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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ord · 福田区人民政府 ACC. 8533940
福府规〔2021〕1号

Notice of the Futian District People's Government on Issuing the Several Support Measures for Scientific Research and Innovation and Entrepreneurship in the Shenzhen Park of the Hetao Shenzhen-Hong Kong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novation Cooperation Zone

福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科研及创新创业若干支持措施》的通知

Issuer
福田区人民政府
Date
2021-02-02 17:11:41
Instrument
policy issuance
Cited by
2
This document establishes support measures for scientific research, achievement transformation, and innovation entrepreneurship in the Shenzhen Park of the Hetao Shenzhen-Hong Kong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novation Cooperation Zone, targeting institutions and personnel from Hong Kong, Macao, Taiwan, and international sources in key fields such as medical technology, AI, robotics, and microelectronics. It outlines funding mechanisms, project application procedures, and management structures to foster a world-class innovation hub.
Full text · 原文 8,865 字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市驻区各单位: 《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科研及创新创业若干支持措施》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福田区人民政府 2021年1月19日 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科研及创新创业若干支持措施 I.引言 1.1 宗旨与目的 1.1.1 本措施旨在支持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以下简称深圳园区)开展科研及成果转化,通过提供必要的保障及支援服务,营造良好的科技创新生态环境,助推合作区高水平建设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成为全球基础及应用基础研究的引领区和创新策源地。 1.2 支持对象 1.2.1 本措施支持对象,重点是符合深圳园区重点科研领域和方向(医疗科技、大数据及人工智能、机器人、新材料、微电子、金融科技等六大领域),以及面向未来的前沿科技探索的港澳台、国际一流科研院所、研发型企业及转化孵化平台等机构和人员。深圳园区的内地机构和人员亦可参照支持,但须开展面向港澳台或国际化的科研活动。 1.2.2 申请机构须为在深圳园区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和机构,或者依托独立法人单位在深圳园区建设、具有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的科研实体。 1.2.3 获得资助的机构和团队聘请相关科技人才,并签署雇佣合同,相关人员可按规定申请深圳园区各类人才支持政策。 1.3 预算资金 1.3.1 市区两级财政每年预算安排预算资金用于支持深圳园区的科研及创新创业,每年底根据年度经费使用情况,确定下一年度的资金安排。资金使用及管理办法由区财政部门另行制定,报市财政部门备案。深圳市建设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市区财政资金管理使用负主体责任,按规定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等工作。 1.4 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 1.4.1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由深圳市建设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领导小组授权其办公室组建,负责深圳园区科研资金款项发放及监管,统筹深圳园区科研机构、团队和项目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1.5 项目评审机构 1.5.1深圳园区引入第三方机构,受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委托负责对相关科研项目进行评审与管理,实行理事会制度,理事由港澳、国际和内地的科技专家、科研机构负责人、商界与政府机构人士等组成。 