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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4 字
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苏江阴港口岸<br>
设立检查检验机构的批复<br>
国函〔1993〕151号<br>
江苏省人民政府:<br>
你省《关于要求核批江阴口岸检查检验机构及人员编制的请示》(苏政发〔1993〕2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br>
一、同意江阴港口岸设立边检、港监、海关、卫检、动植检、商检等检查检验机构。边检核定编制九十人。海关、卫检、动植检、商检、港监的人员编制分别控制在八十人、二十人、二十人、四十人、二十人以内,人员从地方党政群机关现有人员中选调,不从社会上招收。<br>
二、边检、海关、卫检、动植检、商检等单位人员所需办公、生活用房建设资金,由国家计委、财政部各给予一次性补助一百万元。港监办公、生活用房由交通部解决。所需开办费由地方解决。业务用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由各主管部门解决。<br>
国务院<br>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二日<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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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br>
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苏江阴港口岸设立检查检验机构的批复<br>
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苏江阴港口岸设立检查检验机构的批复<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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