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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ord · 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ACC. 5542391

Interpretation of Shenzhen Special Economic Zone Medical Emergency Regulations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解读

Issuer
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Date
2018-10-09 16:38:33
Instrument
explainer
Cited by
18
This document provides an official interpretation of the Shenzhen Special Economic Zone Medical Emergency Regulations, which took effect on October 1. It introduces key changes such as the new 'medical rescuer' position and a tiered dispatch system for pre-hospital emergency care.
Full text · 原文 4,406 字
10月1日起,深圳首部急救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简称《急救条例》)正式实施。 这部条例,是在今年6月27日举行的一场重要大趴(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中表决通过的,能为深圳的医疗急救带来很多新变化。 对整个行业来说,最重磅的莫过于在120院前急救中新设了“医疗救护员”岗位。 这位“急救小哥”将成为急救医生的好帮手,只需要处理轻症时,还可以代替医生出车前往事发地点,大大缓解院前急救资源紧张的局面。 现在,让我们一起细数《急救条例》带来的十大变化! 为什么从百忙之中请来“急救小哥”?因为急救医生远远不够啊! 由于风险大、工作累、待遇差、晋升空间有限……目前我国院前急救的医生严重不足,流失率也高,在这样下去,可是要出人命的! 所以,深圳《急救条例》借鉴英美等国以及中国香港、中国台湾等地区的经验,设立了“医疗救护员”岗位,在非危急重症的情况下,其可以代替医生的部分急救职能。 如同无所不能的“外卖小哥”,我们的“急救小哥”能力也必须杠杠的。 初阶版: 医疗救护员要求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必须接受深圳市急救中心组织的不少于两个月的医疗急救知识与技能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进阶版: 医疗救护员如果具有医学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且从事院前医疗急救工作两年以上,接受市急救中心组织的相应课程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还可以在执业医师现场或者远程指导下,开展侵入性救护操作和使用急救药物! 第二十条 医疗救护员应当按照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院前医疗急救技术目录和操作规范从事院前医疗急救工作。 医疗救护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①身体健康; ②具有高中以上学历; ③已接受市急救中心组织的不少于两个月的医疗急救知识与技能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医疗救护员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具有医学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且从事院前医疗急救工作两年以上的医疗救护员,接受市急救中心组织的相应课程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可以在执业医师现场或者远程指导下按照院前医疗急救技术目录和操作规范开展侵入性救护操作和使用急救药物。 有了“医疗救护员”这群“急救小哥”,一套与国际接轨的“院前急救分级调度”也就呼之欲出了。 过去,我国的院前急救理念是“把医生以最快速度送到病人身边去”,120出车必须有一名医生随行。但在医生不够的情况下,这显然不现实。而且,如果只是简单的中暑等轻微病情,医生去了,也会造成资源浪费,让其他危重的病人得不到及时救治。 此次,深圳《急救条例》引入了欧美发达国家应用多年的分级调度系统,120接报后,先评估患者的病情,属急危重症则安排医生出诊,如果病情轻微,可以只安排护士和医疗救护员前往。 近年来,杭州等国内部分城市已率先开始使用分级调度系统,据说效果杠杠滴!调度决策的准确性、急救资源优化利用、院前抢救成功率都在“加分”。 第十八条 执行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急救车辆应当每辆配备三名以上医疗急救人员,其中至少包括一名医师、护士或者医疗救护员。 第二十六条 市急救中心接到呼叫电话后,应当对呼叫人提供的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患者的主要症状进行登记、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按照就近、就急、专业的原则,及时向急救网络医疗机构发出调度指令。 调度指令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①执行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医院、急救站或者急救点; ②院前急救车辆和相应的医疗急救人员; ③送治的医疗机构。 得了急病需要看急诊,过去,患者在急诊科或者留观区的医疗费用,只能按照门诊的标准“报销”。 而深圳《急救条例》施行后,患者看完急诊如果需要继续住院治疗,这一部分急诊费用将纳入该次住院费用,按住院待遇进行医保支付,也就是说,报销比例提高了! 第四十四条 本市医疗保险参保人在医疗机构急诊科室或者留观区接受救治后,住院继续治疗的,在急诊科室或者留观区的救治费用纳入该次住院费用,按照本市医疗保险有关住院待遇的规定执行。 近年来,深圳街头屡屡有人心脏骤停倒地,不幸猝死。在专业急救人员到来前,如何抓住黄金时间抢救患者?要知道在心跳停止后的3分钟内,迅速给患者实施电击除颤,成功率高达94%。 所以,早在2000年,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发达国家就开始在公众场所广泛配备“急救神器”——AED(自动体外除颤仪),而我国的公共场所目前AED配置率几乎为零。 深圳《急救条例》决定对标发达国家,规定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机场、地铁、火车站、汽车客运站、客运码头、口岸等公共场所配置AED等医疗急救设备和器材的规划,并鼓励社会力量在人员密集场所配置AED等急救设备。 