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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y Radical Reform Proposals Are Not Adopted: He Xuefeng, Gui Hua, Xia Zhuzhu

贺雪峰等:激进的改革主张为何不被采纳-贺雪峰、桂华、夏柱智

Issuer
作者赐稿
Date
2019-02-15
Instrument
other
Cited b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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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is article analyzes the land system reform in China, focusing on the three pilot reforms of land expropriation, collective commercial construction land market entry, and homestead system, and critiques the draft amendment to the Land Management Law, arguing that radical reform proposals are not adopted due to their impracticality.
Full text · 原文 1,897 字
【文/ 贺雪峰、桂华、夏柱智】 <br> 一、改革背景 <br> 土地制度是国家的基础性制度。《土地管理法》修订面临很大争议。为稳妥推进改革,十八届三中全会部署征地制度、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三项”试点任务,以期为修法工作提供经验支撑。 <br> 2015年2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三十三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土地“三项”改革试点全面铺开。截止到2018年底,试点工作持续四年,修法工作同步推进。 <br>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关于延长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三十三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期限的决定》,授权至2019年12月31日,试点再延长一年。 <br> 2018年12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国务院关于农村征地制度、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情况的总结报告(以下简称“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全面总结全国33个县市区试点的基本情况、主要成效和存在问题,并提出了修法意见。 <br> 目前,《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下文简称“修正案草案”)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修正案草案”共29条,核心部分是征地制度改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宅基地制度改革。自“三项”试点启动后,我们一直密切关注各地的试点成效,对于改革中的关键点、各市县区试点情况,我们在《地权的逻辑Ⅲ—为什么说中国土地制度是全世界最先进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中已经做了较系统分析。 <br> 现结合对“修正案草案”解读,评析本轮土地制度改革。 <br> 苏南的农村 <br> 二、征地制度没有必要大修 <br> 征地制度改革是争议最大的一块。关于征地制度,学术界和政策界存在四种基本观点,分别为:取消论、全面缩小论、市价补偿论与总体合理论。一一来看。 <br> 取消论。这种观点认为征地制度本身就不合理,认为土地属于生产要素,用市场手段配置土地即可,不要政府征地,市场是有效的。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政府征收土地是剥夺农民的财产权,主张取消征地制度,要求放开集体土地入市。 <br> 全面缩小论。这种观点认为征地制度有必要,原因是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存在失灵,尤其是公益用地,私人主体(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可能提供,因此需要政府供给。公益用地之外的非公益用地具有经营开发性质,可通过市场供给,无需政府征地。持这种观点的人支持保留征地制度,同时要求缩小征地范围,将政府征地限定在“公共用途”范围内。 <br> 市价补偿论。持这类观点人的注意力是在征地补偿上,认为征地制度最不合理之处在于,政府按照土地原用途价值补偿给农民,土地增值收益被政府获得。因此,要求取消《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最高不超过土地原年产值30倍的上限,要求大幅度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甚至要求按照“市价”给农民补偿。 <br> 总体合理论。持这种观点的认为,征地是政府的合法权力,征地制度属于全世界各国都存在的一种必要制度。建立在土地公有制基础上的现行征地制度,是中国又快又好发展的基础,征地制度需坚持下去,没有必要大幅度修改。 <br> 在中央部署的“三项”试点中,征地制度改革主要围绕着“缩小征地范围”、“完善征地程序”和“完善补偿方式”三方面内容展开。“修正案草案”关于征地制度方面的修订,也是围绕着三块进行的。其中,紧要处包括两点:一、取消在集体土地上从事非农业建设“先征后用”规定,划定政府征地范围为“组织实施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事业、成片开发建设等六种情形”。二、取消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不超过原产值30倍上限的规定。 <br> 从“修正案草案”来看,首先,取消论未被采纳。实际上,任何一个国家要进行现代化建设,都离不开征地制度,否定政府的土地征收权力,是要向“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的封建土地制度退步。 <br> 其次,“修正案草案”尽管聚焦在缩小征地范围方面,但是在第十四条中,将“由政府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组织实施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纳入政府征地范围。这说明“修正案草案”不是按照“公益用途—非公益用途”标准来确定政府征地范围,一些人提出的公益用地由政府征收、非公益用地由市场供给的改革主张,未被采纳。 <br> 再者,尽管“修正案草案”取消了关于土地补偿的上限,但是只对完善补偿做了原则性规定,与一些人主张的按照“市价”补偿观点,完全不同。 <br> 1 <br> 2 <br> 3 <br> 4 <br> 5 <br> 下一页 <br> 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