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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开放黑龙江桦川港口岸的批复<br>
国函〔1994〕66号<br>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br>
你省《关于请求批准开放桦川口岸的请示》(黑政发〔1993〕7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br>
一、同意开放桦川港口岸,开展对外客货运输业务,并允许第三国人员通行。<br>
二、桦川港口岸检查检验工作暂时由佳木斯口岸检查检验单位承担,以后根据口岸业务发展情况和实际需要,再考虑设立口岸检查检验机构和配备人员编制问题。<br>
三、桦川港口岸检查检验工作所需现场办公等条件,由地方安排解决;业务用仪器设备等由各主管部门解决。<br>
四、桦川港口岸开放前,委托你省负责组织验收,合格后对外公布。<br>
国 务 院<br>
一九九四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