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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财库〔2017〕28号 根据《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定期存款参存银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委开展了2017年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定期存款参存银行资格招标评标工作。根据评分结果,以下商业银行(以笔划排序)成为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定期存款参存银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特此公告。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7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