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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derly Disabled Man Enslaved for 20 Years Sparks Legal Debate

风声|残障老人被奴役20年,却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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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网风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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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is article analyzes a case in Hebei where a disabled elderly man was forced to work for 20 years without pay, discussing potential criminal charges including illegal detention and forced labor, and highlighting gaps in Chinese law regarding trafficking of adult males.
Full text · 原文 3,311 字
作者丨赵宏<br> 北京大学法学教授<br> 近日,《中国新闻周刊》报道了一则“残障老人被奴役20年”的事件,看后让人揪心不已。视频显示,河北保定市清苑区臧村镇刘庄村一个水泥经销店内,一位头发稀疏、满面皱纹、胡子拉碴、神情略显呆滞的老人正在装卸水泥。在记者曝光正在劳作者为残障人士,且已在此工作近20年后,此案引发广泛社会关注。<br> 水泥店老板能否定性为拐卖人口罪?<br> 据涉案的水泥经销店老板安某称,在其水泥经销店工作的残障老人“没有身份,是朋友送给他的,已经在这儿20多年,如果死了就埋了”。这句话说得极其轻飘,仿佛他人生命贱如草芥,可以买卖,可以随意奴役和驱使。但如此轻贱生命的行为,却不能为法律所容忍。事件被爆出后,水泥经销店的店主安某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案件也正在侦办之中。<br> 如果目前新闻所爆出的相关信息属实,安某的行为,首先构成非法拘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238条,非法拘禁是故意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非法拘禁对于作为行为对象的“他人”没有限制,只要当事人具有身体活动的自由,限制其自由都能构成此罪。故而,能够行走的幼儿、精神病患者或是能够依靠轮椅及其他工具移动身体的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br> 本案中,在水泥经销店劳作了近20年的丁某是身体存在残障的人士,他来到安某的水泥经销店后,安某虽未明显采取暴力、胁迫等方法迫使被害人不得离开,但鉴于丁某几无自主意识和谋生能力,很难不认为安某是采取了控制其行动的方式,迫使其根本无法离开。另外,从安某的表述来看,“已经在这儿20多年,如果死了就埋了”,也明显存在对他人予以拘禁的故意。<br> 除非法拘禁外,水泥经销店店主安某同样涉嫌强迫劳动罪。强迫劳动罪是当事人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方式强迫他人劳动。本罪的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所惩罚的行为,既包括直接强迫劳动,也包括协助强迫劳动。<br> 本案中,丁某自被带入安某的水泥经销店后,就始终在水泥店辛苦劳作。据报道描述,这个残障老人每天5点多起床,每天都要装卸水泥20吨以上,无劳保,也从未有工资。更令人心酸的是,水泥经销店是个重污染环境,但老人在工作时,全程不戴口罩,且无任何防尘措施。如此辛苦的劳作,是已逾60岁的老人所无法承受的,所以即使其已无法清晰表达诉求,但还是能说出自己“很累,想回家”。<br> 据说,本案的曝光源自一位知名打拐志愿者,他是在追踪人口拐卖过程中,发现了河北保定这起长期奴役残障老人的事件。而水泥经销店老板那句老人是“朋友送的”,也无法不让人怀疑在这起案件后可能隐藏着买卖人口的黑色链条。所以,在本案爆出后,也有人提出安某和将残障老人丁某“送”给安某的人都构成了拐卖人口罪。<br> 但我国《刑法》第240条和第241条仅规定了拐卖和收买妇女、儿童罪,并没有针对年满14周岁以上男性的人口买卖犯罪。<br> 在1997年《刑法》修订时,也曾有意见认为应保留原来的拐卖人口罪,因为实践中的确出现过拐卖男子当作劳动力的情况,若用拐卖妇女、儿童罪来完全取代拐卖人口罪,对于这种情况就不好处理。