1.5.2第三方机构下设若干学科委员会,学科委员会主席由该机构委任,委员会邀请来自不同领域的学界教授、业界首席技术官组成,每年动态调整,承担科研项目的评审、研究成果的评估等工作,并向该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1.5.3第三方机构具体组织机构设置与管理运行办法由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另行制定。 1.6 申请方式 1.6.1 符合1.2项要求的支持对象可根据本措施实施细则,向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Ⅱ.科研项目申请和管理 2.1 一般程序 2.1.1 【项目申报立项机制】 2.1.1.1 参照深圳园区重点研究领域,科研院所和研发型企业可自主选择研究方向和研究内容进行项目申报,支持概念性课题申请,学科委员会组织同行评审确定项目立项(或不立项)。 2.1.2 【选题揭榜机制】 2.1.2.1 【选题征集及公榜】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每年度向重点科技企业发函,征求其需要解决的重大科学问题和工程技术难题。征集内容包括:问题题目、所属学科、关键词、问题描述,以及问题产生的背景、最新进展和重要意义等。学科委员会经审议提炼,将其转化为相应的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科研项目主题,并向社会公开张榜发布。 2.1.2.2 【机构揭榜】揭榜方可依据自身条件和研究兴趣向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提出揭榜,并按照要求提交揭榜方案(项目申请书)。同时,揭榜方需满足以下条件: (a)在深圳园区内依法注册的科研院所、研发型企业; (b)尚未在深圳园区注册的科研院所、研发型企业、科研团队等,需承诺在揭榜成功后1年时间内在深圳园区完成注册和实际入驻。 2.1.2.3 【对接需求】学科委员会采用同行评审方式评选出各科研项目主题对应的揭榜方,揭榜方按张榜项目要求与需求方对接,细化落实相关具体内容,达成双方共识。 2.1.2.4 【资助方式】由需求方、揭榜方、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共同签订三方协议,深圳园区提供的项目资助资金按协议拨付落实,根据项目投入和进展情况分期拨付,并可叠加适用本措施其他支持政策,具体办法由深圳园区另行制定。 2.1.3 【项目经理机制】 2.1.3.1深圳园区实行项目经理机制。申请机构和团队需确认项目经理,作为科研活动的第一负责人。项目经理具有充分自主权,包括自主决定具体研究内容、团队组建、执行方案等。学科委员会综合考虑项目经理和团队实际能力及项目要求,包括项目经理过往项目履职情况及诚信情况,作为项目评审及团队遴选的重要考量因素。 2.1.4 【项目评审机制】 2.1.4.1深圳园区自主申报科研项目和选题揭榜项目实行同行评审机制。学科委员会根据学科领域组织同行评议,原则上应主要选取活跃在科研一线的专家参与评审,在部分研究领域引入国际同行评议,选出同一科研问题和方向内所提申请中最优秀的项目申请书予以资助。 2.1.5 【项目评估与淘汰机制】 2.1.5.1 【定期评估】科研项目团队应定期向学科委员会提交科研项目进展报告,由学科委员会进行定期评估,原则上每年度评估一次,根据评估结果明确继续实施或淘汰的项目。对淘汰的项目提前结题处理,停止拨付后续资金。 2.1.5.2【结题评估】项目结题后科研团队应及时向学科委员会提交结题材料,学科委员会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结题验收评估,根据不同项目类型,建立分类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程序规范。基础前沿研究突出原创导向,应用基础研究突出成果转化导向。 2.1.5.3【监督与惩戒制度】定期评估与结题评估的评估结果计入项目经理履历,作为后续项目评审参考因素。在科研项目中存在严重诚信问题的人员和单位,将记入黑名单,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2.1.6 【项目经费管理机制】 2.1.6.1【赋予项目经费使用自主权】在经费使用方向、投入方式、开支标准等方面,赋予科研院所、研发型企业经费使用自主权,由项目经理统筹。科研经费使用范围限于开展科研活动,内容可按项目需要适度调整,允许开支人员劳务费,人员劳务费比例按项目实际需要确定。 2.1.6.2【结余资金留归单位使用】科研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一次性通过验收的,结余资金及利息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 2.1.6.3【建立科研资金绿色通道】简化科研经费拨付流程和票证等材料,提高资金拨付效率。 2.1.7 【知识产权归属机制】 2.1.7.1 利用深圳园区预算资金形成的,不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归项目承担单位所有。项目承担单位需要实施独占许可或转让科技成果所有权的,应事先向深圳园区科研管理部门申请并经批准。 2.1.7.2 实行成果转化激励机制,科技成果转化后所得全部收益归属项目承担单位享有,对完成和转化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不低于所得收益70%的报酬。事前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2.2 简易程序 2.2.1 【政企联动机制】 2.2.1.1 【适用对象】已获得企业投资的科研院所开展的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技术开发项目。 2.2.1.2 【立项机制】实行备案立项制,免于项目评审。