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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ord · sf ACC. 5624001
计价费[1998] 814号

Notice of the State Development Planning Commission and the Ministry of Justice on Adjusting the Standards for Notarization Service Fees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司法部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Issuer
Date
2011-11-16 12:48:11
Instrument
notice
Cited by
0
This document adjusts the fee standards for notarization services in China, setting specific rates for various types of notarial acts such as contracts, property inheritance, and evidence preservation, in response to increased costs and institutional changes.
Full text · 原文 1,741 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司法厅(局) 近年来,由于市场物价上涨,公证服务成本有较大幅度提高,加之公证机构从行政机关向自收自支的中介机构转变,原有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已不适应变化了的情况。为使公证服务收费能真正体现公证服务的价值,促进公证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司法部根据《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费[1977] 285号),对公证服务收费标准进行了结构性调整。现将调整后的公证服务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证明法律行为 (一)证明合同、协议 1、证明经济合同 (1)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按下列标准收取: 标的额500000元以下部分,收取比例为0.3%,按比例收费不到200元的,按200元收取;500001元至5000000元部分,收取0.25%;5000001元至10000000元部分,收取0.2%;10000001元至20000000元部分,收取0.15%;20000001元至50000000元部分,收取0.1%;50000001元至100000000元部分,收取0.05%;100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1%。 (2)证明其他经济合同,按下列标准收取: 标的额20000元以下的,收取比例为1%;20001元至50000元部分,收取0.8%, 50001元至100000元部分,收取0.6%;100001元至500000元部分,收取0.5%;500001元至1000000元部分,收取0.4%;1000001元至2000000元部分,收取0.3%;2000001元至3000000元部分,收取0.2%;3000001元至4000000元部分,收取0.1%;4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5%。 2、证明民事协议,每件收费100-20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加倍收取。 (二)证明收养关系: 1、生父母共同送养的,每件收费300-500元; 2、生父母单方送养的,每件收费500-800元; 3、其他监护人送养的,每件收费700-1000元。 (三)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按受益额的2%收取,最低收取200元。 二、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一)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国籍、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未受(受过)刑事处分等每件收费50-80元。 (二)证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资格、资信,每件收费300-500元。 (三)证明不可抗力事件,每件收费200-400元。 (四)办理证据保全 1、证人、证言及书证保全,每件收费100-200元。 2、声像资料、电脑软件保全,每件收费500-800元。 3、对物的保全: (1)不动产每件收费500-1000元; (2)其他物证保全,每件收费200-400元。 4、侵权行为和事实证据保全,每件收费500-1000元。 (五)制作票据拒绝证书,每件收费400元。 三、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一)证明知识产权的享有、转让和使用许可文书,每件收费500元。 (二)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1、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书、公司章程、会议决议或其他法律文书,每件收费300-500元; 2、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每件收费50-100元。 四、提存公证,按标的额的0.3%收取,最低收取100元。代申请人支付的保管费另收。 五、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按债务总额的0.3%收取。 六、对已受理的公证事项,申请人要求撤回的,可收取手续费,未经审查的,每件收取10元;已经审查的,按照该公证事项收费标准的50%。 七、对证明民事协议、证明收养关系、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的公证服务收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收费幅度内确定本地区实施的具体收费标准,并报国家计委备案。 八、对上述各项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上下不超过10%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实施的具体收费标准,并报国家计委和司法部备案。 本通知自1998年5月10日起执行。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颁布的《公证服务收费标准表》([1991]价费字549号附件二)同时废止。 一九九八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