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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ord ·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ACC. 7787160
深府办〔2010〕101号

Notice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Shenzhen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 on Issuing the Shenzhen Occupational Diseas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Plan (2011–2015)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Issuer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Date
2020-03-12 14:29:58
Instrument
policy issuance
Cited by
0
This document issues the Shenzhen Occupational Diseas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Plan for 2011–2015, which outlines the current status and problems of occupational disease prevention in Shenzhen, sets guiding principles and targets, and requires all district governments and municipal agencies to implement the plan.
Full text · 原文 7,260 字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深圳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 为了更好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我市职业病防治工作,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劳动者健康全球行动计划(2008—2017年)》和《广东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2015年)》,制定本规划。 一、深圳市职业病防治现状与问题 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市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严格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开展重点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和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试点工作,有效地遏制了我市严重的职业病危害发展势头,保护了广大劳动者的身体健康,促进了社会经济持续发展,维护了社会和谐。目前全市已经形成市、区、街道三级职业病防治网络,职业卫生监督覆盖率逐年提高,职业病防治技术服务全面开展。 工业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也给我市带来了严重职业危害问题。一是企业众多,守法意识淡薄。部分企业没有依法落实职业病预防、防护等相关工作,留下了职业病危害的隐患。二是职业病危害繁多,涉及行业面广。我市有机溶剂、重金属、粉尘等职业病危害突出,电子、机械五金、印刷、塑胶玩具及珠宝是我市主要职业病危害行业。三是目前我市工业企业对有机溶剂的使用不规范,从而导致严重后果。四是劳动人口流动性大,自我防护意识差,为职业病高发人群。五是监管体制未理顺、协调机制不完善。由于各部门职能不明确,缺乏有效的沟通和协调机制,职业病防治措施难于落实。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规划目标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以保护劳动者健康为根本目的,全面贯彻职业病防治法。加强政府领导,完善责任体系,强化防治网络建设,健全防治规划和法规政策,建立职业病防治长效机制。立足市情,突出重点,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提升职业病防治水平。努力构建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职业病防治与保障救助体系,推动职业病防治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1.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坚持分类管理、综合治理、标本兼治、重在治本,采取各种切实可行的综合防治措施,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 2.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完善管理制度和保障制度,健全监管和技术体系,不断推进职业病防治长效机制建设;开展专项整治,解决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坚决淘汰严重危害劳动者健康的落后生产工艺和技术,全面落实劳动者健康权益保障措施。 3.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地方政府统一领导职业病防治工作,落实属地管理原则。强化用人单位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监督体系。广泛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与教育,增强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提高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三)规划目标。 1.总体目标。 至2015年,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调配合、行业规范管理、用人单位负责、职工群众监督的较完善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机制;全市形成重点职业病危害监测哨点网络,全面开展职业病危害风险评估和预警;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进一步得到保障,职业病危害源头有效控制,工作场所作业环境明显改善,职业病发病水平有所下降,法定职业病高发势头得到有效遏制,与2009年比较,重大职业病事故有所减少。 2.具体指标。 到2015年,职业病防治实现以下目标: (1)前期预防方面。 ①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率达到65%以上,竣工验收率达70%以上。 ②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90%以上。 ③ 重点职业病危害行业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发放率80%以上。 (2)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方面。 ① 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职业病防护设施配置率达90%以上。 ②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率达到75%以上;作业场所粉尘、毒物、放射性物质等主要危害因素监测合格率达到80%以上。 ③ 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知识培训率达到90%以上。 ④ 职业病健康监护率大型企业达到65%以上,中小企业达到60%以上。 ⑤ 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监督覆盖率达到90%以上。 ⑥ 严重职业病危害案件查处率达到100%。 ⑦ 劳动合同或补充合同职业病危害告知率达到100%。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伤社会保险参保率大型企业达到100%,中小企业达到80%以上。 (3)职业病病人保障方面。 ① 职业病患者治疗和妥善安置率达到100%。 ② 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职业健康检查率100%。 ③ 接触放射线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率达到95%以上。 ④ 完善职业病、疑似职业病、职业健康监护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网络,网络直报率达到100%,疑似职业病报告率达到95%以上。 (4)职业病防治体系建设方面。 ① 建立与职责任务相适应、规模适度的职业病防治网络,基本职业卫生服务逐步覆盖到社区、街道。全市建立较完善的职业病诊断服务体系,各区建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和职业健康检查服务体系。