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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tice on Issuing the Implementation Plan for Key Task Division of Shenzhen City in Implementing the State Council's Decision on Strengthening Geological Disaster Prevention and Control

印发深圳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深府办函〔2012〕133号 sz
This document issues a detailed implementation plan for Shenzhen to execute the State Council's decision on geological disaster prevention, assigning specific responsibilities to various government departments and districts for tasks including hazard investigation, monitoring, and emergency response.
Document Text 6,298 characters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重点工作分工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所遇问题,请径向市规划国土委反馈。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九月十七日 深圳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重点工作分工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建立健全我市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体系、监测预警体系、综合防治体系和应急救援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1〕9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1〕67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分工方案。 一、加强隐患调查和动态巡查 (一)全面开展调查评价。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在全市范围开展地质灾害基础调查,以区为单元开展每年度新增斜坡类地质灾害(隐患)点调查评价和岩溶地面塌陷、地面沉降等其他灾种补充调查,提高城市战略发展区域、城市发展单元和重要城市更新地区的地质灾害调查工作精度。加大对人口密集区上游、重要公共设施周边山洪灾害的调查评价力度。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委会,下同)的调查评价结果要及时汇总到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作为灾害防治工作的基础依据。(责任单位及分工:市规划国土委会同市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全市性地质灾害(隐患)的基础调查、成果汇总和上报;市交通运输委、住房建设局、水务局分别负责组织全市可能引发地质灾害(隐患)的危险交通工程边坡、危险建筑工程边坡和危险水利工程边坡的调查和成果汇交;市水务局牵头组织全市山洪灾害的调查评价和成果汇交;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辖区新增斜坡类地质灾害隐患点、危险边坡的调查评价及其他灾种的补充调查和成果汇总提交工作。) (二)突出重大隐患勘查。对威胁人数多、隐蔽性强、地质条件复杂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要组织力量进行详细勘查,查明灾害成因、危害程度,掌握其发展变化规律,逐个制定并落实相关监测防治措施。(责任单位及分工:市规划国土委负责调查确定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和指导制订监测防治措施,市教育局、城管局、文体旅游局、工务署等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各自管辖范围内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危险性大的建设工程边坡的勘查和制订落实监测防治措施;市交通运输委、住房建设局和水务局分别负责组织全市可能引发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的危险交通工程边坡、危险建筑工程边坡和危险水利工程边坡的勘查,监督责任单位制订落实监测防治措施。) (三)落实隐患排查巡查。各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巡查工作机制和防灾避险明白卡制度,组织对辖区已查明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日常巡查,对重点防治区域每年开展汛前排查、汛中检查和汛后核查,及时发现新增地质灾害隐患点,调查落实防灾责任单位,逐个设立防灾避险明白卡,并将隐患点情况及防灾责任单位及时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及分工:各区人民政府组织辖区街道办事处落实。) 二、加强监测预报预警 (四)完善监测预报网络。加快构建市规划国土、气象、水务等主管部门联合的监测预警信息共享平台,建立预报会商和预警联动机制。对于暂不具备治理条件且危险性较大的斜坡类地质灾害隐患点、岩溶塌陷和地面沉降灾害重点防范区以及人口密集区上游易发生山洪、泥石流的沟谷地带,要有针对性地部署气象、水文、地质灾害等专业监测设备,加强监测预报,确保及时发现险情、及时发出预警。(责任单位及分工:市规划国土委、水务局、气象局负责建立监测信息共享、预报会商和预警联动机制;市规划国土委重点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市水务局重点组织开展山洪灾害监测预警。) (五)有效发布预警信息。进一步完善全市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电话、宣传车和电子显示屏等各种媒体和手段,及时准确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警信息。对于重点防范的地质灾害隐患点以及建筑密度大、威胁人数多的二线插花地和依山而建的地区,要加强应急值守和紧急预警信息传递,必要时采取高音喇叭警示、逐户通知等方式,确保受威胁群众提前收到灾害预警信息。(责任单位及分工:市应急办负责牵头完善全市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市规划国土委、气象局负责联合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警信息;各区人民政府组织辖区街道办事处应急值守和预警信息传递。) (六)提高群测群防水平。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的组织领导,健全以基层社区防灾干部和受威胁单位安全巡防员为主体的群测群防队伍建设。安排落实群测群防员的经费补贴,并配备简便实用的监测预警设备。组织专家对社区防灾干部、群测群防员的防灾知识技能培训,增强其识灾报灾、监测预警和临灾避险等能力。(责任单位及分工: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辖区街道办事处建立完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落实群测群防经费、人员和装备;市规划国土委负责制订工作标准和组织技能培训。) 三、有效规避灾害风险 (七)严格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划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项目,或者在地质灾害(隐患)影响范围内进行建设并可能形成重大或特大地质灾害隐患的建设工程项目,要严格按规定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严防人为活动诱发地质灾害。