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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ord · 观察者网 ACC. 900034558

China-EU Trade and Investment Consultation Mechanism Joint Statement

中欧贸易投资磋商机制联合声明

Issuer
观察者网
Date
2026-06-30
Instrument
other
Cited by
0
This document announces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China-EU Trade and Investment Consultation Mechanism, following the first meeting between Chinese Minister of Commerce Wang Wentao and European Commissioner Maroš Šefčovič. It outlines four working pillars—trade and investment balance, export controls,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WTO reform—and establishes a joint monitoring mechanism to enhance transparency and manage trade frictions.
Full text · 原文 1,410 字
据商务部网站,2026年6月29日,商务部部长王文涛在欧盟总部与欧委会贸易和经济安全委员谢夫乔维奇共同主持召开中欧贸易投资磋商机制首次会议并在会后发表联合声明。双方围绕中欧经贸重要议题,进行了全面、深入、建设性的讨论,确认正式成立中欧贸易投资磋商机制,下设贸易投资平衡、出口管制、知识产权和世贸组织四大板块,并设立联合监测机制。 <br> 双方交换了市场准入清单,同意推动逐步解决各自关切。双方充分肯定了中欧出口管制对话取得的积极进展,同意加强对话,进一步采取便利措施,维护全球产供链稳定。双方同意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和世贸组织框架内的合作和交流。 <br> 王文涛还就欧盟逆变器融资禁令、《网络安全法》修订草案和《工业加速器法案》等问题提出关切。王文涛强调,中国不是欧盟面临问题的根源,而是解决问题的伙伴。欧方相关经贸工具及对华限制措施严重影响中欧正常经贸合作和全球产供链稳定,敦促欧方从中欧经贸关系大局出发,重视中方严正关切,避免经贸摩擦升级。中方愿意通过中欧贸易投资磋商机制,加强与欧方对话磋商,妥处分歧摩擦,促进务实合作,推动中欧贸易向上平衡。 <br> 谢夫乔维奇表示,中国是欧盟的关键经贸伙伴,欧方一致认为,应该加强与中方的接触对话,无意扩大贸易摩擦。欧方高度关注贸易平衡问题,愿与中方在欧中贸易投资磋商机制项下,加强对话磋商,管控分歧,扩大对华出口,推动欧中经贸关系更加平衡稳定发展。 <br> 双方责成工作团队加紧工作,努力取得务实成果,为中欧贸易投资磋商机制下次会议做好准备。 <br> 《中欧贸易投资磋商机制联合声明》如下: <br> 2026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部长王文涛与欧盟委员会贸易和经济安全及机构间关系和透明度委员马罗什·谢夫乔维奇在布鲁塞尔举行中欧贸易投资磋商机制首次会议。 <br> 中欧作为关键贸易伙伴,同意中欧贸易投资磋商机制的主要目的在于加强部长级贸易投资政策对话,以稳定双边关系,使其更加平衡。 <br> 在中欧贸易投资磋商机制首次会议中,双方均指出,妥善处理影响双边经贸关系的挑战具有重要意义,并同意寻求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中欧贸易投资磋商机制初步下设四个工作板块: <br> -贸易和投资平衡 <br> -出口管制 <br> -知识产权 <br> -世贸组织改革 <br> 王文涛部长和谢夫乔维奇委员授权官员就四个工作板块保持沟通,并同意2026年秋季再次举行部长级会议。 <br> 会议期间,双方同意建立联合监测机制,交换贸易数据,监测贸易流向并开展相关技术工作,以提高透明度,增进互信,并管控贸易摩擦。 <br> 双方还一致认为,扩大市场准入有助于平衡贸易关系。双方讨论了为此可能采取的关税或非关税措施,交换了市场准入问题清单,并同意继续在贸易和投资平衡工作板块下进行磋商,以期在具体问题上取得进展。 <br> 双方注意到中欧出口管制对话围绕稀土、其他关键原材料和矿物已经取得了积极成果,愿加强该领域对话。双方讨论了继续就各自监管框架和许可政策交换信息的价值。双方认识到,应加强出口管制对话,同意进一步采取便利措施,维护全球产供链稳定。 <br> 中欧双方强调有必要加强在世贸组织中的合作,推动世贸组织改革取得实质性进展,提高世贸组织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双方同意进一步加强在世贸组织中的沟通与合作。 <br> 双方认可中欧知识产权工作组建设性交流是中欧知识产权技术层面讨论的主渠道,讨论并同意解决一系列系统性知识产权问题,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的效率、公平和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