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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6 字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中央部属<br>
院校价格补贴问题的通知<br>
国办发〔1993〕68号<br>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br>
近年来,随着我国价格改革的不断深入,各地方相继出台了一些新的价格补贴政策,一九八九年《国务院关于解决中央部属院校价格补贴问题的通知》中的一些规定,已不适应当前这项工作的需要,为了进一步解决中央部属院校(以下简称部属院校)的价格补贴问题,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br>
一、在价格改革中,国务院以及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规定的价格补贴政策和国务院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制定的价格补贴政策,部属院校经请示财政部同意后执行。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适当解决。地方政府超出中央统一规定标准以及越权自定的价格补贴,中央财政不予承认。<br>
二、地方政府已经出台的符合第一条规定的价格补贴政策,可以继续执行。补贴资金从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由中央财政适当解决,考虑到中央财政的实际情况,在此之前的不再追补。<br>
三、国务院以前决定的、目前仍在继续执行的、按规定应由地方政府负担的中央单位的价格补贴,地方财政应当继续向部属院校发放,不得擅自停发和扣回。<br>
四、一九八九年《国务院关于解决中央部属院校价格补贴问题的通知》停止执行。<br>
国务院办公厅<br>
一九九三年十月六日<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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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中央部属院校价格补贴问题的通知<br>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中央部属院校价格补贴问题的通知<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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