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法定图则、发展单元规划、详细蓝图和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等时,要加强对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合理确定项目选址、布局,切实避开危险区域。(责任单位及分工:市、区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立项阶段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监管;市规划国土委负责建设项目选址和用地预审阶段以及制订规划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监管。) (八)快速组织临灾避险。对出现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所在区要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向社会公告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要组织制定防灾避险方案,明确防灾责任人、预警信号、疏散路线及临时安置场所等。遇台风、强降雨等恶劣天气及地震灾害发生时,要组织人员严密监测隐患发展变化,紧急情况下,当地街道、基层群测群防组织要迅速启动防灾避险方案,及时有序组织群众安全转移,必要时采取强制空楼,并拉围警戒线。在安排转移群众返回居住前,要对灾害隐患进行安全评估,落实监测预警等防范措施。(责任单位及分工:各区人民政府组织辖区街道办事处具体落实。) (九)研究推进各类安全隐患综合整治。对于安全隐患多、建筑密度大和外来人口集中依山而建的地区,要把地质灾害防治与环境安全治理、土地整备和城市更新等有机结合起来,统筹考虑,综合整治,有序推进。优先整治地质灾害隐患集中、治理难度大且威胁人口多的地段,确保整治后当地居民不再遭受地质灾害威胁。对于罗湖“二线插花地”,罗湖区政府要采取“避、治、拆”等多种手段并用的综合整治原则,加快推进城市更新,彻底消除地质灾害等安全隐患。对于违法建设开挖山坡,进而形成危险边坡并威胁违法建筑本身安全的,要坚决查处并拆除违法建筑,消除地质灾害隐患。(责任单位及分工: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牵头推进。) 四、综合采取防治措施 (十)科学开展专项治理工程。对于危险性大、威胁人数多且难以实施搬迁避让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在调查认定治理责任单位的基础上,各区和市有关部门要按照轻重缓急、逐年安排的原则上报专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和组织实施。专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要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的技术单位承担,充分发挥专家作用,详细勘查,科学设计,精心施工,严格监理,确保工程质量,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市相关部门要加强对专项治理工程项目的支持和指导监督。(责任单位及分工:市规划国土委负责全市专项治理工程项目计划的统筹上报和指导监督;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责任单位负责各自专项治理项目的上报和组织实施;市、区发展改革、财政和审计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政府投资的专项治理项目的立项审批和计划下达、资金拨付以及预结算审计;市、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核准不涉及交通、水务专业工程的专项治理工程开工,按照工程建设监管程序对不涉及交通、水务专业工程的专项治理工程实施监督管理;市、区交通、水务主管部门负责按照工程建设监管程序对交通、水务专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实施监督管理。) (十一)加强重要设施周边地质灾害防治。对交通干线、水利枢纽、输供电、输油(气)设施等重要基础设施周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市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责任单位要及时报送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在调查认定责任单位后,相关责任单位应采取防治措施,确保基础设施安全。(责任单位及分工:市规划国土委负责地质灾害防治责任单位认定和防治工作业务指导;市、区发展改革、交通运输、经贸信息、水务、住房建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监督相关责任单位落实基础设施周边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防治措施。) 经评估论证需采取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在主体工程建设的同时,实施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在勘察阶段要详细查明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并严格做到配套地质灾害防治工程与主体工程设计、施工和验收三同时。各施工企业要加强对工地周边地质灾害隐患的监测预警,制定防灾预案,切实保证在建工程和施工人员安全。(责任单位及分工:市规划国土委负责建设用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的配套防治工程监督;市、区交通运输、住房建设和水务等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和安全维护等阶段的配套防治工程监督。) (十二)建立地面沉降、岩溶塌陷等灾害防控机制。建立市、区地面沉降灾害防控共同责任制,完善重点地区地面沉降监测网络,实行地面沉降与填海造地、地下水开采联防联控,重点加强对南山区、宝安区、前海合作区沿海地区的填海造地与地下水开采的监管,合理实施填海工程,严禁开采地下水,建立地面沉降灾害防治示范区,减少沉降灾害对房屋建筑、地下管网和其他地下设施的危害。(责任单位及分工:市规划国土委会同相关区人民政府开展地面沉降灾害监测和防范;市、相关区人民政府水务部门负责严查沿海地区地下水开采;市海洋局负责对填海工程进行监督管理。) 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划定龙岗区、坪山新区、大鹏新区等地区的岩溶塌陷易发区、危险区,强化工程建设中的岩溶塌陷灾害防范措施。(责任单位及分工:市规划国土委会同相关区人民政府开展岩溶地面塌陷灾害调查、监测和防范;市、相关区人民政府水务主管部门负责严查岩溶发育地区地下水开采,市、相关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住房建设等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行业建设工程落实相关岩溶塌陷灾害防范工作。) 完善我市地下工程活动和地下空间管理办法,严格审批程序,防止地下工程开挖、地下水抽采以及地下空间使用不当等人为活动引发地面沉降、塌陷等灾害。(责任单位及分工:市发展改革委、规划国土委、交通运输委、住房建设局、水务局等部门完善相关审批程序,制订、完善有关技术标准。) 五、加强应急救援工作 (十三)提高地质灾害应急能力。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结合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际,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加快组建专群结合的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交通、通信和专业设备,形成高效的应急工作机制。进一步修订完善各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严密、科学的应急工作流程。建设完善应急避难场所,加强必要的生活物资和医疗用品储备,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有关各方协调联动和应急处置能力。