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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设立牡丹江海关的批复<br>
国函〔1989〕71号<br>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br>
你省一九八九年二月十六日《关于设立牡丹江海关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br>
一、同意设立牡丹江海关(处级)。<br>
二、人员编制三十人。所需人员在海关系统和当地党政机关调配,不从社会上招收。<br>
三、所需办公、生活用房和开办费、交通工具,由你省负责解决。仪器设备由海关总署配备。<br>
具体事宜,请你省与海关总署商办。<br>
国 务 院<br>
一九八九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