第四十六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机场、地铁、火车站、汽车客运站、客运码头、口岸等公共场所配置自动体外除颤仪等医疗急救设备和器材的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已配置自动体外除颤仪的公共场所在开放或者营业时间内应当有掌握自动体外除颤仪使用技能的工作人员在岗。 鼓励社会力量在人员密集场所配置自动体外除颤仪等医疗急救设备和器材。 光有AED,没人会用也不行。 深圳《急救条例》还规定,一些特定的行业、公共场所要为员工普及医疗急救技能培训,警察、消防员、保安、导游、公交司机和乘务员等尤其要参加。 各级学校要培训小学生正确拨打“120”,培训中学以上学生掌握基本急救知识。 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免费提供医疗急救知识和技能的普及培训,培训费用纳入政府财政预算。 第四十七条 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医疗急救培训计划,免费向公众提供医疗急救知识与技能的普及培训。培训可以通过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费用纳入财政预算。红十字会依法组织公众参加医疗急救知识与技能培训。 第四十八条 人民警察、消防人员、保安人员、导游、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员和乘务员等所在单位应当组织其参加医疗急救知识与技能的普及培训。已配置医疗急救设备和器材的公共场所、人员密集场所以及从事高危作业、易发生灾害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组织工作人员参加医疗急救知识与技能的普及培训,使其掌握医疗急救设备和器材的使用技能,并定期开展急救应急演练。 第四十九条 重大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将医疗急救服务保障内容纳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为活动参与者提供必要的医疗急救服务保障。开展危险性大的竞技体育或者体育经营活动的场所,在开放或者营业时间应当配备掌握医疗急救知识与技能的工作人员在岗。 第五十条 各级学校应当组织开展医疗急救知识和技能培训教育,培训小学学生正确拨打“120”急救电话,培训中学以上学生掌握医疗急救基本知识。 120救护车接到患者后,该送到哪里救治?过去,这主要由院前急救人员自行判断和决定。 这样一来,有个别急救站出现一些乱象:接到有钱的患者就拉往自家医院,没钱的患者就送到别家。 深圳《急救条例》规定,院前急救车辆和医疗急救人员要统一根据市急救中心的分级调度指令,将患者送往指定的有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 这样做,既避免了乱象,也有利于全市医疗急救资源的统筹安排。 第三十条 医疗急救人员到达现场后,应当根据患者症状,按照院前医疗急救操作规范对患者采取必要的急救措施。 需要将患者送至医疗机构救治的,医疗急救人员应当根据调度指令将患者送往相应医疗机构。 因患者伤病情等原因需要送往其他医疗机构的,医疗急救人员应当及时报告市急救中心,经市急救中心改变调度指令后送往相应医疗机构。 急救车接到了病人,如果市急救中心说送去A医院,但病人想去B医院,怎么办? 患者的选择权问题,一直以来都争议不断,也时常引起纠纷。 在这方面,深圳《急救条例》体现了人性化,在由市急救中心统一调度的基础上,提出可以“兼顾患者意愿”,规定除了患者有生命危险、需要隔离治疗等5种情形外,医疗急救人员可以听从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要求,将患者送往其指定医疗机构,但应当提前告知风险,由患方或者其近亲属签字确认。 第三十一条 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要求送往指定医疗机构的,应当及时向医疗急救人员提出。 医疗急救人员应当告知可能存在的风险,经患者或者其近亲属签字确认后,将患者送往指定的医疗机构并告知市急救中心,市急救中心应当予以记录。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仍应当执行调度指令: ①患者伤病情危急或者有生命危险的; ②指定的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的救治条件或者能力的; ③指定的医疗机构与急救现场路程距离超过十公里的; ④应对突发事件由政府统一指定医疗机构的; ⑤依法需要对患者进行隔离治疗的。 以往,医院想参与120急救网络,必须由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加入”,很多积极性高的民营医院为此被挡在门外。 为了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共同把急救网铺得更大更密,深圳《急救条例》把“指定加入”模式调整为“法定加入”+“主动加入”。 各级公立综合医院和符合标准的公立专科医院必须“法定加入”; 符合标准的非公立医疗机构也可以“主动加入”。 第十二条 各级公立综合医院应当加入医疗急救网络,并按照急救网络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建设急诊科室。 符合急救网络医疗机构设置标准的公立专科医院应当加入医疗急救网络。 公立医院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举办、运营机构应当按照本市医疗急救网络布局规划组织建设急救站或者急救点。 第十三条 符合急救网络医疗机构设置标准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可以与市急救中心签订入网协议成为急救网络医疗机构。 入网协议应当包括开展院前医疗急救的要求和规范、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和退出机制等事项。 120救护车把病人送到,医院迟迟不肯收怎么办? 目前的法律法规缺少对院前院内急救衔接的规定,在实际工作中,时常会发生医院不及时接收患者、甚至扣押急救车辆或担架车的情况。这在全国来说,都是医疗急救遇到的共同难题。 深圳《急救条例》补上了这个Bug,规定接诊医疗机构应当与市急救中心建立医疗急救工作衔接机制,在接到院前医疗人员的急救通知后应当做好接诊准备,并应当在十五分钟内完成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接到医疗急救人员有关抢救急危重症患者的通知后,应当及时做好救治准备。 医疗急救人员将患者送达医疗机构后,医疗机构应当在十五分钟内完成与医疗急救人员的交接手续,不得拒绝、推诿或者拖延,不得留滞院前急救车辆以及车载设备、设施。 急诊医生紧缺,让内科、外科、儿科医生到急诊科“轮转”是个好办法,一方面能缓解急救医生荒,还能有效快速提高内科、外科、儿科医生的应急能力。 深圳《急救条例》为此作了引导,规定设立急诊科室的医疗机构在聘任临床类别为内科、外科和儿科专业副高级技术职称医师时,要求该医师要有连续从事医疗急救工作六个月以上的经历。 第二十四条 设立急诊科室的医疗机构聘任临床类别内科、外科和儿科专业副高级技术职称医师的,聘任前该医师应当具有连续从事医疗急救工作六个月以上的经历。资料来源:深圳市卫计委政法处、深圳市急救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