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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ord · 国务院办公厅 ACC. 900043855
国办发〔1992〕12号

Notice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State Council on Forwarding the Report of the State Seismological Bureau on Earthquake Trends and Earthquake Prevention and Disaster Reduction Work for 1992 and the Following Years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地震局关于一九九二年及未来几年地震趋势和防震减灾工作意见报告的通知

Issuer
国务院办公厅
Date
2010-12-19
Instrument
notice
Cited by
1
This document forwards the State Seismological Bureau's report on earthquake trends and disaster reduction work for 1992 and beyond, requiring provincial governments and central agencies to implement measures including strengthening monitoring, revising emergency response plans, enhancing public education, and ensuring financial support for earthquake preparedness.
Full text · 原文 3,347 字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地震局<br> 关于一九九二年及未来几年地震趋势<br> 和防震减灾工作意见报告的通知<br> 国办发〔1992〕12号<br>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br>   国家地震局《关于一九九二年及未来几年地震趋势和防震减灾工作意见的报告》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br>   一、我国的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近几年大体相对固定,十一个重点监视防御区的防震减灾工作大部分已有一定的基础。根据今年地震活动强度可能较高的趋势预测意见,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地震局关于加强破坏性地震减灾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1990〕62号)中的要求,对辖区的防震减灾工作做进一步部署,使工作更加深入、扎实。近几年已发生过破坏性地震的地区,要根据实践检验的结果,对应急反应和救灾预案予以修订和完善。国务院已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内破坏性地震应急反应预案的通知》(国办发〔1991〕75号)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一旦发生严重破坏性地震,国家地震局即作为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办公机构。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根据这一原则,将应急反应预案和指挥机构予以落实。<br> 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对重点监视防御区内所属重大工程和大型企业的防震减灾工作进行部署,并注意将本系统的防震减灾工作同当地的防震减灾工作相协调。<br> 三、要进一步加强地震知识的宣传教育,并使之经常化,以提高群众的防震减灾意识与能力,防止盲目恐震,避免造成社会混乱。有条件的地区要通过宣传,积极推动地震保险工作。<br> 四、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防震减灾工作,并在经费、工作条件上对地震部门的工作给予必要的支持,以提高对地震的监测预报能力。各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地震部门,要加强震情监视,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有关情况,并协助政府组织落实防震减灾各个环节的工作,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br>                              国务院办公厅<br>                            一九九二年三月十一日    <br> 关于一九九二年及未来几年地震趋势和防震减灾工作意见的报告<br> 国务院:<br> 我局于一月八日至十一日召开了一九九二年度全国地震趋势会商会,总结了一九九一年的地震活动和监测预报工作,提出了一九九二年及未来几年地震趋势的意见,并确定了重点监视防御区。现将会商结果和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报告如下:<br> 一、一九九一年我国地震活动情况和一九九二年及未来几年地震趋势<br> 一九九一年我国共发生五级以上地震四十三次(大陆地区二十七次),其中六级以上地震四次(大陆地区一次)。发生在大陆地区的二十七次五级以上地震,除七次发生在无监测预报能力的西藏及其附近地区外,其余的有十一次发生在我们年初所划定的重点监视防御区内或其边缘地区。从一九九一年全年的地震活动实况看,大陆地区的二十七次五级以上地震,大大超过了本世纪以来年平均十四次的水平,显示了中强地震频繁活动的活跃期特点;然而,地震活动的强度却很低,大陆地区全年只有一次六点五级地震,呈现明显的缺强震现象。<br> 一九九二年全国地震趋势会商会认为:由于去年地震活动强度低,从而加重了一九九二年及更长一段时间内发生强震的危险性。