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plainer medium 2021-02-26 09:53:53

Policy Interpretation of "Shenzhen Innovative Industrial Space Management Measures (Revised Version)"

《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修订版)》政策解读

深圳市司法局 sf
This document provides an official interpretation of the revised management measures for Shenzhen's innovative industrial space, outlining key revisions aimed at clarifying property transfer to the government, refining construction and supervision methods, and strengthening support for strategic emerging industries.
Document Text 2,054 characters
创新型产业用房是我市支持创新型企业的重要手段,是降低成长型企业营商成本的有效办法。为进一步优化创新型产业用房建设管理,切实将保障创新型产业发展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为创新创业营造良好环境。我市结合工作实际情况,于2019年再次启动《管理办法》修订工作,制定了《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修订版)》(以下简称“修订版”)。 本次修订重点在明确相关产业用房应无偿移交政府、明确创新型产业用房筹建方式、强化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修改完善,提出十二大修订要点,进一步增强《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实效性和可操作性,同时保持创新型产业用房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推动我市创新型产业用房有关工作顺利开展,修订版主要亮点如下: 一、明确创新型产业用房筹建方式。原管理办法中对创新型产业用房筹建方式的表述较为模糊,在实际工作中易出现无法判断某项目是否应纳入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的情况,修订版第五条进一步细化了创新型产业用房筹建方式,区分土地出让方式、筹建主体等不同维度明确项目是否应纳入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 二、明确相关产业用房应无偿移交政府。按照市政府专题会议精神,修订版在正文中删除了政府回购创新型产业用房相关条款,在第七条明确规定“无偿移交”表述应写入今后的土地出让合同中,同时在附则中新增了过渡期间政府回购执行标准的相关条款。 三、细化监管协议书内容。修订版第七条规定“项目监管协议书应明确项目设计要求、建设标准、产权限制、建设工期、无偿且无条件移交给政府的建筑面积、设计建设方案、装修标准、交付方式、交付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具体交付楼层及户型应在项目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之后、预售之前签订项目监管协议书补充协议进行明确”。 四、促进创新型产业用房共建共享。修订版第八条要求各类项目配建的创新型产业用房,应与所在项目的其他产业空间整体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共同使用公共配套设施,享受同等服务。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在配建的创新型产业用房与其他产业空间之间设置围墙等物理隔离,也不得有其他类似的隔离性措施等。 五、明确创新型产业用房登记税费问题。修订版第九条规定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主体应按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及会计账务处理,产权登记所需税费由市、区财政依管理主体申请在年度单位预算中支出。 六、明确租金价格评估及收入管理问题。修订版第十三条明确创新型产业用房租金价格参考市(区)房屋租赁主管部门发布的市(区)产业用房租金参考价格,由管理主体每年发布一次;第十四条规定政府产权的创新型产业用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上缴市、区财政,减少租金被挪用风险,避免出现国有资产闲置问题。 七、明确创新型产业用房入驻单位的范围和标准。修订版第十五条明确了创新型产业用房入驻企业的性质,要求创新型产业用房入驻单位原则上应为从事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数字经济、生物医药、新材料、海洋经济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成长型企业和科研机构,且拥有较强科技创新实力和先进自主技术成果,同时允许为上述企业提供服务的现代服务业企业和机构入驻,为创新型企业机构发展营造良好服务环境。 八、强化对招商引资促进作用。为强化创新型产业用房对各区重点项目或重要机构招商引资工作的促进作用,修订版第十七条增补了简化审批流程的相关规定,即“重点项目或重要机构的用房需求,经管理主体批准后,可适当简化流程,但必须通过服务平台受理”。同时第十五条允许管理主体在不突破修订版规定企业入驻资格的前提下,在实施细则中明确具体领域及入驻条件,使创新型产业用房成为各管理主体招商引资的重要抓手。 九、细化创新型产业用房出售及转让路径。修订版第十九条规定购买创新型产业用房的单位在累计达到产业发展监管协议中约定的各项指标要求后,可申请由原所有人回购其名下创新型产业用房,回购价格不得高于原销售价格,在提高创新型产业用房流动性的同时,确保了创新型产业用房封闭流转,避免产业空间“房地产化”。 十、加强对违规行为查处力度。修订版第十六条要求申请单位如实填报在我市已有产业用地用房情况;第十八条提出管理主体可与创新型产业用房入驻单位签订产业发展监管协议,对入驻单位骗租、骗购、违反租售合同等行为进行约束;第二十三条明确日常运营管理机构可采用提前回购房产收回房产、终止租赁合同、追缴优惠租金(售价)等方式进行惩戒,并将失信行为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十一、压实管理链条上各单位主体责任。修订版大幅度扩充了“第四章 监督检查”的体例,由原管理办法中的两条增加到五条,详细规定了入驻单位、日常运营管理机构、管理主体、产业用房供需服务平台主管部门、领导小组办公室等单位主体责任,建立了用房平台主管部门年度考核+日常运营管理机构不定期巡查的监管制度,并开通举报渠道,及时通过市产业用房供需服务平台公布检查结果。 十二、全面优化创新型产业用房工作流程。根据实际工作中总结的经验,修订版进一步优化了创新型产业用房建设、管理及使用过程各项工作流程,使相关工作更加便捷、高效。
Topics
industrial policy real estate regulation strategic emerging industries
Metadata
Publisher 深圳市司法局
Site sf
Date 2021-02-26 09:53:53
Category normative
Policy Area 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
CMS Category 规范性文件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