但彼时的立法者认为,拐卖男子极其罕见,直接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更具惩治的针对性,也有助于提高立法的威慑性,所以最终并未采纳这种意见。<br> 1997年的《刑法》虽废除了拐卖人口罪,却增加了强迫职工劳动罪,法定刑最高为3年。而在2011年《刑法修订案(八)》中,又将强迫职工劳动罪修改为强迫劳动罪,法定最高刑调整到10年有期徒刑。<br> 鉴于法律规定的遗漏,本案中安某的行为,也就只能追究其非法拘禁罪和强迫劳动罪。<br> 值得注意的是,联合国大会在2000年通过《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该议定书明确规定,“人口贩运系为剥削目的而通过暴力威胁或使用暴力手段,或通过胁迫、诱拐、欺诈、欺骗、滥用权力或滥用脆弱情况,或通过接受酬金或利益取得对另一人有控制权的某人的同意等手段招募、运送、转移、窝藏或接收人员”。我国在2010年已成为此项议定书的缔约国。<br> 所以,只要是以剥削为目的的人口贩运,就属于犯罪。而剥削的方式,又包括强迫他人卖淫,或直接对其进行性剥削、强迫劳动或服务、奴役,甚至还包括切除器官,等等。联合国2020年的数据显示,被贩运的男性有67%是因为强迫劳动。<br> 我国的《刑法》虽然在1997年修订时对妇女、儿童采取了倾斜性保护,但也因此出现了体系性遗漏。这个问题,在此前演员王星被以“赴泰国拍戏”之名骗至缅甸就受到关注,在这个案件中再次呈现。未来或许可在《刑法》中增加拐卖妇女和儿童以外的其他人口犯罪,以弥补《刑法》中的打击漏洞。<br> “为奴二十年”的救助缺位和集体噤声<br> 案件曝光后,由清苑区政府组织的调查组发通告称,“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立即成立由公安、民政、人社、残联等部门组织的联合调查组,全面开展核查调查工作”。<br> 事实上,这件事让人感到痛心之处不仅在于,它暴露了如店主安某这般视他人生命如草芥的人性之恶,同样呈现出很多基层组织在流浪乞讨人员和残疾人保障方面的救助缺位。<br> 我国早在1990年就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须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尤其是要加强对农村残疾人的常态化帮扶。对于无劳动能力、无抚养人或者抚养人不具有抚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地方政府必须按照规定予以供养。<br> 但从本案曝出的情况看,在这位残障老人被强制劳动近20年的时间里,当地政府和残疾人组织几乎毫不知情,毋言再提供救助和干预,这不能不说是地方残疾人保障体系的显著缺位。<br> 这种显著缺位,在去年曝光的患精神分裂症的女硕士被“收留”生子案中就有广泛讨论。在该起案件中,患精神疾病的女硕士卜某走失13年,被找回时已与“收留”她的当地农民张某军育有一子一女;在其被张某军“收留”期间,还被当地多名村民性侵。除女性残障人士在脱离家庭后被迫与他人结合生育外,在过去的十年间,全国至少有50家“黑砖窑”被曝出存在强制智障人员劳动的情况,受害人也近400人。<br> 这些案件大多发生于农村,这些家庭的照护资源又往往是脆弱且乏力的,由此就更依赖社会救助机制。如果社会救助机制再集体缺位,这些人就会陷入孤立无援的境地。<br> 除社会救助机制的缺位外,本案更让人唏嘘之处还有周围人的集体噤声。在长达20年的时间内,安某的乡邻目睹一个残障老人日复一日地超负荷劳作却无人报警,也无人过问。又据媒体透露,在打拐志愿者曝光了这一案件后,安某的邻居甚至威胁曝光者。这种对他人不幸的集体噤声,又何尝不是对犯罪的纵容和庇护。<br> 在最新的报道中,经过DNA比对,丁某已找到其家人。家人也证实,丁某因幼时得了脑膜炎导致智力方面发育迟缓。25年前,他就已从家中走失。在走失四五年后,如何又被带至安某的水泥经销店,尚在调查中。其所在的残联部门也表示,在专业医生对丁某进行评残后,如果其达到残疾登记标准,丁某可享受民政、残联、乡镇等部门相应的全套政策。<br> 十几年前曾有部经典的美国电影《为奴十二年》,描写的就是一位黑人小提琴手被拐骗进而被卖为庄园奴隶的故事。故事压抑到令人窒息,因为它所呈现的大部分片段就是个体在被奴役时的暗黑与残忍。所以,在残障老人事件曝光后,也有网友称之为“为奴二十年”。<br> 奴役属于严重践踏他人生命乃至尊严的行为,当然要受到法律的严惩。但这起案件中的救助缺位和集体噤声,也更让人再次为包括残障人士在内的弱势群体的生存境遇唏嘘和担忧。<br> 一个木桶能盛多少水,不是取决于它最长的那块木板,而是取决于它最短的那块木板,而权衡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同样取决于它如何对待这个社会中的弱势群体。<br> 所以,在任何一起侵犯和虐待残障人士案件发生时,仅要求追究加害者的法律责任是远远不够的。更重要的,是真的能够从一个个令人痛心的案件中,唤起整体社会对尊重和保障残障人士尊严和权利的重视,而不让“为奴二十年”的悲剧一再上演。<br> “法治理想国”由中国政法大学教师陈碧、赵宏、李红勃、罗翔共同发起,系凤凰网评论部特约原创栏目。<br> 主编|萧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