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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菲律宾亚世集团<br>
在洛阳市独资兴建酒店问题的复函<br>
国办函〔1993〕26号<br>
河南省人民政府:<br>
你省《关于申请批准亚世集团在洛阳市独资兴建高等级酒店的请示》(豫政文〔1993〕130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函复如下:<br>
原则同意菲律宾亚世集团在洛阳市独资兴建和经营酒店。该独资酒店要严格按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经营管理,经营期限不超过四十年。所需资金全部由亚世集团在境外筹措并担保。该项目要按规定程序报批。<br>
国务院办公厅 <br>
一九九三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