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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7 16:50:54
Notice of Jieyang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 on Printing and Distributing the 'Jieyang Chaoshan International Airport Safety and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Management Regulations'
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揭阳市揭阳潮汕国际机场安全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This document issues and requires the implementation of management regulations for the safety and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zone of Jieyang Chaoshan International Airport, defining departmental responsibilities and construction approval procedures within the airport's 55km radius protection are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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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府规〔2024〕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揭阳市揭阳潮汕国际机场安全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已经七届市人民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揭阳市人民政府 2024年4月26日 揭阳市揭阳潮汕国际机场安全环境 保护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揭阳潮汕国际机场(以下简称“机场”)安全环境的保护工作,确保机场的飞行安全和正常营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运输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民航局关于运输机场空飘物防治的指导意见(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结合机场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场安全环境保护。 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涉及汕头市、潮州市范围,我市相关职能部门应主动沟通、协调一致,做好机场安全环境保护工作。 第三条 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本市机场安全环境保护的综合协调工作。 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辖区内的机场安全环境保护工作。 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办理规划许可时按规定做好机场净空保护工作,将机场基础数据及所涉及净空管控内容按程序纳入本级和上一级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 各级气象、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公安、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揭阳潮汕机场公司负责将机场净空参考高度、符合要求的机场基础数据报送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和市自然资源局。揭阳潮汕机场公司具体负责机场安全环境保护工作的日常检查、巡视工作,发现妨碍机场安全环境的,应及时排除或者报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查处。 民航汕头空管站负责将最新的最低监视引导高度图报送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并抄送揭阳潮汕机场公司,配合揭阳潮汕机场公司做好最低监视引导净空参考高度转换有关工作,配合揭阳潮汕机场公司确定本单位所辖的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要求。 第四条 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是指以机场基准点为圆心、水平半径55公里的空间区域。 第五条 揭阳潮汕机场公司应当按照《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依据机场远期总体规划,编制机场障碍物限制图、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图,并报市发展和改革局、自然资源局、交通运输局、气象局、农业农村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公安局、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备案。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局需将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管理。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修建建筑物或设施,符合以下情形的,必须进行净空审核。 (一)距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5公里、跑道两端外各4公里区域内的建设项目,拟建建(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高于跑道两端中点标高中最低标高的; (二)距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5公里、跑道两端外各4公里区域范围外的建设项目,拟建建(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高于机场净空参考高度的; (三)除以上情形外,可能产生光污染、对空光源、对空流场及大量烟雾等情形或者依据相应保护要求,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和民用机场电磁环境范围内,拟建建(构)筑物可能影响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和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详见附件)。 第七条 按照本管理规定第六条需要净空审核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属地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同时提供如下材料:(一)建设项目情况说明表(原件一式六份);(二)建设项目测绘报告(原件一式六份);(三)建设项目用地红线图(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四)依据相关保护要求,对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和民用机场电磁环境可能存在影响的建设项目(详见附件),应当提供电磁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原件两份。首次不提供,审核部门在净空审核过程中,认为对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和民用机场电磁环境可能存在影响的,建设单位再单独提供);(五)应用遮蔽原则的建设项目,需提供遮蔽物详细资料及遮蔽方案(一式两份)。 第八条 建设项目经纬度坐标(大地坐标)、XY坐标(平面坐标)和相关高程数据一般应当由具有乙级及以上测绘资质的单位提供,并加盖测绘单位和建设单位印章。其中高程基准应当采用1985年国家高程基准,经纬度坐标(大地坐标)应当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和WGS-84坐标系,XY坐标(平面坐标)所采用坐标系应当与用地红线图坐标系一致。测绘单位和建设单位对提供的坐标及高程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按照本管理规定第六条需要净空审核的建设项目,所在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在审批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前,应当书面征求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净空审核意见。征求意见材料包括:本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的所有材料(自然资源局应留存一份),征求净空审核意见的函(原件一份)。相关材料可由建设单位协助送至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 第十条 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应当严格按照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出具的净空审核意见,审批建设项目建设高度。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按照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的净空审核意见,控制建设项目的建设高度,不符合要求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局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一条 对超过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净空审核意见有效时限,且未取得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应当重新向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征求净空审核意见。 第十二条民用机场所在地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标准确定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并向社会公布,包括机场航空无线电台(站)和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揭阳潮汕机场公司应当及时将最新的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要求及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报市自然资源局备案。民航汕头空管站应当配合揭阳潮汕机场公司确定本单位所辖的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要求。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局需将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管理。 第十三条 机场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是指为保障机场航空无线电台(站)的正常工作,按照国家相关行业标准或技术规范划定的地域及空间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通信台站(甚高频台、发报台)、导航台站(仪表着陆系统、全向信标台、测距台)、监视台站(雷达站、自动相关监视台)、气象台站(天气雷达、自动观测系统)。 