一九九二年我国地震活动水平将比较高,发生七级地震的可能性较大。根据目前地震活动和地震前兆观测显示的异常,运用多种分析预测方法划出了十一个近一二年或稍长一段时间内发震概率较大的地区,作为重点监视防御区(见附图)。其中首都圈(北纬38.5°-41°,东经114°-119°)地区,鉴于其特殊重要地位,作为强化监视防御区。其余十个分别为:江苏、山东交界至南黄海一带;四川中西部至云南东部地区;祁连山西段甘青交界一带;宁夏北部至内蒙交界地区;甘肃东南部至甘青川交界一带;滇西至川滇西部交界地区;新疆北天山西段;南天山东段;辽西至辽蒙交界地区;山西地震带中南段至晋陕豫交界地区。<br> 二、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几点意见<br> 由于地震预报仍处于探索阶段,任何一种预测科学都不可能100%的准确,加上地震监测能力不足,通讯手段落后,所以,前述的十一个重点监视防御区不一定在预测的时间内都发生地震,也不可能对所有的地震都能做出短临预报;同时,非重点区也不能完全排除发生地震的可能。因此,减轻地震灾害一方面要加强监测预报,尤其是短临预报工作,另一方面又不能仅限于地震监测预报,而必须做好综合防御工作。减轻地震灾害,根据地震前后不同时段可分为四个环节的工作:一是地震监测预报;二是震灾预防;三是地震应急;四是地震救灾与重建。为加强防震减灾工作,提出以下几点意见。<br> (一)搞好工程建设的地震安全设防,是减轻地震灾害工作的重要措施和途径,而我国目前这方面缺乏严格的管理制度,存在着比较严重的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从根本上来说需要立法,但这尚需一个过程。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我们建议采取以下措施:<br> 一是第三代全国地震烈度区划图已通过国家科委评审,建议由国务院正式下发,以取代第二代区划图并作为我国国土利用、城市规划和一般建筑的地震安全设防依据。<br> 二是国家计委与国家地震局已共同拟定了“工程建设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办法”。建议在此基础上,由国家计委、国家地震局、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和建设部联合发文,以加强对工程建设中地震安全设防问题的管理。<br> 三是在国家地震局地震烈度评定委员会的基础上,增加其它有关部门的专家,以提高其权威性和科学水平。<br> (二)拟在今年上半年的适当时候,召开一次有关部门的协调会议,研究进一步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地震局关于加强破坏性地震减灾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1990〕62号)精神和国内破坏性地震应急反应预案的具体落实等问题。同时,由我局和有关部门联合组成工作组,对各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防震减灾工作,尤其是应急反应和救灾预案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br> (三)目前地震灾害损失的评定存在着多头评定、标准不统一和方法不科学等问题。为加强这一工作,使救灾重建工作具有准确、科学的依据,根据国发〔1990〕62号文件的规定和国务院领导的指示,应由我局地震灾害损失评定委员会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评定地震灾害损失。有关部门在安排救灾救济物资及款项时,应依据地震灾害损失评定结果。<br> (四)目前地震知识的宣传教育比较薄弱,主要是在指导思想上存在片面求稳怕乱,不敢进行必要的宣传。群众中存在的“谈震色变”,只知害怕,不知如何防御的状况,以及时有发生的地震谣传事件,都是地震知识宣传不够的结果。使群众了解和掌握地震知识,不被谣传、误传所惑,才能保证社会的稳定。否则,一旦发生地震将更为被动。为此,应在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地震方面的宣传由地震部门把关的规定基础上,进行经常性宣传教育,特别是重点监视防御区,要使地震和防震减灾知识家喻户晓。<br> (五)开展地震保险是实现社会互助,减轻国家财政负担,提高抗灾救灾能力的有效途径。我局已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就此进行了磋商,准备制定有关的办法,先在有条件的地区进行试点,然后由点到面,由城市到农村逐步推进。希望能得到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br> (六)为加强首都圈的防震减灾工作。建议在各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推进和落实以下几项工作:<br> 一是建立该地区由北京市政府牵头,国家地震局协助,包括中央各部门和驻京部队的指挥系统和协调机构;<br> 二是尽快制定和完善防震减灾工作的规划、计划,特别是应急反应预案;<br> 三是着手开展该地区的震害预测、地震安全性评价等有关基础性工作。力争经过数年的努力,使首都圈地区成为对全国乃至世界具有示范意义的综合防御减轻地震灾害的样板。<br>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部门贯彻执行。<br>                            国家地震局         <br>                         一九九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br>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br> 解读<br>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地震局关于一九九二年及未来几年地震趋势和防震减灾工作意见报告的通知<br>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地震局关于一九九二年及未来几年地震趋势和防震减灾工作意见报告的通知<br> 登录<br> 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