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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 字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香港<br>
设立中国船级社香港分社的批复<br>
国函〔1991〕41号<br>
交通部:<br>
你部《关于拟在香港设立中国船级社分社的请示》(〔91〕交人劳字11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br>
一、同意你部在香港设立中国船级社香港分社。<br>
二、该机构在香港的主要任务是:接受香港和外国政府的授权代行船舶法定检验及发证;承担停靠香港的中国籍船舶的船级检验、法定检验及发证;承担加入中国船级社船级的非中国籍船舶的船级管理工作。<br>
三、该机构的人员编制,待清理整顿驻港机构工作结束后,纳入交通部驻港机构系统一并考虑。目前,可先派少量急需人员赴港开展工作。<br>
国 务 院<br>
一九九一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