立项后根据双方项目协议,学科委员会视项目属性和企业投资目的给予不同比例的资金配套支持。 2.2.1.3 【资助方式】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根据企业投资额度给予最高不超过1:1配套支持,政府配套支持资金到位进度与企业出资进度基本保持同步。 2.2.1.4 【后续管理】政企联动机制支持的项目,其后续评估与淘汰、知识产权归属等事项,参照企业与科研院所的约定执行,执行情况需向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报备。 Ⅲ.支持建设国际化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心 3.1 国际化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机构建设计划 3.1.1 【支持对象】深圳园区内依法注册的基础研究机构,或在深圳园区内建设基础研究机构的独立法人依托单位。基础研究机构是指面向世界科技前沿,以建设世界一流研究机构为目标,在深圳园区重点研究领域和方向开展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的非营利性科研机构。 3.1.2 【支持内容】对由境内外知名科研院所、研发型企业投资建设,暂未获得上级支持的高端科研机构,经深圳园区项目评审机构评审认定有必要给予支持的,给予启动建设经费支持,资助上限为1亿元。建设经费应用于机构建设所需的科研设备平台建设费用、人员劳务费、科研项目费等。 3.2 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项目资助计划 3.2.1 【支持对象】在深圳园区内依法注册,具有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能力的科研院所、研发型企业。 3.2.2 【支持内容】支持自主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项目,经深圳园区项目评审机构评审通过,按照不超过项目研发投入总额的50%给予项目支持,每项资助上限5000万元。 3.3 “100亿+”卓越探索基金支持计划 3.3.1 【支持对象】在深圳园区内依法注册,具有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能力的科研院所、研发型企业。 3.3.2 【支持内容】由深圳市和福田区政府牵头多方筹资设立“100亿+”卓越探索基金,重点资助深圳园区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各类计划。基金每年接受一次申请,每年设定不超过10个重点支持项目。基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IV.支持新技术新产品开发与应用 4.1 技术创新平台建设计划 4.1.1 【支持对象】在深圳园区内依法注册的技术创新平台,或在深圳园区内建设技术创新平台的独立法人依托单位。技术创新平台是指面向国家和产业发展需求,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为目标,在医疗科技、大数据及人工智能、机器人、新材料、微电子等领域开展前沿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工程化技术研究、资源开放共享和公共服务、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等的研究开发平台。 4.1.2 【支持内容】支持境内外科研院所、科技企业等联合开展高端技术创新平台建设,推动产学研深度融合,经深圳园区项目评审机构评审通过,按照平台建设总投入的20%给予建设支持,每年资助上限1000万元,连续支持不超过3年。建设经费主要用于平台建设所需的科研设备平台建设费用、人员劳务费等。 4.2新产品试用支持计划 4.2.1 【支持对象】在深圳园区内依法注册,能够将研究成果产业化并市场化的科研院所、研发型企业、转化孵化平台。 4.2.2 【支持内容】支持对象在关键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上市后,对该产品第一笔销售合同额,给予30%的支持额度,单个合同资助上限200万元、下限20万元。 4.3中游(中试)支持计划 4.3.1 【支持对象】深圳园区内依法注册的研发型企业、转化孵化平台。创新及中试基金主要由社会资本构成,政府引导基金参股,支持深圳园区内科技创新及成果转化孵化,吸引社会资本对深圳园区投资的关注。 4.3.2 【支持内容】对于获得福田区政府引导基金注资的基金,返投深圳园区适当降低返投比例要求。对于深圳园区内项目,原则上引导基金只收取相当于同期贷款利率的收益,其余部分100%返还给基金管理机构。对于深圳园区外项目的收益,引导基金不予让利。 4.4境外专利布局支持计划 4.4.1 【支持对象】在深圳园区内依法注册,拥有境外专利权的科研院所、研发型企业、转化孵化平台。 4.4.2 【支持内容】获得国外授权的发明专利,自授权之日起,给予连续六年50%的年费资助。 V.支持建设国际一流的科技成果转化孵化平台 5.1 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支持计划 5.1.1 【支持对象】在深圳园区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机构。科技企业孵化器是指由国际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参与出资建设的,以研发型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通过提供办公空间和孵化服务,对初创型企业进行培育的创新创业服务载体。 