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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 字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br>
中国联合航空公司划归空军领导的批复<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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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函〔1989〕63号<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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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参、国家计委并空军:<br>
总参一九八九年五月五日《关于中国联航由空军领导的请示》悉。现批复如下:<br>
一、同意将中国联合航空公司划归空军领导,同时接受国家职能部门的指导、行业管理和监督。由国家计委和总参商原中国联合航空公司组成单位,具体落实机构划转等有关事宜。该公司领导关系改变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br>
二、中国联合航空公司划归空军领导后,按照军企分开的原则,仍实行企业化管理。<br>
中国联合航空公司要继续与有关部门和地区合作,积极发展民用航空运输事业,确保飞行安全。<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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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务 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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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央 军 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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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八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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