合外贸公司执行以下政策:<br>   (一)实行进出口计划和业务统计单列。联合外贸公司的进出口计划和业务统计,直接在外经贸部单列户头。联合外贸公司的股东外贸公司在统计其进出口总额时,可按其在联合外贸公司中的股份比例进行统计。<br>   (二)提供信贷资金支持。有关银行要根据联合外贸公司承担的进出口计划和进出口实绩情况,按照银行信贷原则提供一定规模的信贷资金,支持其业务发展。<br>   (三)赋予内贸权。对国内放开经营的商品,联合外贸公司可按照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在国内自主经营或自营进口内销;对内销商品中实行进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商品,要按规定办理手续;对国内仍属专营性的重要商品,联合外贸公司可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经营。<br>   (四)简化外事审批程序。对联合外贸公司派遣出国人员和邀请外国经贸人员来华,可比照国务院外事办等五个部门制定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派遣临时出国(境)人员和邀请外国经贸人员来华审批的实施办法(试行)》,适当简化办理手续。具体实施办法,请外事办商有关部门进一步研究确定。<br>   (五)解决挂靠问题。联合外贸公司有关劳动工资、出席会议、文件上呈下达等问题,可挂靠外经贸部或其他合股方的主管部门解决。联合外贸公司为开展业务需向国务院及有关部门行文请示,可通过外经贸部或其他合股方的主管部门转报<br>        国务院办公厅<br>        一九九五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