5.1.2 【支持内容】科技企业孵化器项目运营单位在项目建设完成后,向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提交申请,经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核准后,按照不超过孵化器建设总投资额50%的比例,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资金支持。 5.2 科技企业办公用房支持计划 5.2.1 【支持对象】在深圳园区内依法注册,入驻经《福田区科技园区(孵化器)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认定的创新创业服务载体的科技型企业。 5.2.2 【支持内容】由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核准后,按照5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科技型企业办公用房支持,支持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从第一次支持时间起算最多支持36个月。 5.3 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支持计划 5.3.1 【支持对象】在深圳园区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提供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的国际组织或机构。 5.3.2 【支持内容】在深圳园区设立并实际开展知识产权仲裁、调解、诉讼等法律服务的国际或国内一流组织或机构,可申请一次性落户补贴100万元。 VI.加强科研人才队伍建设 6.1 青年科学家培养计划 6.1.1 【支持对象】在深圳园区科研院所、研发型企业和孵化转化平台从事科研工作,40岁及以下的博士生、博士后等青年科研工作者。 6.1.2 【支持内容】设立1亿元专项资金,为在深圳园区开展学术研究活动的青年科研工作者提供启动支持和基本保障。经费使用范围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等。每个项目资助上限500万元、下限100万元,每个项目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 6.1.3 青年科研工作者除本专项支持计划外,可同时申请深圳园区内其他支持计划。 6.2 尖端科学家奖励计划 6.2.1 【支持对象】在深圳园区科研院所、研发型企业和孵化转化平台从事科研工作期间,取得重大成果的科研人员。 6.2.2 【支持内容】科研人员在深圳园区从事科研工作期间,因取得重大科研成果,获得诺贝尔奖、图灵奖、菲尔兹奖、巴尔赛奖、克霄夫特奖、沃尔夫奖等世界顶尖奖项,或者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及其他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给予每人最高1000万元的奖励。 6.3 科研团队奖励计划 6.3.1 【支持对象】在深圳园区内科研院所、研发型企业和转化孵化平台承担重大科研项目的技术团队核心成员。 6.3.2 【支持内容】承担重大科研项目的团队带头人和其他核心成员,可认定为深圳市高层次人才,并给予相应的奖励补贴。享受人才奖励者无需具有深圳社保或在深圳缴纳个税,由供职机构出具其贡献证明和工作记录即可。 6.4联合培养人才计划 6.4.1 【支持对象】在深圳园区从事科研活动的香港高校本部在读全日制硕博士研究生及博士后工作人员,以及在深圳园区从事科研活动的深圳注册科研院所在读全日制硕博士研究生及博士后工作人员。 6.4.2 【支持内容】在深圳园区内本校下属的研究院、实验室等研发机构中从事科研工作的香港高校本校在读博士生、科研型硕士,每年实际在深圳园区工作时间满4个月,按照实际工作时间,按香港高校提供的生活补贴标准提供额外1:0.5的生活补贴,并提供10000元\/人\/年的学术活动专项补助。在深圳园区设立的研究院、实验室等研发机构中从事科研工作的香港高校本校博士后工作人员,每年实际在深圳园区工作满1个月,按照实际工作时间,按香港特区政府创新及科技基金资助标准提供额外1:0.5的津贴。在深圳园区从事科研活动的深圳注册科研院所在读全日制硕博士研究生,每年实际在深圳园区工作时间满6个月,提供10000元\/人\/年的学术活动专项补助。在深圳园区从事科研活动的深圳注册科研院所博士后工作人员,每年实际在深圳园区工作满2个月,提供30000元\/人\/年的学术活动专项补助。 6.5 合作区居住服务计划 6.5.1 【支持对象】在深圳园区工作的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 6.5.2 【支持内容】建设“深港科研人才住房”,供在合作区内工作的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居住,提供便利的文化体育休闲设施,和香港模式的公共服务,营造适应香港及国际科研人员习惯的工作生活环境。对不入住“深港科研人才住房”的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提供专项租房补贴,租房补贴参照深圳市人才引进租房补贴标准执行。 VII.提供全方位配套服务支持 7.1 上级政策申报服务 7.1.1 【支持对象】符合国家、省、市、区科技计划及人才政策有关条件,在深圳园区内依法注册的科研院所、研发型企业及转化孵化平台。 