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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ord · 观察者网 ACC. 900031971

Supreme People's Procuratorate: 24 Minors Aged 12-14 Approved for Prosecution for Serious Violent Crimes in 2025

最高检:2025年核准追诉12到14周岁严重暴力犯罪24人

Issuer
观察者网
Date
2026-06-23
Instrument
other
Cited by
0
The Supreme People's Procuratorate released a report on 40 years of juvenile prosecution work, stating that in 2025 it approved the prosecution of 24 minors aged 12-14 for serious violent crimes, while also highlighting broader trends in juvenile justice, including leniency for minor offenses and rehabilitation efforts.
Full text · 原文 2,576 字
6月23日,最高检发布《中国未成年人检察工作40年发展报告》。 <br> 报告显示,我国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机制更加健全,制度体系更加完善,依法惩治和帮教涉罪未成年人更加精准。对于主观恶性大、犯罪性质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的涉罪未成年人,坚决依法惩治。 <br> 2018年以来,检察机关共起诉34.9万人。2025年,最高检依法核准追诉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24人。对于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未成年人犯罪,依法从宽,附条件不起诉14.4万人,95%以上的未成年人没有再犯。近五年来,7100余名涉罪未成年人经检察机关帮教考上大学。 <br> 以下为报告全文: <br>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也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重要职责。自1986年6月以来,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已经走过了40年发展历程。40年来,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伴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法治建设持续进步,未成年人检察从无到有、逐步发展,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理念不断更新,制度体系日趋完善,专业化建设持续推进,社会影响力明显提升,成为一项特殊且重要的检察业务,走出了一条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未成年人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之路,为守护未成年人安全健康成长、服务保障党和人民事业永续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br> 一、未成年人检察工作 <br> 40年发展历程 <br> 回顾未成年人检察工作40年发展历程,大体可以划分为萌芽探索、快速发展、持续深化、全面提升四个阶段。 <br> (一)萌芽探索阶段(1986—2002年) <br> 上世纪80年代初,随着改革开放后经济社会高速发展,全国未成年人犯罪数量大幅上升,1985年10月,中共中央专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少年教育、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通知》。针对当时的刑事犯罪形势和未成年人犯罪特点,1986年6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科设立了全国第一个“少年起诉组”,专门承担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出庭公诉和预防犯罪等工作,迈出了中国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专业化探索的第一步。同一时期,重庆、福建、北京等地也先后在起诉、批捕部门设立类似的专门办案组,调整单纯以打击惩治为主的做法,开始注重教育、挽救涉罪未成年人。此后,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率先在区级、市级检察院成立集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于一体的独立未成年人检察部门,天津、辽宁等地也进行了相关探索,先后建立寓教于审、诉前考察、跟踪回访、亲情会见、法律援助、心理测试等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制度,逐步形成了“捕(批捕)、诉(起诉)、防(犯罪预防)一体化”工作模式。1991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检察厅设立少年犯罪检察处,专门负责指导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1991年、1999年,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出台,确立了“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工作步入法治化轨道。这一时期,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建立互相配套工作体系的通知》,提出逐步建立专门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认真开展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检察工作的通知》,要求从严把握批捕、起诉条件,建立回访制度,巩固教育效果。1997年,检察机关起诉未成年犯罪人数降至十年来最低。最高人民检察院举办全国首届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业务培训班,开始大规模、有计划培养专业化队伍。1999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共青团中央在全国检察机关首批命名9个基层检察院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在之后的机构改革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厅少年犯罪检察处被撤并,但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并未中断。这一阶段,未成年人检察在全国范围内萌芽,探索形成了专门机构、专门人员和专门机制的框架雏形,奠定了未成年人检察工作长远发展的坚实基础。 <br> (二)快速发展阶段(2002—2012年) <br> 本世纪初,特别是2001年12月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全球化背景下社会快速转型,城乡二元体制及城镇化推进催生了留守儿童、流动儿童等群体,互联网普及增加了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接触不良信息的风险,未成年人犯罪又出现上升势头。2007年,检察机关起诉未成年人犯罪人数达到十年来峰值。200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发《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首次对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作出系统规定,早期探索的未成年人检察理念、制度、模式被广泛应用于办案,社会调查、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到场、附条件不起诉、羁押必要性审查、社会观护、犯罪记录封存等内容更加具体、操作性更强的特别程序逐步成熟完善。同时,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人检察办案的重要性开始凸显,一些地方检察机关开始探索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建设。2002年,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推动建立全国第一支专职合适成年人队伍;2003年,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牵头创建全国首个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观护点;2004年,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开始以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形式,推动建立青少年事务社工队伍。2009年11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成立独立建制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处,成为我国首个省级未成年人刑事检察部门,并在全国率先建立三级未成年人检察机构体系。2010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相关部门制发《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建立完善政法机关衔接配合机制和未成年人保护社会化工作体系。各地未成年人检察实践的蓬勃发展再次迎来国家层面的关注认可。2011年1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公诉厅设立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工作指导处。2012年3月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增设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专章,规定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方针、原则以及人民检察院可以对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依法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等特殊制度。这一阶段,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专业化、规范化、社会化的发展思路逐步确立,多项实践探索逐步成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中被长期坚持、持续深化的基础性制度机制。 <br> 1 <br> 2 <br> 3 <br> 4 <br> 下一页 <br> 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