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ull text · 原文
381 字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北京北辰实业集团公司<br>
在香港合资设立公司的复函<br>
国办函〔1992〕76号<br>
北京市人民政府:<br>
你市《关于北京北辰实业集团公司与香港辰达集团公司在香港合资开办北辰(香港)有限公司的请示》(京政文字〔1992〕48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现函复如下:<br>
原则同意北京北辰实业集团公司与香港辰达集团公司在香港合资开办北辰(香港)有限公司。有关设立公司的合同及经营范围、内派人员编制等具体事项,请报对外经济贸易部核定。<br>
国务院办公厅<br>
一九九二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