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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开放<br>
新疆阿拉山口口岸的批复<br>
国函〔1990〕51号<br>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br>
你区《关于开放阿拉山口口岸的请示》(新政发〔1990〕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br>
一、同意开放阿拉山口口岸。<br>
二、同意在阿拉山口口岸设置检查检验机构,核定人员总编制三百七十人,其中边防一百八十人、海关一百四十人、动植检三十人、商检二十人。卫检和口岸委属地方机构,其人员<br>
编制由地方解决。上述人员,除边防外,均从地方党政机关现有人员中调配,不在社会上招收。<br>
三、中央直属检查检验机构所需的办公、生活设施投资,由国家安排一千五百万元,从今年起,分三年安排,每年五百万元,包干使用;开办费由地方解决;业务用仪器设备和交通工<br>
具由各自主管部门解决。地方机构的基建投资由地方自行解决。<br>
四、阿拉山口口岸开放前,由国务院口岸办负责组织验收,合格后再正式对外公布。<br>
国 务 院<br>
一九九○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