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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ord ·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ACC. 7787498
深府办〔2008〕122号

Notice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Shenzhen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 on Issuing the Shenzhen Electronic Government Project Testing and Acceptance Standards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检测验收规范的通知

Issuer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Date
2020-03-12 14:32:00
Instrument
policy issuance
Cited by
2
This document establishes the testing and acceptance procedures for electronic government projects funded by the Shenzhen municipal government, including preliminary and final acceptance stages, equipment and system testing, security assessment, and information sharing evaluation. It aims to improve project quality, investment efficiency, and promote government information resource sharing and disclosure.
Full text · 原文 3,315 字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检测验收规范》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检测验收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电子政务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检测验收管理,提高项目的质量和投资效益,促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政府信息公开,为项目运维经费审批、电子政务绩效评估提供依据,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电子政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深发〔2006〕16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06〕142号),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市直机关各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及其下属各单位自本规范施行之日起通过市政府投资立项的电子政务项目。 第三条 项目检测验收工作必须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的要求开展,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项目验收包括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项目初步验收前应进行设备检测和系统检测。项目竣工验收前应进行安全测评,有产生业务数据的项目必须进行信息共享测评,包含公开信息的项目必须进行网上信息公开测评。 第五条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项目可以不需要初步验收报告,将初步验收的材料准备工作纳入到竣工验收阶段一次完成: (一)项目只有一个建设合同(不包括咨询、监理、测评合同); (二)设备采购部分在1000万元以下,并且软件开发部分在100万元以下。 第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报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将检测验收费用列入项目投资匡算,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核。 第二章 项目初步验收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所有合同单项验收通过后组织项目承建单位、监理单位共同完成初步验收工作,形成初步验收报告(提纲见附件1)。 第九条 承建单位完成合同的建设内容后自行组织测试和用户试用,形成自测报告(提纲见附件2),向项目建设单位提出单项验收申请(单项验收申请表见附件3)。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第三方权威机构进行设备检测和系统检测,检测通过后依据合同组织单项验收,形成单项验收报告(提纲见附件4)。 第十条 设备检测包括: (一)设备数量、型号、规格查验; (二)软件许可查验; (三)软件部署与软件许可一致性查验; (四)设备加电测试。 第十一条 系统检测包括: (一)系统功能测试; (二)系统性能测试。 系统检测应当在生产环境下进行,但主管部门认可的情况除外。 第十二条 单项验收准备材料: (一)招投标文件、合同及附件; (二)合同建设内容的设计、实施文档; (三)培训及售后服务文档; (四)自测报告和权威机构检测报告。 第十三条 初步验收准备材料: (一)单项验收文档; (二)项目基础资料:投资计划下达文件(如:项目建议书及批复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文件、初步设计与投资概算及批复文件)、市信息化主管部门项目评审意见、投资计划批复执行情况说明; (三)监理报告。 第三章 项目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 通过初步验收的项目投入试运行。项目建设单位在试运行期间完成用户使用报告、网上信息公开测评、信息共享测评和安全测评,试运行和测评通过后组织使用部门、承建单位、监理单位、测评单位完成竣工验收,形成竣工验收报告(提纲见附件5)。 规模较大、内容相对复杂的项目,建设单位可组织专家评审会,根据专家组评价意见提出竣工验收报告。 第十五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委托的权威机构对有网上信息公开要求的项目进行网上信息公开测评,形成信息公开测评报告。测评内容包括: (一)网上申报服务测试; (二)网上查询服务测试; (三)结果公开服务测试; (四)其他信息公开要求的测试。 第十六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委托的权威机构对有产生业务数据的项目进行信息共享测评,形成信息共享测评报告。测评内容包括: (一)生产机与前置机数据格式一致性测试; (二)生产机与前置机数据内容一致性测试; (三)共享数据完整性测试; (四)其他信息共享要求的测试。 第十七条 安全测评由市信息安全测评机构依据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国家标准,根据信息系统所定的安全级别,对信息系统实施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和信息安全等级测评,形成信息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和信息安全等级测评报告。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应准备以下材料 (一)初步验收要求准备的文档; (二)按规定不可将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合并的项目提供初步验收报告; (三)用户使用报告; (四)网上信息公开测评报告、信息共享测评报告和安全测评报告; (五)信息资源目录(目录见附件6); (六)承建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竣工验收申请表见附件7)。 第四章 验收报告备案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管理系统"将本项目产生的政务信息资源编目上报,并在"电子政务综合管理系统"申报项目备案材料。备案记录将作为运行维护经费安排和后续电子政务项目立项的依据。 第二十条 项目备案材料 (一)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备案表(见附件8); (二)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及其附件(扫描件)。 第二十一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对受理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核,根据情况安排现场检查,核实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后予以备案。 第二十二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备案情况对电子政务项目进行绩效考评,考评结果作为市监察部门绩效评估的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区参照本规范施行。 第二十四条 合同的检测验收参照本规范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范由深圳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初步验收报告(提纲) 2.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自测报告(提纲) 3.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单项验收申请表(略) 4.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单项验收报告(提纲) 5.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提纲) 6.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信息资源目录(略) 7.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竣工验收申请表(略) 8.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备案表(略) 附件1 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初步验收报告(提纲) 一、基本信息(项目名称、项目代码、投资计划下达文件文号、建设单位、初验日期)。 二、验收形式、验收人员、验收内容。 三、项目建设总体内容。 四、项目建设完成情况。 五、单项验收情况(合同名称、承建单位、检测结果、单项验收报告)。 六、监理单位意见。 七、建设单位意见。 附件2 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自测报告(提纲) 一、基本信息(项目名称、招投标文件项目编号、建设单位、自测日期)。 二、自测形式、自测人员、自测内容。 三、项目建设总体内容。 四、项目建设完成情况。 五、自测情况(源代码安全审查结果、合同要求的功能测试结果、合同要求的性能测试结果)。 六、用户试用意见: 系统功能是否按照需求规格说明书的要求正确实现,满足业务需求;系统性能是否满足业务要求;系统是否界面友好,易于操作;系统是否具有较好的容错性和健壮性。 附件4 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单项验收报告(提纲) 一、基本信息(合同名称、承建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验收日期)。 二、验收形式、验收人员、验收内容。 三、合同的建设内容(列举)。 四、合同的建设内容完成情况。 五、检测结果。 六、承建单位意见。 七、用户试用意见。 八、监理单位意见。 九、建设单位意见。 附件5 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提纲) 一、基本信息(项目名称、项目代码、投资计划下达文件文号、建设单位、验收日期)。 二、验收形式、验收人员、验收内容。 三、项目建设总体内容。 四、项目建设完成情况。 五、初步验收情况(附初步验收报告)。 六、用户使用意见(附用户使用报告)。 七、测评单位意见(附测评报告)。 八、监理单位意见(附监理报告)。 九、建设单位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