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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ord · 中山市人民政府 ACC. 744580

Notice on Issuing the Budget Guidelines for Municipal Departments of Zhongshan City (Trial)

关于印发中山市市级部门预算准则<br/>(试行)的通知

Issuer
中山市人民政府
Date
2007-09-04 00:00:00
Instrument
policy issuance
Cited by
0
This document establishes the budget guidelines for municipal departments of Zhongshan City, detailing principles and procedures for budget preparation, execution, final accounts, and supervision in accordance with the Budget Law and its implementing regulations.
Full text · 原文 3,909 字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市级部门预算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九月四日中山市市级部门预算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部门预算编制、执行、决算和监督等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我市市级有财政性资金拨款及与市财政部门有经常性经费领拨关系的各类行政事业性单位的年度部门预算编制、执行、决算和监督应当遵循本准则。 第三条 部门预算,即按部门编制的政府预算,是指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及其行使职能的需要由基层预算单位编制,逐级上报、审核、汇总,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市人大依法批准,涵盖部门各项收支的综合财政计划。 第四条 部门预算和决算管理职责。市财政部门负责部门预算编制的组织、汇总、上报和有关定额标准的制定,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及部门决算的汇总等工作。各预算单位是部门预算和决算编制的责任主体,负责本部门及下属预算单位预算和决算的编制,对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自我绩效检查评价,并对预算的真实性和预算执行中资金的使用情况负责,年度审计对此反映的问题由各预算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 部门预算管理原则: (一)依法理财、体现绩效原则; (二)规范高效、完整统一原则; (三)收支平衡、公开透明原则; (四)真实可靠、勤俭办事原则; (五)财权、事权一致原则。 第二章 部门预算编制 第六条 各部门要严格依照《预算法》和当年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有关预算编制原则和要求进行部门预算编制。 第七条 部门预算编制要体现综合性、突出公共性,促进预算管理与资产管理的有机结合,并按下列要求进行编制: (一)对单位的预算内、外各项财政资金,政府性基金,其他收入,历年结余资金实行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不断完善各类专项资金的整合力度; (二)要将财力重点投向公共卫生、公共安全、公共教育、社会保障、环境保护、新农村建设等城乡居民直接受益的民生领域; (三)资产购置、租赁和存量资产维护维修预算安排要与存量资产管理相结合,确保政府资产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八条 收入预算编制。各预算单位应在综合考虑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及预期经济、政策等因素变动的基础上,按收入类别逐项预算年度取得的各项收入来源。各单位负责组织的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及其他政府非税收入,应按要求编制征收计划表。对政府非税收入超收要按程序报批后才能安排,欠收则由财政相应核减专项支出指标。 第九条 支出预算编制。各预算单位支出预算分为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凡属政府采购项目的,还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按政策规定安排、使用某项政府性基金的预算单位负责编制相关政府性基金年度预算。项目预算编制应按轻重缓急顺序编制,不得留硬缺口。 基本支出预算是行政事业单位为维持机构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需要确定的支出安排,主要分为工资福利性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和对个人、家庭的补助等经济类别,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实行定员定额管理。人员经费预算按市人事编制部门核定的在编实有人数和规定的工资、津贴标准测算、编制;日常公用经费预算按公用经费定额标准测算、编制。 项目支出预算是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市财政部门对预算单位申报的预算进行审核后,根据项目排序和财力安排预算。项目预算以市财政部门确定的项目支出分类为框架,编制项目支出预算。各单位在编制项目预算时,同时填报《项目预算支出可行性研究及绩效目标报告书》和绩效量化目标,做好项目论证工作。 