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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ord · 深圳市应急管理局 ACC. 8806915

Shenzhen Municipal Safety Committee Notice on the Third Batch of Typical Administrative Penalty Cases in Work Safety in 2021

市安委会关于2021年度第三批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处罚典型案件的通报

Issuer
深圳市应急管理局
Date
2021-05-26 17:53:30
Instrument
other
Cited by
0
This notice from the Shenzhen Municipal Safety Committee publicly discloses a third batch of typical administrative penalty cases in work safety for 2021, covering violations related to hazardous chemicals and industrial trade enterprises, to serve as warnings and educational examples for enterprises.
Full text · 原文 4,047 字
深安〔2021〕8号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为推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持续深入开展,始终保持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严查严处的高压态势,充分运用典型案件教育引导广大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有效维护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权威,做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打好全市公共安全攻坚战,现将第三批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处罚典型案件通报如下: 一、危险化学品监管执法典型案件 1.深圳市博辉科技有限公司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案 2021年3月9日,宝安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深圳市博辉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三防漆(危化品目录序号:2828)经营销售行为,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危险化学品三防漆的经营销售行为。该公司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021年4月20日,宝安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该公司给予没收违法所得 2.523925万元,并处罚款11万元的行政处罚。 2.深圳市佳美印刷器材有限公司南山分公司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不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案 2021年3月4日,南山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深圳市佳美印刷器材有限公司南山分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危险化学品(固化剂,共计0.25725吨)的储存方式、方法不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监测、防火、防爆、防静电等安全措施)。其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2021年4月23日,南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对该公司处以罚款5.5万元的行政处罚。 3.深圳市中络电子有限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案 2021年3月2日,坪山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深圳市中络电子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的仓库内(该公司三栋三楼原会议室内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片状氢氧化钠,共计5075kg)。其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2021年4月9日,坪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7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工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典型案件 4.深圳市嘉兆珠宝首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未在较大危险因素的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且逾期未整改案 2021年1月7日,龙岗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深圳市嘉兆珠宝首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等11项事故隐患。执法人员当即开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于 2021年2月26日前完成整改。2021年3月3日执法人员对深圳市嘉兆珠宝首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复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问题逾期未整改(第三车间气瓶间前面两处电源开关盒仍未张贴“当心触电”安全警示标志,不符合《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第4.2.3条表2 2-7的规定),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2021年4月13日,龙岗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厂长(安全管理人员)孙某某处以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5.深圳市汇亿丰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2021年3月16日,光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深圳市汇亿丰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5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2021年4月8日,光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6.卓越五金弹簧(深圳)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类违法行为案 2021年2月24日,龙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卓越五金弹簧(深圳)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2项违法行为:1.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2人)及考核结果等情况;2.未在二楼车间弹簧机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十一处)。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第三十二条的规定,2021年4月6日,龙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上述二项违法行为分别处以罚款0.2万元、罚款4.8万元,合并处以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生产安全事故处罚典型案件 7.龙华街道骏龙新村“10·25”车辆伤害死亡事故处罚案 2020年10月25日8时3分许,龙华街道骏龙新村俊龙路发生一起压路机撞击、碾压行人的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为210万元。经调查,达濠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在行人和作业混行下坡路面,未按要求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项目部压路机操作规程不完善、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落实安全管理制度的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达濠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某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事发项目未按制度落实施工设备操作人员及其操作证书管理的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 该起事故中,汕头市和隆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在事发项目部备案的压路机驾驶人员调离岗位后,安排的压路机驾驶人员未经培训合格,未接受过压路机安全技术交底,对事故的发生负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汕头市和隆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吴某某对施工现场的安排不合理,在把压路机的驾驶人员调离作业岗位后,未安排专门的压路机驾驶人员接替其工作,现场安排的压路机作业人员未经压路机作业安全技术交底,不符合项目部“一人一机”的规定,压路机操作证未在项目部备案,对事故的发生负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 2021年3月18日,龙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达濠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某处以罚款17.712万元的行政处罚。2021年3月25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达濠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处以罚款23万元的行政处罚。2021年3月26日,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对汕头市和隆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吴某某处以罚款0.2万元的行政处罚。2021年4月7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对汕头市和隆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处以罚款0.09万元的行政处罚。 8.新圳东路与前进一路交汇处“11·6”一般道路交通事故处罚案 2020年11月6日,宝安区新安街道灵芝园社区新圳东路与前进一路交汇处发生一起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经调查,深圳市东方明珠运输有限公司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对注册驾驶员周某某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公司出租车层层转包、车辆实际驾驶员与登记驾驶员不符、无出租小汽车从业资质的人员驾驶车辆上道路运营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第四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深圳市东方明珠运输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许某某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未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公司出租车层层转包、车辆实际驾驶员与登记驾驶员不符、无出租小汽车从业资质的人员驾驶车辆上道路运营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 该起事故中,周某某作为肇事出租小型轿车实际承包人,在未与承包人见过面、不了解其驾驶技术情况,未审核承包人是否持有驾驶证和具备出租小汽车从业资质的情况下,违法将出租车白班运营发包给不具备出租小汽车从业资质的庄某某,对本起事 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1年3月29日,宝安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深圳市东方明珠运输有限公司处以2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深圳市东方明珠运输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许某某处以2.37036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021年4月16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周某某(肇事出租小型轿车实际承包人)处以罚款22万元的行政处罚。 在今后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中,各相关单位要继续保持对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依法从严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加大惩治力度。各区、各部门要迅速将此通报发至本辖区、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充分运用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认真对照检查,做到举一反三,警钟长鸣,有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安全管理,消除事故隐患,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 特此通报。 深圳市安全管理委员会 2021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