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ply 2026-05-08-17:00:00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上海市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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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 Text 343 characters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上海市暂时调整实施<br> 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br> 国函〔2026〕38号<br> 上海市人民政府、司法部:<br> 你们关于在上海市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br> 一、同意自即日起在上海市暂时调整实施《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目录附后)。<br> 二、上海市人民政府、司法部等有关部门要根据上述调整,及时对本市、本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统筹发展和安全,建立相适应的管理制度。<br> 三、国务院将根据上述调整实施情况,适时对本批复的内容进行调整。<br> 附件:国务院决定在上海市暂时调整实施的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目录<br> 国务院        <br> 2026年4月27日      <br> (此件公开发布)<br> 附 件<br> 国务院决定在上海市暂时调整实施的<br> 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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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r
Site gov
Date 2026-05-08-17:00:00
CMS Category 政策文件
Keywords 国务院;上海市;暂时调整实施;行政法规规定;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