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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ord ·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ACC. 8125340

Interpretation of the Management Measures for the Catalog of Innovative Products and Services of Longhua District, Shenzhen

《深圳市龙华区创新产品与服务目录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Issuer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Date
2020-09-21 18:18:16
Instrument
explainer
Cited by
0
This document provides an official interpretation of the Management Measures for the Catalog of Innovative Products and Services in Longhua District, detailing the policy basis, application conditions, review procedures, and validity period for enterprises seeking inclusion in the catalog.
Full text · 原文 1,469 字
一、必要性和政策依据 为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的环境,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国发〔2006〕6号),提出建立自主创新产品认证制度。《深圳市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提出促进创新产品的研发和规模化应用。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创新产品与服务目录的编制工作,保证创新产品与服务的申请、初审、评审等工作环节的客观公正,按照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结合龙华实际,制定《深圳市龙华区创新产品与服务目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编制过程 在编制《管理办法》过程中,先后2次征求15个单位意见。经梳理合并,共有5个单位提出14条意见,均予以采纳或解释。 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收到意见2条,均予以采纳。 8月12日,《管理办法》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区政府常务会议精神对其进行了修改完善,最终形成该稿。 三、主要内容 (一)依据和定义 《管理办法》第一条明确了政策制定依据,第二条明确创新产品与服务的定义。 创新产品与服务的申请企业是需是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商事登记地、税务登记地和主要经营地均在龙华区的企业。创新产品与服务需是符合龙华区产业导向,代表先进技术发展方向、产权明晰、质量可靠的产品与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获得国家、广东省、深圳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获得国家科学进步奖的产品与服务。 (二)创新产品与服务申请 《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明确了创新产品与服务申请的申请条件、申请材料。 1.基本条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其他相关产业政策;具备相应的研发设备、生产场地等条件保障;产品与服务质量可靠。 2.其他条件(至少需符合其中1条):(1)具有自主品牌,权益状况明确,拥有该产品注册商标的所有权,在同类产品中拥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2)具有不可替代专利,创新程度高,掌握产品与服务的核心技术以及关键工艺,或应用新技术、新设计,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方面对产品性能有显著提高。 3.申请材料:(1)申请书;(2)营业执照副本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年度纳税证明、财务报告;(3)知识产权权益状况和品牌状况的有效证明文件;(4)产品与服务质量性能证明材料;(5)辅助材料(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提交:国家、省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或科学进步奖证书材料;先进性的有效佐证材料或查新报告;进入市场的证明和销售情况证明;生产规模等方面的有效证明等)。 (三)创新产品与服务评审程序 《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明确了创新产品与服务的申请、初审、评审、复审的要求和程序。 1.创新产品与服务的申请和评审每年分两批次。 2.创新产品与服务的评审流程: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企业申报和进行初审;区科创局负责组织专家评审、公示;《目录》形成后,分别在区科技创新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龙华分公司网站上进行发布。 3.纳入《目录》中的创新产品与服务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满后,需重新进行评审。有效期内,若产品与服务状况发生变化,申报企业及时报告并申请审核。审核不符合条件、到期未申请复审的创新产品与服务,从《目录》中删除并予以公告。 (四)施行时间 《管理办法》有效期为三年。 四、其他说明 申请单位应当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若发现有弄虚作假、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将取消申请、评审和复审资格,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两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