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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ord · 北京市农业农村局 ACC. 900023677

Interpretation of the Notice on Issuing the Measures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Rural Collective Economic Contracts in Beijing

解读|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Issuer
北京市农业农村局
Date
2026-04-24 13:26
Instrument
policy issuance
Cited by
0
This document provides an official interpretation of the Measures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Rural Collective Economic Contracts in Beijing, issued by the Beijing Municipal Bureau of Agriculture and Rural Affairs. It explains the background, main content, and key provisions of the Measures, which aim to standardize contract management, strengthen supervision of rural collective assets, and promote rural revitalization.
Full text · 原文 1,396 字
2026年4月15日,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发了《北京市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更好地落实《办法》,现解读如下。<br>   一、出台背景<br>   规范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是强化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夯实农经业务基础的关键环节;是推动乡村全面振兴,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重要基础;是维护农村和谐稳定,促进农民增收的有效手段。为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保障合同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借鉴外省市及市属国有企业做法,结合我市实际,起草形成了《办法(征求意见稿)》。三轮书面征求了各涉农区意见。对于各方面的反馈意见,认真研究吸纳,反复修改完善,形成印发稿并公开发布。<br>   二、主要内容<br>   《办法》共七章三十三条,紧扣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全流程,从总则、基本要求、合同订立、合同执行、登记备案及归档管理、监督管理、附则等方面,对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作出全面、系统、完备的规定,构建起“事前规范、事中管控、事后监管”的全链条管理机制。<br>   一是坚持依法合规。《办法》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合同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权责清晰、公开透明的原则,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br>   二是细化合同基本要求。《办法》从合同形式、条款、期限、价格四个方面,明确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的基本要求,筑牢合同规范管理的基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涉及对外投资、租赁、招投标、工程项目等经济事项,均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合同要素应当齐全,要依法依规确定合同期限,慎重研究合同价款,促进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br>   三是规范合同订立。《办法》明确订立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前一般应履行民主决策、乡镇(街道)审核、公开交易等程序。重大合同须组织财务、技术等专业人员进行可行性论证。各区应结合实际,根据合同标的物、标的额等分级分类明确合同订立程序。合同应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义签订。合同加盖印章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br>   四是强化合同执行。《办法》构建全流程的合同执行跟踪和管控机制,明确履行要求、变更程序、到期处置等内容,确保合同有效履行,集体利益有效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合同履行跟踪机制,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解决,并按程序向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报告。对合同部分条款变更或补充,应履行相应民主程序,经乡镇(街道)、区分级分类审核同意。<br>   五是健全登记备案与归档管理。《办法》明确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实行登记备案、台账管理、档案管理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设置合同管理员,规范备案时限与流程,严格档案管理要求,实现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的全生命周期可追溯、可监管。<br>   六是加强监督管理。《办法》明确各乡镇(街道)应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明确违反规定的具体情形及相应的责任追究办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制定本组织合同管理相关制度及明确责任分工。明确乡镇(街道)督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限期整改问题合同的情形;同时明确现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是合同履约和问题合同整改的第一责任人,问题合同订立当事人离任的需配合整改,确保合同履行、整改责任落到实处。<br>   此外,《办法》在附则中明确了过渡期要求,规定办法发布后60日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需完成未备案合同的清理,全部纳入台账和档案管理并录入经管平台;支持各区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明确办法施行时间并废止原试行版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