化学中毒和核辐射的医疗救治能力得到加强,职业病防治、应急救援能力不断提高。 ② 职业卫生技术机构监督覆盖率100%。 三、主要任务 (一)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 1.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第一责任人,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专业人员,设立职业健康监督管理人员,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采取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 2.落实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制度。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申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防护设施设计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3.对工作场所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与控制,为劳动者提供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工作场所、环境及条件。在产生严重危害的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要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救援器材、设备,制定应急救援预案。 4.加强劳动者健康管理。依法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及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本人,并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及时安排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做好职业病病人的治疗、康复、定期检查和妥善安置,维护职业病病人的合法权益。 5.规范用工行为。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等内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落实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和女职工特殊保护政策。在高危行业推行职业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制度。 (二)加强职业病防治技术服务体系建设。 要把职业病防治机构纳入疾病预防控制体系进行规划建设,设置规模、功能与我市职业病防治工作需求相适应的职业病防治机构。更名深圳市职业病防治院,成立“深圳市职业病防治中心”,强化“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工作方针,赋予该中心预防、诊断、治疗职业病,职业危害因素监测、评价等职业病防治功能,加强对各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业务指导和考核。各区应结合产业结构和工业企业布局等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职业病防治机构承担职业病防治工作任务。充分发挥综合医院的技术优势,加强培训和能力建设,使具备条件的综合医院通过资质认定后尽快承担起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工作。加强防治机构基础设施和防治队伍建设,强化职业卫生专业人员培养,提高职业卫生技术队伍素质。鼓励和发展社会中介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行为。建立健全重点职业病危害监测哨点网络、中毒控制与医疗救援网络和职业病防治信息体系,提高职业中毒预警和医疗应急救援能力。 (三)加快职业卫生监管体系建设。 加快推进职业病防治监管队伍建设,充实人员,加强培训,配备必要的设备,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断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2015年底前,各级职业病防治监管队伍、执法装备及后勤保障等方面的建设基本满足职业病防治监管工作需要。加强职业病防治状况调查研究,及时全面掌握全市职业病危害情况。开展职业病危害登记,落实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制度,全面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审查制度。强化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行为,探索建立重大职业病危害企业“黑名单”制度。 (四)强化对重点职业病的防治。 1.加强重大职业中毒的防治。针对我市职业病危害现状及特点,重点开展三氯乙烯、正己烷、苯、二氯乙烷、三氯甲烷、铅及镉等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开展中毒隐患排查,对生产设施、设备、场所进行治理,加快有毒化学品生产、销售、使用行业、企业的技术改造,严防重大职业中毒事故发生。 2.加强尘肺病的防治。开展对宝石加工、采石场和建筑建材等行业职业病危害状况调查研究,采取干预措施,减轻粉尘所造成的损害程度,最大程度地减少尘肺病的发生。 3.加强放射性职业危害的防治。加强对放射工作单位的职业病危害评价和放射卫生监督管理,完善安全防护措施,降低作业场所的放射性危害,落实放射工作人员卫生防护知识培训、个人剂量监测和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五)加强职业病防治能力建设。 加强对重点职业病的监测与预警。加强对职业病危害的重点人群、特殊人群健康检查、登记建档、监控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研究重大职业病危险源的分布状况。建立健全全市职业中毒、尘肺等重点职业病危害监测哨点网络、中毒控制、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和医疗救援网络、职业病防治信息体系和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预警机制,探索职业病危害风险评估技术和方法,建立职业病危害人群动态监管和监控预警体系。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逐步健全和完善我市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与治疗和职业康复等功能。不断加大职业病防治技术科研工作,加强职业病防治新材料和新工艺的研究、引进、推广,重点加强职业病预防技术、诊疗技术研究和职业病防治行政干预措施研究,提高我市职业病防治的整体水平。 (六)健全职业病社会保障体系。 加强劳动用工和劳动合同管理,建立健全职业病患者司法救济机制和法律援助制度,引导职业病患者和用人单位依法解决权益纠纷。充分发挥工伤保险在职业病防治和职业病患者诊疗、康复、补偿方面的作用。积极为职业病患者提供心理辅导和精神关怀。 (七)加强培训和宣传教育。 普及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知识,提高学法、守法和依法维权的意识。加强对基层领导干部和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及广大劳动者的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积极推进作业场所健康教育。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深入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周”等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推广职业病防治先进经验和典型,在全社会形成关心劳动者健康、重视职业病防治的良好氛围。发挥舆论监督和公众监督作用,鼓励群众举报职业病防治违法行为。 (八)积极开展交流与合作。 加强与国家、省职业病防治机构的交流与合作,探索开展与港、澳、台地区以及国外职业健康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争取政府、科研机构多方支持,加强国际学术交流及技术合作,与国际职业健康工作接轨。开展交流与合作的同时,不断探索职业病防治经验,学习、借鉴、推广国内、外先进经验和成果。 四、部门职责 各级政府要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明确各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并根据本辖区职业病防治工作任务实际情况,加强卫生等部门职业病防治行政管理和执法队伍建设。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职业病防治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配合卫生部门督促建设单位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制度。 