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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 字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中国新技术<br>
发展贸易有限公司的复函<br>
国办函〔1988〕7号<br>
中国科学院:<br>
你院一九八八年二月二十三日《关于成立“中国新技术发展贸易有限公司”的请示》收悉。国务院同意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共同组建“中国新技术发展贸易有限公司”,具体手续请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商议办理。<br>
国务院办公厅<br>
一九八八年三月十一日<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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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中国新技术发展贸易有限公司的复函<br>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中国新技术发展贸易有限公司的复函<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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