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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ord · 深圳市司法局 ACC. 8384832

Interpretation of the Guidelines for Policy-based Rescue Work of Shenzhen Private Enterprise Stable Development Fund

《深圳市民营企业平稳发展基金政策性纾困工作指引》政策解读

Issuer
深圳市司法局
Date
2020-12-30 17:07:52
Instrument
explainer
Cited by
0
This document provides an official interpretation of the guidelines for policy-based rescue operations under the Shenzhen Private Enterprise Stable Development Fund, detailing the background, eligibility conditions, application procedures, and basic principles for providing financial support to private enterprises facing liquidity difficulties that cannot be resolved through market-based means.
Full text · 原文 1,452 字
一、政策性纾困工作指引制定的背景 深圳市民营企业平稳发展基金作为“四个千亿”重要政策之一,对缓解民营企业流动性资金压力、促进民营企业健康稳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根据2019年10月市府办印发的《深圳市民营企业平稳发展基金设立与流动性风险处置工作方案》(深府办函〔2019〕239号(简称工作方案),民企纾困工作遵循政策性与市场化兼顾原则。在纾困实际工作中,平稳基金实施机构经过对申请纾困企业尽职调查,反馈相当数量的企业无法通过市场化方式给予支持。对于这些不能市场化方式纾困的企业,工作方案没有明确满足什么条件才能申请政策性纾困,申请政策性纾困的办理程序也有待进一步细化,需要在已有的工作方案基础上,制定政策性纾困工作指引,以指导各区、相关部门和平稳基金实施机构规范开展民企政策性纾困工作。2019年第28次市政府党组(扩大)会议提出“围绕激励广大领导干部担当作为,提高民企纾困决策效率的目标,研究建立健全分类、分层、分级的帮助民企纾困议事规则”,制定政策性纾困工作指引也是落实上述工作要求的需要。 二、企业申请政策性纾困需满足的条件 (一)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已列入重点民营企业库,且按市场化方式无法提供支持。 2.企业近三年经营较为稳定,最近三年平均营业收入超过5亿元,近三年在我市累计纳税超过0.5亿元。 3.重点支持我市实体经济领域企业。 4.企业具有核心技术、主要产品或服务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和较好发展前景。 5.申请纾困资金用于缓解上市公司大股东或实控人股票质押风险的,企业大股东或实控人股票质押比例原则上应不低于70%(含70%),且股票质押资金主要用于企业发展、企业相关产业发展或企业激励建设。 6.企业及其实控人采取了充分的自救措施。 7.企业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须对支持资金负连带保证责任。 (二)存在以下情形的,原则上不予支持 1.企业或其实际控制人近三年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或重大失信记录。 2.企业财务状况持续恶化,已出现债务危机,业务陷入停滞,是否能够通过纾困资金支持恢复正常经营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3.企业实际控制人长期失联或长期滞留境外不归。 三、政策性纾困申请和办理流程 1.对无法通过市场化方式解决的企业纾困申请,如需市级层面进行政策性纾困的,由辖区政府依据评判标准审核其是否满足政策性纾困条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政策性纾困申请。 2.由平稳基金管理和实施机构对申请政策性纾困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尽职调查结论及建议方案。 3.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平稳基金管理机构和所在辖区政府的相关材料,报市民营企业平稳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决定需要支持的,确定支持方案,经纾困资金不超过2亿元(含2亿元)的,按照领导小组会议决议实施;超过2亿元的,报请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党组会议审定后实施。 四、政策性纾困的基本原则 1.救急救活。主要解决优质民营企业的短期流动性资金压力,通过纾困资金支持有望渡过难关正常经营。 2.分级分类。一是按照企业近3年平均营业收入5亿元指标,划分了市、区受理政策性纾困的范围,5亿元以上由市级受理。二是以申请政策性纾困资金2亿元划分了市民营企业平稳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与市政府常务会或党组会的决策范围,2亿元以下由市民营企业平稳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决策。 3.市区配套。对上报市级层面进行政策性纾困的资金来源,原则上实行市区配套,由市区分别承担相应比例的纾困资金。 4.协同支持。有关部门根据职能加大支持力度,形成合力,缓解民营企业流动性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