科工贸信部门负责在制定产业调整政策时体现职业病防治要求;配合卫生部门督促建设单位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制度。负责制定职业病防治科研规划,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科研和成果推广的管理。负责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等事项的审批和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制定职业病防治投入政策,保障必需的工作经费;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经费的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环保部门负责对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辐射安全许可证颁发、环保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等行政许可审批。负责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违法行为。发生辐射事故时,负责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调查处理和定性定级工作。 卫生行政、监督部门负责起草职业卫生法规,拟订职业卫生标准,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检查和救治。负责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认定和职业卫生评价及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的监督管理。负责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检查、诊断与鉴定工作。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负责职业危害申报工作,依法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在小学、中学和职业技术学校全面开设职业健康课程。 公安部门负责查处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涉嫌职业病危害犯罪案件。 监察部门负责对各部门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和履行职业病防治职责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民政部门负责将符合有关救助条件的困难职业病人家庭纳入救助范围,保障其家庭的基本生活。负责加强行业协会管理,督促行业自律。 司法部门负责职业病人的司法救济。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加强对劳动合同职业病危害告知、工伤社会保险和职业病患者有关福利待遇的监管。 国资监管部门负责指导涉及职业病危害的市属国有企业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并落实各项防治措施。督促依法建立并实施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审查制度、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及宣传培训制度、职业健康监护及防护用品发放制度、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制度、职业病诊断鉴定及工伤保险制度等职防管理制度。协助、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监管工作,促进所监管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住房建设部门负责配合卫生部门督促建设单位落实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评价制度。 税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落实涉及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税收政策,督促用足用好国家制定的有利于职业病预防控制的税收政策,依法查处涉税违法行为。负责研究提出职业病防治有关税收政策建议。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规范登记程序和条件,做好职业病防治相关工作。负责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收费行为的监管,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鉴定等相关服务收费行为。 法制办负责统筹协调并组织实施地方职业病防治的立法工作,协调部门之间在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中的争议和问题的有关工作。 海关负责有毒有害物品进口的管理。 工会、妇联以及各类行业协会等组织要积极督促并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对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督促其纠正。发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时,督促用人单位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切实保护劳动者健康和相关权益。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防治工作的领导协调。 各级政府要把职业病防治工作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将职业病防治重要指标、主要任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计划。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召集、有关部门参加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明确目标、任务,落实措施,促进职业病防治事业的健康发展。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探索建立政府、用人单位及工人代表、工会组织和行业协会共同参与的职业病防治协商机制。 (二)完善深圳市职业卫生政策法规。 根据深圳市实际,制定适合市情且有一定前瞻性的深圳经济特区职业病防治相关法规,建立我市有毒生产原材料毒性鉴定和生产、经营、使用管理制度;严格审批程序,杜绝高毒、伪劣产品进入市场和企业,预防控制新的职业病危害。进一步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立法限制、取缔经整改仍有严重职业危害的用人单位。通过立法理顺部门关系,明确卫生、安全生产、工会、发展改革、建设、财政、环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管、公、检、法、海关等部门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职责,强化执法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三)加大职业病防治投入。 政府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投入要与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编制符合我市实际的职业卫生经费预算方案,加大对职业病防治服务体系、监管体系和保障体系的财政投入,实现职业病防治经费逐步增加。建立多渠道的职业病防治筹资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职业病防治。督促和引导用人单位加大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职业健康监护设施、科研和宣传培训等的投入。 (四)加强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和职业健康促进。 以增强职业病防治法律意识和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为重点,进一步做好防治宣传教育工作,重点培训用人单位负责人、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管理人员。督促用人单位配合做好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评估和健康风险管理,开展职业健康促进工作,加强对员工的职业病防治法律知识教育和专业知识、技能培训。在小学、中学和职业技术学校全面开设职业健康教育课程,促进防治知识普及。 六、考核与评估 各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分解细化本规划确定的目标和任务,明确职责分工、工作进度,并列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市政府将适时组织对各区、各有关部门实施本规划的情况进行考核与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