第十四条 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设置22万伏以上(含22万伏)的高压输电塔,应当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设置障碍灯或者标志,保持其正常状态,并向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民航汕头空管站和揭阳潮汕机场公司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对于障碍物限制面内未纳入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的通讯铁塔、广告牌等设施,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批,符合本管理规定第六条需要进行净空审核的,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在审批前书面征求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净空审核意见,征求意见所需材料参照本管理规定第九条执行。 临时的施工机械不得高出过渡面、起飞爬升面和进近面,在内水平面或者锥形面区域内,因建设需要拟设置时,建设单位需按要求报揭阳潮汕机场公司评估,未经评估及采取有关安全管控措施不得设置。揭阳潮汕机场公司、建设单位应加强日常巡视检查,如发现未经批准设置或私自加高施工机械类障碍物等行为,根据本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的程序处理。 第十六条 禁止在距离航路两侧边界各30公里以内的地带修建对空射击的靶场和其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设施。 第十七条 禁止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等影响飞行安全的物质; (二)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三)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飞行员视线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 (四)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五)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鸽子等鸟类,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风筝、小型飞行器和其他升空物体; (六)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或者燃放烟花、焰火; (七)在机场围界外5米范围内,搭建建筑物、种植树木,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机场运营安全的活动; (八)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的行为。 第十八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达到限制高度以及有民航相关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影响飞行安全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置飞行障碍灯、标志。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已经安装飞行障碍灯、标志的,管理人应当确保正常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止安装飞行障碍灯、标志,不得影响飞行障碍灯、标志的正常使用。 第十九条 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外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时,其放飞路线不得穿越机场净空保护区域。信鸽协会等组织需做好协会会员、俱乐部等的组织管理工作,教育和监督其在放飞信鸽和组织竞翔比赛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影响飞行安全。信鸽协会等组织需及时将有关比赛信息报告揭阳潮汕机场公司。 第二十条 信鸽协会等组织应配合揭阳潮汕机场公司,定期对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会员和鸽棚进行清查,对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放飞信鸽的会员应当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及时向揭阳潮汕机场公司或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举报。 第二十一条 揭阳潮汕机场公司应定期对民用机场净空状况进行核查。发现影响机场净空保护的情况,应当立即制止,并书面报告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对飞行安全的影响。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规定发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修建、种植、设置影响民用机场净空安全的障碍物,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清除。对此造成的损失,由修建、种植、设置该障碍物的单位和个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影响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活动: (一)修建架空高压输电线、架空金属线、铁路、公路、电力排灌站; (二)存放金属堆积物; (三)种植高大植物; (四)从事掘土、采砂、采石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五)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设置、使用非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在征求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意见后,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批。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和其他仪器、装置(如GPS干扰器、无人机反制设备),不得对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正常使用产生干扰。 第二十六条 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受到干扰时,揭阳潮汕机场公司及民航汕头空管站应当立即采取排查措施,及时消除;无法消除的,应当通报受干扰区域无线电管理机构。接到通报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措施,依法查处。 第二十七条 市自然资源局组织制定机场周边地区的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充分考虑民用航空器噪声对机场周边地区的影响,符合国家有关声环境质量标准。揭阳潮汕机场公司应将民用航空器噪声对机场周边地区产生影响的情况,报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揭阳潮汕机场公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划定限制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区域,对机场周边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实施控制。在机场地区噪声影响区域内,限制新建、改建、扩建噪声敏感建筑物。确需在该区域内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减轻或者避免民用航空器运行时对其产生的噪声影响。 第二十九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协调解决在机场起降的民用航空器噪声影响引发的相关问题。 第三十条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翻越和破坏机场围墙、围栏、围界、挡土墙等围护设施。 第三十一条 严禁破坏机场及导航台站的输配电、给排水、供油、通讯、导航、监视、助航灯光等设施及配套线路,严禁擅自接引。 第三十二条 油库外居住区和公共建筑物、工矿企业、国家铁路线,工业企业铁路线、道路与机场油库的安全距离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范标准。 第三十三条登岗镇、砲台镇、渔湖街道、凤美街道、京冈街道、玉滘镇及云路镇属于机场周边净空重点管控区域,所属县(市、区)、镇人民政府须开展空飘物防治工作,采取针对性措施进行管控。 第三十四条 榕城区、揭东区人民政府应加强空飘物防治宣传教育,采用广播、电视、新媒体、电子显示屏等多种媒体和手段常态化开展净空保护宣传工作,在重点区域设置警示牌或张贴宣传标语,并在节假日期间和重点人群(中、小学生等)中加大宣传力度。 揭阳潮汕机场公司应当积极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做好相关宣传教育工作。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管理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管理规定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5月31日止。 附件:可能影响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和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情形附件可能影响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和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情形 一、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范围内:高大植物、堤坝、建筑物、金属栅栏、铁塔、塔吊等; 二、铁路、公路; 三、架空高压输电线、架空金属线、金属堆积物; 四、电力设施:电力排灌站、变电站、光伏发电站、风力发电机、热电厂、核电厂等; 五、无线电设施:无线电发射台(站)、无线电压制(阻断)设备; 六、建设项目中含大型工科医设备:高频热合机、高频炉、工业电焊、超高频理疗机、农用电力设备、有无线电辐射的工业设施、海上钻井平台等; 七、含掘土、采砂、采石等改变地形地貌活动的项目; 八、其他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可能影响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和机场电磁环境的情形。
Topics
aviation safety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spatial planning
Metadata
| 文号 | 揭府规〔2024〕1号 |
| Publisher |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Site | jieyang |
| Date | 2024-05-07 16:50:54 |
| Category | normative |
| Policy Area | 机场净空保护 |
| CMS Category | 规范性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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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erences (6)
| unkn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 named |
| unkn 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 named |
| unkn 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 | named |
| unkn 运输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 | named |
| unkn 民航局关于运输机场空飘物防治的指导意见(试行) | named |
| unkn 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 | nam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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