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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tice on Issuing the 'Several Provisions on the Installation of Mailboxes (Rooms) in Civil Buildings in Guangzhou'

颁发《广州市民用建筑楼房信报箱(室)设置若干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穗府办〔1992〕74号 gz
This document issues binding technical and design requirements for the installation and maintenance of mailboxes in new and existing residential and mixed-use buildings in Guangzhou to improve postal delivery conditions.
Document Text 1,235 characters
穗府办〔1992〕74号颁发《广州市民用建筑楼房信报箱(室)设置若干规定》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番禺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驻穗各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广州市民用建筑楼房信报箱(室)设置若干规定》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委、市邮政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1992年12月9日 穗府办〔1992〕74号广州市民用建筑楼房信报箱(室)设置若干规定为改善本市邮政投递条件,根据邮电部、建设部《关于在城市住宅楼房设置信报箱、信报箱群、信报间(或信报收发室)的联合通知》,结合本市的具体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市区范围内的住宅楼房或住宅、商务、商业等综合楼(以下统称民用建筑)。 二、凡新建的民用建筑设置信报箱(室)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九层及九层以下的民用建筑应根据不同的条件设置信报箱、信报间或信报收发室; (二)九层以上的民用建筑应在出入口大厅内设置信报箱群,如大楼设立管理机构的,负有信报收发职责; (三)民用建筑可单幢设置信报箱群,也可以几幢组合在适当位置设置;组合设置规模以一百户至三百户为宜; (四)信报箱的编号应与民用建筑的门牌号码或用户的房号相符。信报箱群的排列顺序应从上到下、从左到右;排列高度,最上排不高于一点七米,最下排不低于零点五米; (五)设计单位应将信报箱(室)的设置纳入民用建设的设计内容,所需材料和经费统一纳入基建项目投资;凡未纳入设计内容的,城市规划部门不得审批;工程竣工后,信报箱、信报箱群、信报间或信报收发室应列入验收项目。 三、已建成或正在建设的民用建筑应按下列要求改善通邮条件: (一)由单位统一管理的集群式民用建筑,应在辖内以若干户为单位选取适当位置设置信报箱群,也可设置若干信报收发室负责信报的接收和分投; (二)在大院内的民用建筑应在大院出入口处设置信报箱群,如大院设有管理人员的,应兼大院内邮件的接收和分投; (三)多层及高层民用建筑,如已设有管理用房和管理人员的,可不再独立设置信报间或信报收发室,信报的接收和分投由管理人员负责; (四)民用建筑首层入口设置防盗闸门又无管理人员负责接收邮件的,信报箱群应改设在防盗闸门外; (五)多层楼房的民用建筑首层入口未设防盗闸门的,信报箱群应设在首层入口处; (六)对没有房号或房号混乱的民用建筑,由产权单位会同公安房籍部门理顺房号,并依照本规定改善辖内通邮条件。 四、信报箱、信报箱群、信报间或信报收发室应由使用单位或使用人负责更换和维修,也可委托当地邮政部门更换和维修,工料费由使用单位或使用人支付。 五、信报箱的式样、规格应征得市邮政局的认可或选用邮政部门认可的定型产品。 六、民用建筑在本规定实施一年后未按本规定改善辖内通邮条件的,其邮件按不符合通邮条件的有关规定处理。 七、市属各县和番禺市可参照本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 八、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Topics
urban planning postal services building regulations
Metadata
文号 穗府办〔1992〕74号
Publisher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Site gz
Date 1992-12-09 00:00:00
Category normative
Policy Area 邮政设施建设
CMS Category 规范性文件
References (1)
unkn 关于在城市住宅楼房设置信报箱、信报箱群、信报间(或信报收发室)的联合通知 nam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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