政府采购预算应严格按照《中山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办公设备标准化配置管理办法》及《关于完善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工作的批复》执行,明确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资金来源、采购方式等,不得超标准采购办公用品,不得规避政府集中采购。 第十条 部门预算编制坚持自下而上的程序,从基层预算单位编起,逐级审核汇总。 第十一条 部门预算编制实行“两上两下”的程序: “一上”:各预算单位向市财政部门上报基础数据和下年度的预算收支建议计划,项目支出尤其是新增项目须提供测算依据; “一下”:市财政部门根据公共财政的职能范围,结合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度我市财政收支形势,以及各预算单位具体情况,完成初审工作,提交市府常务会议、市委常委扩大会议及人大财经工委审核后向各部门下达部门预算控制数; “二上”:各预算单位根据市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按规范文本要求,将调整后的部门预算向市财政部门报送,市财政部门对各部门的市级部门预算进行审核和汇总,形成市级预算收支草案和年度市级部门预算草案,经市政府审定后报市人大审议。 “二下”:人大审议通过预算后1个月内,市财政部门批复各预算单位年初部门预算。 为规范部门二次分配,从2008年起,在年度预算批复后两个月内,各预算单位应按不少于预算控制数的75%制定年度资金分配细化计划(细化至具体项目及用款单位),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执行;逾期不报的,将暂缓该项目经费拨款至项目细化工作完成。 第三章 部门预算执行 第十二条 部门预算一经批复,各预算单位要严格执行。非经规定程序,不得随意调整。 第十三条 政府非税收入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财政部门的规定缴入财政专户。 第十四条 支出预算执行。预算执行以年初部门预算为依据,各预算单位年初指标分为人员、公用和项目经费三部分。年度预算执行中,三部分指标分别独立执行,相互之间原则上不得调剂: (一)人员支出。实行工资统发的预算单位由市财政部门直接发放至个人;未纳入工资统发的预算单位由市财政部门按进度拨款; (二)日常公用支出。由市财政部门按进度拨款; (三)项目支出。项目经费按经费支出分类,每类支出对应一条指标,相互之间原则上不得调剂。项目经费的拨付,由预算单位根据部门预算以及项目进度情况编制用款计划,报市财政部门审批通过后分别以财政直接支付和授权预算单位支付两种方法,办理资金支付,逐步提高直接支付的比例。 第十五条 预算单位年度预算结束前未拨款形成的结余资金,由市财政部门根据结余资金具体情况确定是否进行结转: (一)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专项业务费的结余指标。由市财政部门统一收回; (二)项目经费结余指标。凡已完成的项目,经费指标由市财政部门统一予以收回;已经启动尚未完成的项目,由预算单位申报,市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与下年预算一并执行;从2008年起,对于连续两年尚未完成的预算项目经费,原则上不再结转,经审核后重新纳入下一年度预算安排; (三)政府采购结余指标。项目申报期限截止至当年12月20日,凡未办理采购申报的政府采购结余资金,由市财政部门统一收回。政府采购项目完成后的结余资金由财政统筹安排。 第十六条 加强预算编制与执行的衔接。从2008年起,逐步建立部门预算执行反馈制度,并上报市人大,以加强预算监控、增强预算法制约束力。 第四章 部门决算 第十七条 部门预算年度执行结束后,各部门应按要求及时汇总编制部门决算草案。部门决算从基层编起,逐级审核汇总。 第十八条 各部门要将所属预算单位全部收支按编报部门预算的口径,统一纳入汇总的部门决算。 第十九条 部门决算要贯彻真实、准确、及时、全面的原则,并按以下要求进行编制: (一)各部门汇总决算要以所属单位上报并经审核的会计数字为准,不得随意调整科目,不得估列代编; (二)要保证决算报表的收支数额真实、内容完整,做到账表相符、表表相符,不得瞒报、漏报,形成表外资产,不得虚列支出、随意结转,造成决算不实; (三)要按规定的时间及时完成决算草案的汇编和上报任务; (四)汇编完成后,经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确认后报送市财政部门。 第五章 部门预算监督和绩效检查及评价 第二十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各预算单位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等情况进行审核、稽查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应建立预算管理内部监督制度,对本部门及下属单位的预算编制、执行、决算和日常财务管理进行全程监督。各部门对所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及结果开展自我绩效检查评价工作,并将评价报告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各预算单位依法接受人大、审计、财政等部门对部门预算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要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信息资料,及时做好信息反馈工作,针对上述部门提出的检查意见,改进和加强部门预算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部门按照绩效评价方案的具体要求,对各预算单位预算执行及执行结果开展绩效监督检查和评价工作,并将项目评价结果作为项目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准则有关规定的,由市财政部门按照国家预算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准则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各镇区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