市规划国土委建立地质灾害应急专家库,为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供专业支持,提高应急处置决策能力。(责任单位及分工: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级负责落实;市规划国土委、应急办等部门支持指导。) (十四)强化基层地质灾害防范。要充分发挥基层群众熟悉情况的优势,大力支持和推进街道、社区地质灾害简易监测、日常巡查、临灾预警和转移避险等应急能力建设。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各相关街道、社区要加强对辖区地质灾害隐患点巡查,对人员密集场所的重大隐患点,要安排专人盯守,并于每年汛期前组织一次应急避险演练。(责任单位及分工:各区人民政府组织辖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居委会落实。) 六、健全保障机制 (十五)严格执行地质灾害防治法规及政策文件。全面落实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和国发〔2011〕20号文要求,严格执行《深圳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41号),结合工作实际,促进我市地质灾害防治法规及制度体系建设。(责任单位及分工:市规划国土委牵头,市发展改革、财政、交通运输、住房建设、水务、城管、法制办、应急、气象等相关主管部门及各区人民政府配合落实。) (十六)加强地质灾害防治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与我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需要相适应的应急管理、环境监测和应急技术指导机构队伍,进一步完善和优化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运作机制体制,加大资源整合和经费保障力度,确保各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正常开展。(责任单位及分工:市规划国土委提出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防治机构队伍的方案,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各区人民政府等单位支持落实。) (十七)保障地质灾害防治资金投入。加大我市地质灾害预防专项资金和治理工程项目资金支持力度,全力支持地质灾害预防、应急、治理和工程维护等工作,继续支持各区群测群防体系建设,将群测群防员补助资金纳入财政保障范围,确保每年度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财政投入及时到位。同时,严格落实资金监管,保证地质灾害防治资金专款专用。探索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责任单位及分工:市规划国土委负责全市地质灾害防治资金计划统筹上报;市、区发展改革、财政和审计等主管部门负责本级防治资金安排、拨付和审计;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申报本辖区市级防治资金和安排区级资金。) (十八)深入开展科普宣传和培训教育。各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广泛开展地质灾害识灾防灾、灾情报告、避险自救等知识宣传普及,增强全社会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定期组织市、区有关部门干部、街道办事处相关领导、基层社区负责人和群测群防员参加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培训,加强对中小学学生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教育和技能演练。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要全面掌握本辖区地质灾害隐患基本情况,切实增强灾害防治及抢险救援指挥能力。(责任单位及分工:市规划国土委牵头组织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和业务培训,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将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培训纳入学校公共安全教育内容。) 七、组织领导和奖惩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和落实奖惩。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要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各区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对辖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建立完善逐级负责制,确保防治责任和措施层层落到实处。要把地质灾害防治作为区、街道两级分管领导及主管部门负责人任职等谈话的重要内容,督促检查防灾责任落实情况。对在地质灾害防范和处置中玩忽职守,致使工作不到位,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行政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区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给予表扬奖励。(责任单位及分工: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市监察局、规划国土委指导监督。)
Topics
geological disaster prevention emergency management urban planning
Metadata
文号 深府办函〔2012〕133号
Publisher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Site sz
Date 2020-03-12 14:27:06
Category normative
Policy Area 地质灾害防治
CMS Category 市政府办公厅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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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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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nt 国发〔2011〕20号 formal
cent 国办函〔2011〕94号 formal
prov 粤办函〔2011〕672号
印发广东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formal
unkn 和国发〔2011〕20号 formal
cent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 named
cent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named
cent 印发广东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印发广东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named
muni 深圳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41号)深圳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
named
prov 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 named
unkn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nam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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