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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ord ·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ACC. 740148

Notice of Zhongshan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 Office on Forwarding the Opinions of the Municipal Construction Committee and Finance Bureau on Implementing the Guangdong Province Management Regulations for Bulk Cement

转发市建委、财政局关于实施《广东省<br/>散装水泥管理规定》意见的通知

Issuer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Date
1999-04-29 00:00:00
Instrument
notice
Cited by
0
This notice forwards the opinions of the Zhongshan Municipal Construction Committee and Finance Bureau on implementing the provincial bulk cement regulations, requiring all relevant units to enforce measures such as mandatory use of bulk cement or ready-mix concrete for large construction projects, imposition of a special fund levy on bagged cement use, and establishment of collection procedures.
Full text · 原文 2,835 字
中府办[1999]35号,1999年4月29日颁布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建委、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九日关于实施《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的意见市政府: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的发展,贯彻实施《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2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中山市建设局是本市发展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工作的主管部门,中山市散装水泥办公室(简称市散装办)是市建设局属下的负责发展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具体业务的工作机构。 二、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已开工但尚未完成工程主体结构的项目),凡使用水泥总量达500吨以上的,应使用散装水泥或商品混凝土,停止使用袋装水泥。 水泥制品企业和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应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交通、能源、港口、水利、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含已开工的)从今年6月1日起应使用散装水泥或商品混凝土。 我市城区从2000年1月1日起,火炬开发区及各镇从2001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袋装水泥,改用散装水泥或商品混凝土。 前四款规定以外的地区和工程建设项目,应逐步使用散装水泥或商品混凝土。 三、散装水泥供应、经销、运输、储存单位和混凝土搅拌站、水泥制品企业要配合市散装办做好统计工作,在每月3日前向市散装办报送月报表,市散装办把情况汇总后,及时报给省散装水泥办公室。 四、凡是在我市辖区范围内的一切建设工程使用袋装水泥的,必须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简称专项资金),计算标准:一律按每吨水泥8元计征。 ①六层(含六层)以下的建筑工程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使用水泥量0.2吨计征1.6元;②七层至十六层(含十六层)的建筑工程项目,按每平方米使用水泥量0.25吨计征2元;③十七层至三十六层(含三十六层)的建筑工程项目,按每平方米使用水泥量0.3吨计征 2.4元;④三十七层(含三十七层)以上的建筑工程项目,按每平方米使用水泥量0.35吨计征2.8元;⑤其他建筑物按混凝土体积每立方米使用水泥量0.4吨计征3.2元。 五、在建的但尚未完成主体结构的工程项目计征标准。楼宇工程按剩余工程量计征,分两种标准计算:第一种计算标准,按未完成的砼结构层数计算,占使用水泥总量60%,(如该楼高7层,用60%÷7层,得出的数乘以尚未完成的层数)。第二种计算标准,是砼结构封顶后尚未完成砌体及批挡,占水泥总量40%,(如该楼层高8层,用40%÷8层,得出的数乘以尚未完成的层数)。其余建筑物按未完成的砼量比例计征。 六、火炬开发区及各镇专用资金征缴,由市散装办委托镇建委(区建设管理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代征,并在同级建设银行开设“资金专户”帐户。代征单位必须在每月10日前将上个月代征的专项资金全部转入市散装办专项资金专户,不得直接从中提取手续费。由市散装办委托代征专项资金的,按其预收专项资金总额付给计征单位3%的代征手续费,由市散装办开具付款凭证,送财政部门复核后,到银行办理支付手续,每季度结算一次。 七、水泥制品企业和混凝土搅拌站,按年度生产能力计算使用水泥量,专项资金计征标准按每立方米混凝土使用水泥量0.3吨计征2.4元。专项资金每半年征收一次,由市散装办负责征收。 八、建设单位与建筑施工企业签订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应具有使用散装水泥或商品混凝土的条款。属包工包料的,由建筑施工企业预交专项资金;属建设单位购料的,由建设单位预交专项资金。 九、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凭已预交专项资金原始发票和有关证明,才准予办理施工手续或发给《施工许可证》。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项目,必须按规定预交专项资金。对未交专项资金的建筑工程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对欠交专项资金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给予综合验收。 十、已预交专项资金的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凭购买散装水泥或商品混凝土的合法发票,经市散装办核准按下列比例退回专项资金: 散装水泥使用量达到水泥使用总量70%以上或工程主体结构全部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全额退回专项资金。散装水泥使用量占水泥使用总量30%—69%的,按实际使用量所占比例退回预交的专项资金。 散装水泥使用量低于水泥使用总量30%的,预交的专项资金不予退回。 不予退回的专项资金和预交的专项资金所产生的利息,一并转入专项资金。 十一、由于交通、场地等客观原因,经市散装办审核后,报市建设局批准可使用袋装水泥的建设工程项目,预交的专项资金不予退回。 十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二个月内,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持购买散装水泥或商品混凝土的合法票据和已预交专项资金原始凭证,到市散装办或委托代征单位申报退回专项资金。在规定的时间内不申报退回专项资金,已预交的专项资金一律不予退回,划入专项资金专户。 水泥制品企业和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在规定期限内预交的专项资金按散装水泥实际使用量退回;超过规定期限,仍使用袋装水泥的,预交的专项资金一律不予退回。符合退回条件的企业,应在年终后二个月内到市散装办办理,逾期不申退的,预交的专项资金不予退回。 十三、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新建、改建、扩建散装水泥专用设施,购置和维修散装水泥专用设备; (二)散装水泥的科研与新技术开发; (三)散装水泥项目贷款的贴息; (四)与散装水泥有关的宣传、信息费用; (五)经编委核定的市散装办人员经费; (六)对发展散装水泥做出贡献者的奖励。 十四、专项资金实行有偿使用,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市散装办会同市财政、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十五、对已开工但未交纳专项资金的建设工程项目,市散装办应责令其补交,未补交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各种验收手续;不按规定缴交专项资金的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和水泥制品企业,经市散装办提出意见,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工,给予警告,并不给予资质年审。 城市管理监察机构要按执法职责,对当地建设工程的施工工地实行经常性的检查与监督。对未预交专项资金或未经市建设局批准而使用袋装水泥进行现场混凝土搅拌的建设单位及施工企业,应责令其停工,限期整改,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弄虚作假骗取退回专项资金的,由市散装办责令退回,未退回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市散装办要会同质检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商品混凝土搅拌站生产的混凝土进行抽样检查。发现不合格的,责令其整改。造成使用单位经济损失的,要责令其负责赔偿。 市散装办及其委托代收专项资金单位的经办人在审核水泥使用总量、预收、退回专项资金时,有违反专项资金征收管理有关规定行为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追究有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山市建设局 中山市财政局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