7.1.2 【支持范围】国家、省、市、区科技计划及人才政策可参考《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政策申请指引》,包括但不限于: (a)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国家基地和人才专项等; (b)广东省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基金、广东省科技发展专项(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专项、公益研究与能力建设专项、前沿与关键技术创新专项、产业技术创新与科技金融结合专项、协同创新与平台环境建设专项、科技奖励资金、企业研究开发资金、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金、应用型科技研发专项等)等; (c)深圳市自然科学基金、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绿色低碳、生物医药、数字经济、新材料、海洋经济等)、深圳市重点技术攻关项目、“孔雀人才”计划等; (d)“福田英才荟”计划等。 7.1.3 【支持内容】深圳园区内科研院所、研发型企业及转化孵化平台在申报上述科技计划或人才奖励的过程中,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可提供政策咨询、材料核验及申报联络等服务。 7.1.4 【不支持重复申请】同一项目或同一项目的同类事项如已获得国家、省、市资助的,深圳园区不再重复支持。 7.2提供科研实验室 7.2.1 【支持对象】对科研实验室空间有特殊需求的深圳园区科研院所、研发型企业及转化孵化平台。 7.2.2 【支持内容】对深圳园区内政府物业进行空间改造和装修,满足科研实验室对建筑结构、材料、层高、承重等特殊需求。 7.3 支持社会物业空间改造为科研空间 7.3.1 【支持对象】深圳园区内社会物业业主。 7.3.2 【支持内容】深圳园区社会物业在不改变用地功能条件下,根据政府相关规划主动按科研院所、研发型企业及转化孵化平台的需求进行改造并通过验收的,按照不超过实际支出的50%的标准给予支持,资助上限为3000万元。 7.4提供科研和产业空间支持 7.4.1 【支持对象】租赁深圳园区产业空间的科研院所、研发型企业和转化孵化平台。 7.4.2 【支持内容】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提供不超过10年的办公用房租赁支持,资助上限为2000万元\/年,累计不超过1亿元;提供资助上限为1000万元的装修支持以及一定比例的物业管理费支持。享受租赁支持期间不得转租。 (a)基础研究类,租用政府物业的给予免租支持,租赁社会物业给予对应租金支持;需根据科研活动需求进行空间改造的给予100%装修支持,包括场地装修、办公设备、耗材购置等费用;给予50%物业管理费支持; (b)应用研究和开发研究类,租用政府物业的租金按照市场价格30%定价给予支持,租赁社会物业给予对应租金支持;需根据科研活动需求进行空间改造的给予70%装修支持,包括场地装修、办公设备、耗材购置等费用;给予50%物业管理费支持; (c)公共服务平台类,租用政府物业的给予免租支持,租赁社会物业给予对应租金支持;需根据科研活动需求进行空间改造的给予50%装修支持,包括场地装修、办公设备、耗材购置等费用;给予30%物业管理费支持; (d)成果转化孵化平台类,租用政府物业的租金按照市场价格70%定价给予支持,租赁社会物业给予对应租金支持;需根据科研活动需求进行空间改造的给予30%装修支持;给予30%物业管理费支持。 7.5提供科技资源共享服务 7.5.1 【支持对象】深圳园区内科研院所、研发型企业和转化孵化平台、科研人员以及为其提供科技资源共享服务的辖区企业或机构。 7.5.2 【支持内容】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建立科技资源在线服务系统,公布科研设施与仪器目录、开放共享管理制度、服务方式、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收费标准等信息,提供国际学术数据库及数据资源访问权限等。符合要求的支持对象可依申请程序低价使用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以及免费使用国际学术库。对为深圳园区科研机构、研发型企业及转化孵化平台提供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共享服务的辖区机构及企业给予资金支持,资助上限为100万\/年。 7.6大型科研仪器购置与融资租赁支持 7.6.1 【支持对象】购置或融资租赁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的深圳园区科研机构、研发型企业及转化孵化平台。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是指对深圳园区具有重要意义且用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及其他科技活动,单台(套)价格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科研仪器设备。 7.6.2 【支持内容】对所购科研仪器设备,按实际采购价格的20%给予资金支持,单个机构累计资助上限为2000万元。对采用融资租赁模式获取科研仪器设备使用权及所有权的,每年按照融资租赁合同融资金额的8%提供补贴,补贴年限不超过3年,单个机构累计资助上限为2000万元。单个机构享受科研仪器购置与融资租赁资助总上限为2000万元。 VIII.特殊项目支持 8.1 对于需要特殊支持的重大事项及关键、紧缺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由深圳园区管理机构提交深圳市建设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领导小组审批,经批准的给予相应支持。 IX.附则 9.1 本措施文件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福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科研及创新创业若干支持措施〉的通知》(福府规〔2020〕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