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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ord ·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ACC. 900032550

Interpretation of the Implementation Measures for the Capit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nditions Platform and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novation Vouchers (2026 Revised Edition)

解读:《首都科技条件平台与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2026年修订版)》

Issuer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Date
2026-06-23 17:15
Instrument
explainer
Cited by
0
This document provides an official interpretation of the revised measures for the Capit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nditions Platform and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novation Vouchers, detailing the background, support targets, evaluation criteria, and implementation procedures to promote the opening of research facilities and instruments to the public and support tech-based SMEs and startups in Beijing.
Full text · 原文 2,626 字
《首都科技条件平台与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2026年修订版)》(以下简称《办法》)已正式印发,现将政策有关内容解读如下:<br>   一、出台背景<br>   深入落实《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19号)、《关于加强首都科技条件平台建设 进一步促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6〕3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充分释放服务潜能,激发创新活力,服务北京(京津冀)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和世界领先的科技园区建设。<br>   二、主要内容<br>   《办法》共八章25条。主要内容如下:<br>   (一)总则<br>   明确政策修订依据、工作定位与实施主体等。<br>   (二)支持对象和条件<br>   第四条明确首都科技条件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支持对象。开放单位是指北京地区能够提供分析、测试、检验、研究开发等服务的机构,包括市属开放单位和在京开放单位。市属开放单位是指按《实施意见》规定须纳入平台、履行科研设施与仪器对社会开放要求的市属高校院所等;在京开放单位是指经申请、审核、公示后纳入平台的中央在京高校院所及各类企业等。第五条明确创新券支持对象。用券主体是指创新券支持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同时明确中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领取创新券时应符合的条件。<br>   (三)各方职责<br>   明确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和开放单位、用券主体各自职责。<br>   (四)考核标准和支持方式<br>   第九条明确,每年对开放单位进行绩效考核,以科研设施与仪器的开放运行、制度建设、实施效果及创新券实施等情况为主要考核内容,择优给予后补助资金支持。以测试、检验服务为主业的企业类开放单位原则上不纳入支持范围。<br>   第十条明确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60万元的资金支持。<br>   第十一条明确,当年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不可接收创新券。市属开放单位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将抄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并限期整改;在京开放单位连续3年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开放单位资格取消,3年内不能再次申请加入平台。<br>   第十二条明确,创新券为电子券,分期在网上发放,每期额度发完即止,单张最高限额5万元,用券主体按需领取。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或标杆孵化器在孵企业,或规模以上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业,每年可使用的创新券额度不超过50万元,其他科技型企业及创业团队每年可使用的创新券额度不超过20万元。创新券支付额不超过同一合同实际金额的50%,用券主体同期享受创新券补贴的项目不超过2项,已获得过市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再重复支持。<br>   第十三条明确,平台绩效考核后补助和创新券服务收入,市属开放单位,纳入开放单位预算统一管理,由开放单位统筹使用;在京开放单位,鼓励参照本条执行。<br>   (五)组织实施程序<br>   第十四条明确平台绩效考核组织实施程序,包括发布通知、组织申报、专家评审、实地核查、拨付经费等5个环节。<br>   第十五条明确创新券领取、使用和兑现组织实施程序,包括网上领取、使用登记、申请兑现、专家评审、拨付经费等5个环节。其中,用券主体申领的创新券须在3个月内完成科研活动登记,已登记科研活动的创新券有效期最长为9个月。创新券服务合同到期后1个月内,开放单位须通过指定网站在线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兑现,逾期自动作废。前三季度分期进行创新券资金兑现拨款,第四季度可滚动到下一年度兑现。<br>   (六)算力创新券<br>   第十六条明确算力创新券支持范围,支持企业在开展人工智能相关研发及应用过程中,租用开放单位的算力设备开展人工智能模型、智能体的训练和推理等。<br>   第十七条明确算力开放单位的条件,具备在北京地区开展智能算力服务的基础,且能提供的智能算力规模为300P FLOPS以上;鼓励基于国产芯片并使用国产软件栈提供算力服务等。<br>   第十八条明确企业领取算力创新券须满足的条件,须满足第五条中科技型小微企业之条件。<br>   第十九条明确算力创新券支持方式和标准,算力创新券为电子券,分期在网上发放,支付金额最高不得超过同一服务合同实际发生额的25%。标杆孵化器、有效期内的省部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每年额度不超过50万元,其他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每年额度不超过20万元。<br>   第二十条明确组织实施程序,算力创新券领取后的有效期最长为1年,由开放单位在申请兑现时一并进行使用登记,所有项目均须进入专家评审环节。<br>   第二十一条明确算力开放单位绩效考核方式和标准,参照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在京开放单位执行。<br>   (七)监督管理<br>   主要是明确开放单位、委托授权的专业服务机构和用券主体应积极配合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对于拒不配合,或存在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等行为,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关管理措施。<br>   (八)附则<br>   明确修订后的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首都科技条件平台与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修订版)》(京科发〔2023〕16号)及《关于修改<首都科技条件平台与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修订版)>部分内容的通知》(京科创发〔2025〕137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已领取未兑现的项目,按原办法执行。<br>   三、主要亮点<br>   (一)强化政策时效性,延长创新券使用周期<br>   为解决各创新主体提出的创新券使用周期太短、存在无法充分对接科研需求等问题,进一步延长创新券使用周期,如有效期从原来的15天延长至3个月等。<br>   (二)强化政策便利性,简化工作流程<br>   针对创新主体提出的创新券工作流程相对复杂的问题,进一步精简工作流程。如企业“免申即享”直接获取创新券,新增开放单位创新券兑现评审抽查的政策点,对近2年和创新券工作开展较好的开放单位,兑现评审可采取抽查方式进行。<br>   (三)强化平台服务效能,完善绩效考核机制<br>   当前形势对提升平台服务效能提出更高要求,进一步优化平台绩效考核机制,强化服务结果激励导向,弱化内部资源规模优势。如建立统一的考核标准,不再按资源规模大小分类支持。<br>   (四)强化政策引导性,对算力单独予以补贴<br>   设立算力创新券,支持使用算力创新券的企业租用开放单位的算力设备开展人工智能模型、智能体的训练和推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