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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在上海市暂时调整实施<br>
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br>
国函〔2026〕38号<br>
上海市人民政府、司法部:<br>
你们关于在上海市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br>
一、同意自即日起在上海市暂时调整实施《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目录附后)。<br>
二、上海市人民政府、司法部等有关部门要根据上述调整,及时对本市、本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统筹发展和安全,建立相适应的管理制度。<br>
三、国务院将根据上述调整实施情况,适时对本批复的内容进行调整。<br>
附件:国务院决定在上海市暂时调整实施的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目录<br>
国务院 <br>
2026年4月27日 <br>
(此件公开发布)<br>
附 件<br>
国务院决定在上海市暂时调整实施的<br>
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目录
Metadata
| Publisher | |
| Site | gov |
| Date | 2026-05-08-17:00:00 |
| CMS Category | 政策文件 |
| Keywords | 国务院;上海市;暂时调整实施;行政法规规定;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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