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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授予吴怀琛等二十九名同志<br>
人民警察警衔命令<br>
国函 〔1993〕76号 <br>
公安部:<br>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决定:<br>
一、授予以下一名同志专业技术一级警监警衔:<br>
吴怀琛 公安部第三研究所高级工程师。<br>
二、授予以下二十八名同志专业技术二级警监警衔:<br>
聂世基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br>
朱启禄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br>
胡文英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br>
周祥文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br>
崔 敏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br>
吴文芝 中国人民警官大学教授<br>
胡炯泉 中国人民警官大学教授<br>
杜仲勋 中国人民警官大学教授<br>
于春富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教授<br>
吴维蓉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教授<br>
朱宝礼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教授<br>
贾玉文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教授<br>
韩志人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教授<br>
王学林 公安部第一研究所高级工程师<br>
张振德 公安部第一研究所高级工程师<br>
常英春 公安部第一研究所高级工程师<br>
沈芳圃 公安部第二研究所高级工程师<br>
麻永昌 公安部第二研究所主任法医师<br>
崔家贵 公安部第二研究所主任法医师<br>
陈世贤 公安部第二研究所主任法医师<br>
王祖锜 公安部第三研究所高级工程师<br>
黄祖辕 公安部第四研究所译审<br>
徐炳跃 公安部天津消防科研所高级工程师<br>
谢德隆 公安部天津消防科研所高级工程师<br>
王致新 公安部天津消防科研所高级工程师<br>
黎秉钧 公安部天津消防科研所高级工程师<br>
李恩祥 公安部上海消防科研所高级工程师<br>
郑佩琴 公安部科技司科技信息研究所译审<br>
国务院总理 李鹏<br>
一九九三年六月六日<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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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授予吴怀琛等二十九名同志人民警察警衔命令<br>
国务院授予吴怀琛等二十九名同志人民警察警衔命令<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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