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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6 字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北京同仁堂<br>
在港合资开办公司的复函<br>
国办函〔1992〕38号<br>
北京市人民政府: <br>
你市《关于北京同仁堂与香港嘉理道投资有限公司在港合资开办同仁堂御膳有限公司的请示》(京政文字〔1992〕15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现函复如下: <br>
同意北京市药材公司同仁堂制药二厂与香港嘉理道投资有限公司在香港合资开办“同仁堂御膳有限公司”。该公司的经营范围、内派人员编制等具体事项,请报对外经济贸易部核定。 <br>
国务院办公厅 <br>
一九九二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