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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ord · 深圳市罗湖区财政局 ACC. 8282479

Interpretation of the Administrative Measures for State-Owned Assets of Administrative Institutions in Luohu District, Shenzhen and Supporting Documents

《深圳市罗湖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配套文件政策解读

Issuer
深圳市罗湖区财政局
Date
2020-11-19 15:39:41
Instrument
explainer
Cited by
0
This document provides an official interpretation of the newly issued 'Administrative Measures for State-Owned Assets of Administrative Institutions in Luohu District, Shenzhen' and its two supporting documents, explaining the background, key features, and specific provisions regarding asset allocation, usage, and disposal. It clarifies management responsibilities and operational rules for state-owned assets at the district level.
Full text · 原文 1,825 字
《深圳市罗湖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配套文件已于2020年11月13日以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名义印发,自2020年11月30日起施行。 一、起草背景 往年,我区国有资产管理、使用及处置一直参照财政部及市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执行,未单独出台我区的相关办法。2017年区财政局转发《深圳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深财资〔2017〕17号),并结合管理实际对部分资产处置权限进行了调整。 近年来,随着资产管理工作不断完善,面临的新情况、新要求日益增多,现行的管理制度已不能满足实际工作需求,为此,我区制定了《深圳市罗湖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以及《深圳市罗湖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办法》、《深圳市罗湖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两个配套文件(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使用办法》及《处置办法》),形成一套完整的国有资产管理“1+2”制度文件体系。《管理办法》作为我区国有资产管理总则,主要明确资产管理应遵循的总体原则。《使用办法》及《处置办法》在《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对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行为以及相关的审批权限、审批流程等内容进行了规范。 二、《管理办法》及配套文件的特点 此次制定的“1+2”制度文件,在参照市级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增加了部分罗湖特色内容: (一)《管理办法》方面 结合我区政府物业及公务用车等由相应职能部门管理的实际,《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各职能部门的管理职责:明确区物业办、区住建局负责统一管理政府物业,管理事项包括政府物业的接收、出租出借、收益管理等;明确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公务车辆配置统筹管理及办公用房管理,强调公务车辆资产配置需专项报批。 《管理办法》管理范围包括房屋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无形资产等资产,对国有资产的配置、出租出借、处置等行为提出原则性要求,是罗湖区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根本。相较于《管理办法》,《深圳市罗湖区政府物业资产管理办法》及《深圳市罗湖区城市更新项目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等文件更侧重于政府物业资产、保障性住房管理中的实际操作,进一步细化上述重大资产的建设、接收、出租出借等环节的规定,是《管理办法》的补充。 (二)《使用办法》方面 1.强化单位主体责任意识 结合单位资产管理日常工作中的常见问题,参照市和兄弟区的做法,进一步细化日常管理要求,强化单位主体责任意识。一是强调国有资产变动时须先办理变更手续。由于目前资产采用卡片式管理,资产使用部门、使用人等变动应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同步更新标识,以便掌握国有资产的动态情况。二是规定大修理或技术改造导致国有资产价值变化时,应经社会中介机构重估或评估确认价值后,按实际发生金额或增值部分录入资产管理系统。三是明确资产损毁或被盗的赔偿标准。针对因使用人过失导致的国有资产损毁或被盗的情况,明确按照国有资产的净值(原始价值减去折旧后的金额)赔偿;已购买财产保险的国有资产按净值减去保险赔偿的余额赔偿,确保赔偿金额有规可依,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2.强调国有资产出租原则 我区资产出租主要以物业为主,《使用办法》主要强调国有资产出租原则。一是强化国有资产出租的公开透明原则。明确国有资产出租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取公开招租的方式确定出租价格和承租方。二是强调物业出租优先支持产业发展。 (三)《处置办法》方面 1.调整和细化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 参照上级部门做法同时结合我区实际,对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权限进行调整和细化。一是除土地、房屋及构筑物、车辆(不含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轮椅车、非机动车辆、车辆附属设施及零部件)及文物等重大资产外,达到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资产,以及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或未规定使用年限,且单位账面原值低于20万元(不含20万元)的资产的审批权限由区财政局下放到主管部门,与市本级保持一致。 二是明确城市更新类政府物业资产处置审批权限。一是经区政府批准参与罗湖区城市更新的政府物业,不分金额大小,资产处置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财政部门审批;二是参与罗湖区外城市更新的政府物业,不分金额大小,资产处置由主管部门先征求区财政部门意见后,报区政府审批。 2.明确资产处置的审批资料 在《处置办法》中明确了资产处置的提交资料,如资产权属证明材料可以为购货发票或其他合法凭证、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等材料,规范了资产处置行为。 深圳市罗湖区财政局2020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