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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 Qingyi: On China's Market Economy Status, Statements from Europe and the US Are Not That Important

苏庆义:关于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欧美表态不那么重要

Issuer
观察者网
Date
2016-05-18
Instrument
other
Cited by
0
This article analyzes the controversy over China's market economy status, arguing that the WTO accession clause does not automatically grant such status after 15 years, and that China should focus on WTO dispute resolution rather than relying on foreign recognition.
Full text · 原文 2,104 字
【16日,就欧洲议会反对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一事,外交部部长王毅表态说,中国对欧盟的要求只有五个字:请遵守承诺。按照欧盟的议事程序,是否承认市场经济地位,将于下半年水落石出。 <br> 中国社科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副研究员苏庆义赐稿观察者网,还原了所谓“市场经济地位”争议的细节。当年的入世条款本身就有不同理解,15年与市场经济地位并不是一条线,事实上目前已经有80多个国家承认了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 <br> 其实,WTO当年的条款就在那里,也并不需要美欧的相关表态。中国要做的是在WTO的平台上争取到对自身有利的条款解释,在此平台上,中国需要和美欧交锋。一旦WTO做出明确的解释,美欧必须遵守,否则中国可起诉。】 <br> 欧洲议会一项不支持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非立法性决议引起国内广泛关注。该事件和中国入世的相关条款交织在一起,让人难分是非。 <br> 市场经济地位之争确实不是一件容易理清的事,容易被误读。笔者将从当年中美的入世谈判说起,讨论市场经济地位之争的来龙去脉,分析中美欧三者之间的角力,还原事件的本来面目,提出中国进行应对时应注意的两个区别。 <br> 为什么会争论? <br> 在市场经济地位之争中,一个基础概念是“倾销”。所谓倾销,是指出口企业在国外市场竞争中故意压低价格以打压对手,从而达到占有市场的目的。 <br> 与此相对应,反倾销是指当一国生产商因他国出口企业倾销行为受损,该国政府针对他国出口企业的倾销行为采取的针对措施。 <br> 当他国出口企业被认定为倾销的事实成立后,将会被征收反倾销税。在反倾销调查中,一个基础性工作是寻找基准价格,即在完全竞争的市场中,企业会采取的价格。 <br> 毫无疑问,在完全竞争时,该价格等同于生产成本。因此,当计算出生产成本时,倾销的认定就很容易了。 <br> 但是,当出口企业所在行业不是按市场运行时,计算出来的生产成本并不可信,为此,需借助其他按市场运行的国家计算生产成本,选择哪个国家将由发起反倾销诉讼的国家决定。 <br> 当年,在中国入世谈判过程中,美国担心中国出口产品会给本国产业带来冲击,同时又认为中国是转型经济体,尚未完全过渡到市场经济国家,因此执意要在中国入世条款中加入相关条款,即在进行反倾销调查时,如果中国企业不能证明自身定价是基于市场规则,则外国可以选择其他按照市场规则运行的国家来计算生产成本。 <br> 由于这一条款是专门针对中国加的,因此颇有歧视味道。但是当年负责谈判的中央领导以大局为重,接受这一条件,并换取了美国在其他方面的让步,最终促成谈判。 <br> 尽管仅是和美国谈判,但是对美谈判所有成果对其他世界贸易组织(WTO)成员都适用。只要其他国家不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这一条款都将在中国入世15年内适用。 <br> 除了谈判的需要,当时的中央领导还有一个考虑,希望借助外力来解决中国企业的低价竞争行为,即希望多年无法解决的“价格战”痼疾能因为入世而有所缓解甚至解决。 <br> 从上述历史来由中,可以判断,中国入世15年和市场经济地位之间确实没有太大关系。 <br> 当初谈判时,美方希望加一个15年的期限,也应该是认为中国入世15年后将会完成向市场经济国家的过渡,从而不需要再通过这一入世条款来限制中国出口企业的行为。 <br> 而中方认为,尽管相关条款对中国出口企业是歧视,但是15年后歧视就不存在了,相关反倾销调查将按照WTO通行的规则行事。总之,相关条款主要是一个技术性细节,并不涉及中国是否自动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的问题。 <br> 但是,为什么还存在中国是否将于入世15年之后自动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的争论呢? <br> 因为从研究的角度来看,仔细解读相关条款,确实会出现不同的理解。相关条款的取消意味着废除了一个外国使用第三国替代进行反倾销调查的条件,即中国出口企业不能证明自身是按市场规则行事。 <br> 那么,外国何时可以利用第三国替代的方法呢?由于没有相关条款,因此有如下两种理解: <br> 第一种理解是,由于没有相关适用条件,无论如何,外国都不能再使用第三国替代的方法; <br> 第二种理解是,在进口成员自身理解的其他情形中使用第三国替代的方法。 <br> 第一种理解实际上意味着中国将于入世15年后自动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尽管不会明确表述出来)。 <br> 第二种理解意味着,如果进口成员能够证明中国相关产业是非市场经济,也能继续使用第三国替代的方法,举证方由中国企业转换为外国,这也被称为“举证责任倒置论”。 <br> 实际上,还有第三种理解,由于中国企业还要在产业层面证明自身具备市场经济条件(这一条款依然存在,此时将不采用第三国替代的方法进行反倾销认定),这本身就暗含着中国尚不具备完全市场经济地位。 <br> 上述三种理解的本质差别就是中国是否将于入世15年后自动获得市场经济地位。 <br> 通过上述分析,也就不难理解为何通常说“魔鬼存在于细节中”了,尤其是对于国际上的谈判文件。 <br> 下半年会水落石出 <br> 抛开中国入世相关条款的争论,仅仅看美欧是否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问题。 <br> 美国的态度比较明确,就是不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而且还敦促欧盟也不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 <br> 1 <br> 2 <br> 下一页 <br> 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