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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山西省地方煤炭<br>
自营出口权问题的批复<br>
国函〔1992〕75号<br>
山西省人民政府:<br>
你省《关于申请我省地方煤出口成交权的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br>
同意“八五”期间后三年,每年从国家计划出口的山西地方煤炭中划出二百万吨,由你省煤炭进出口公司自营出口。你省应接受中国煤炭进出口总公司的价格协调,并要保证完成国家煤炭出口计划。<br>
国 务 院<br>
一九九二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