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tice 4 citations 1997-03-21 00:00:00

Forward the Provincial Department of Labor, the Department of Public Security, the Foreign Affairs Office, and the Foreign Economic and Trade Commission to forward the notice of the Ministry of Labor, the Ministry of Public Security, the 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and the Ministry of Foreign Trade and Economic Cooperation on the issuance of the "Regulations on the Administration of Foreigners' Employment in China"

转发省劳动厅、公安厅、外事办公室、外经贸委转发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颁发《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穗府办〔1997〕17号 g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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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府办〔1997〕17号转发省劳动厅、公安厅、外事办公室、外经贸委转发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颁发《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劳动厅、公安厅、外事办公室、外经贸委《转发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颁发(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对外国人在本市就业,实行《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以下简称《许可证书》)和《外国人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制度。二、外国人在本市就业由广州市劳动局归口管理。负责协调与有关部门的关系,研究制订有关政策措施,承办《许可证书》和《就业证》的审批、签发工作。广州市公安局负责办理其居留手续,并会同市劳动局依法查处外国人的非法就业行为。广州市外事办负责外事方针、政策方面的指导。广州地区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凡聘用外国人就业,必须严格依照《规定》要求,持单位的营业执照或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及其章程、聘用原因报告(聘用意向书),以及被聘用人的履历证明和从事被聘工作的资格证明等资料,到市劳动局申办《许可证书》手续。被聘用的外国人经市公安局审核同意后,由市劳动局签发《许可证书》。四、用人单位持市劳动局签发的《许可证书》,到市外事办,由市外事办向拟聘用的外国人发出通知函电到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职业签证。五、获准来本市就业的外国人,应按《规定》要求,持《许可证书》到中国驻外使、领馆申请办理职业签证入境。六、用人单位应在被聘用的外国人入境1 5日内,按《规定》要求,持被聘用的外国人劳动合同和有效入境证件,以及《聘用外国人就业申请表》和《外国人就业登记表》,到市劳动局为其办理《就业证》。七、已领取《就业证》的外国人,应在入境3 0日内持《就业证》到市公安局外国人管理科办理居留证件手续。八、用人单位不得聘用未办理《许可证书》和未申请《就业证》的外国人。违反《规定》的按《规定》第二十八条处理。九、持有《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的外国人,在进行营业性文艺演出时,须出示《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的原件,并应按照该证规定的有关内容及期限进行演出,否则按非法就业处理。十、现已在广州地区就业的外国人,凡不属《规定》第三条第二款和第九条规定的人员,又未领取《就业证》的,用人单位须于4月1日前到市劳动局为其补领《就业证》。从1997年5月1日起,凡没有《许可证书》的外国人,市劳动局不予签发《就业证》,市公安局不予为其办理居留证。十一、劳动、公安行政部门将对本市外国人就业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在规定期限内凡未办理《许可证书》或《就业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尽快办理。对私招乱聘外国人的单位或非法就业的外国人,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十二、对外国人在广州地区实行《许可证书》和《就业证》制度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劳动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1997年3月2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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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穗府办〔1997〕17号
Publisher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Site gz
Date 1997-03-21 00:00:00
CMS Category 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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