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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ord · 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 ACC. 5804114
深光管办〔2009〕238 号

Interim Measures for the Management of Guangming New District Science and Technology Business Incubator and Service Outsourcing Industry Hongfa Base

光明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和服务外包产业宏发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Issuer
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
Date
2012-08-06 16:57:15
Instrument
regulation
Cited by
0
This document establishes the management framework for the Science and Technology Business Incubator and Service Outsourcing Industry Hongfa Base in Guangming New District, detailing support policies, rent subsidies, and supervision mechanisms to promote innovation and industrial upgrading.
Full text · 原文 1,379 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和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完善区域创新体系,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和服务外包企业,进一步优化光明新区创新创业和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环境,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结合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光明新区支持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和服务外包产业基地投资主体多元化、运作市场化、发展专业化,引进一批科技型中小企业和服务外包企业,重点扶持及大力培育化合物半导体、平板显示、集成电路、高端电子信息产业、生物医药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高增值服务能力的本地骨干企业发展。 第三条 新区经济主管部门和宏发高新产业园根据《深圳市光明新区服务外包产业宏发基地和科技孵化器宏发基地扶持建设协议》共建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和服务外包产业基地。新区经济主管部门负责科技企业孵化器和服务外包产业基地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工作。宏发高新产业园管理机构负责科技企业孵化器和服务外包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扶持政策 第四条 新区在宏发高新产业园加挂“光明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光明新区服务外包产业宏发基地”,并允许宏发高新产业园以“光明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光明新区服务外包产业宏发基地”名义对外宣传。 第五条 建成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或服务外包产业基地,以及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或服务外包产业基地的企业,按照《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光明新区有关文件的规定和条件,可自愿申请相关融资和资助。 第六条 新区管委会每年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中设立科技企业孵化器和服务外包产业扶持专项资金,按照光明新区有关规定,对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企业以及服务外包产业基地的企业给予适当的扶持。 第七条 对经过核验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或服务外包基地的企业,在企业与宏发高新产业园管理机构谈妥租金标准并签订相应的房屋租赁合同后,新区将给予入驻企业每月每平方米3元的厂房租金补贴。宏发高新产业园管理机构租赁给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和服务外包企业的租金标准原则上不得高于同期同区域市场平均租金水平。 第八条 新区经济主管部门对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或服务外包产业基地的企业提供办证审批等绿色通道,在公共服务、辅导培训、信息交流方面提供政府层面的配套,同时保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服务外包产业基地正常的供水、供电,并快速优化周边交通、公园等公共基础设施。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新区经济主管部门每年对科技企业孵化器或服务外包产业基地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继续给予相关扶持;对考核不合格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限期整改或终止与宏发公司共建协议的处理,并责令宏发公司停止以“光明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光明新区服务外包产业宏发基地”的名义进行招商,并收回相关牌匾。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或服务外包产业基地从建成后第二年起每年3月1日前向新区经济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或服务外包产业基地运作报告(含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或服务外包企业情况)和财务审计报告。 第十一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或服务外包产业基地建成后主体及经营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后3个月内向新区经济主管部门申请备案。未及时备案的,按自动放弃科技企业孵化器或服务外包产业基地资格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光明新区经济主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