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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ord ·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ACC. 5445096
穗府办[1998]41号

Notice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Guangzhou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 on Forwarding the Notice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Provincial People's Government on Forwarding the Notice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State Council on Strengthening Special Care Work

转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优抚工作的通知

Issuer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Date
1998-08-31 00:00:00
Instrument
notice
Cited by
2
This document forwards a higher-level notice on strengthening special care (优抚) for entitled groups such as martyrs' families, disabled soldiers, and demobilized veterans, and provides supplementary implementation measures tailored to Guangzhou's local conditions, including a minimum guarantee standard for family allowances of conscripts.
Full text · 原文 4,180 字
穗府办〔1998〕41号 转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优抚工作的通知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优抚工作的通知》(粤府办〖1998〗21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市优抚工作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优抚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加强对优抚工作的领导,要按照“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确立的社会保障体系,将优抚保障作为重要内容、纳入规划。各区、县级市民政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当好政府的参谋助手,认真制定贯彻具体措施,要按本通知提出“优抚工作要由中央和地方共同负责,要逐步加大地方政府的责任”的要求,做好重点对象的保障工作,对烈属、伤残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等重点保障对象,要在中央财政统一抚恤补助标准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增加投入,建立抚恤助标准与当地人民生活水平同步提高的自然增长机制和拥军优属保障金制度。对烈属、伤残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等重点保障对象,在生活、住房、医疗等方面,应给予特殊照顾。在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中,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以体现对他们的特殊保障。各有关部门要依法维护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认真履行拥军优属职责,结合实际,抓好落实要动员社会和群众力量,提高优抚保障水平,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拥军优属、人人有责”的精神,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逐步完善优待金统筹从街(镇)统筹过渡到以区(市)为单位统筹的工作。 我市从今年起,对义务兵家属实行优待金最低保障线,高不封顶,即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每年为3600元。各县级市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优待金仍按系统统筹发放,其标准按不低于所在单位同级同类职工平均工资收入给予优待。社会统筹的优待金,除兑现义务兵家属的优待外,对国家重点保障的烈属、伤残军人和在乡老复员军人要分别给予适当的优待。统筹的优待金,要加强管理,并制定严格的管理办法,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确保专款专用。要发挥社会团体和基层组织在拥军优属工作中的积极作用。通过社区服务、志愿者服务等多种形式,为优抚对象提供帮助,形成人人关心对象的良好社会氛围,体现社会和群众对优抚对象的特殊关怀和照顾。 优抚工作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要按照本通知的精神制定具体实施意见,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市民政、财政等部门要抓好督促检查工作,各区、县级市要及时将贯彻情况报送市民政局、财政局。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1998年8月31日粤府办〔1998〕21号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优抚工作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优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8〗7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优抚工作的领导,把这项工作纳入当地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统一考虑,统筹安排。要根据当地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增加优抚经费的投入,研究建立抚恤补助经费的自然增长机制,使优抚保障实力随着经济的发展不断增强,优抚对象生活与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同步提高。要积极探索解决在职优抚对象下岗后的生活、医疗困难和再就业问题。要加快步伐,进一步完善群众优待社会统筹制度,加强对拥军优属保障资金的管理,使切实用于保障和解决优抚对象的特殊困难。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把各项优抚政策真落到实处。省民政厅、财政厅等有关部门要抓好督促检查工作。各地贯彻落实国办发〖1998〗7号文件情况于今年5月底前书面报省政府,抄报省民政厅、财政厅。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1998年4月27日国办发〔1998〕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优抚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近年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坚持“思想教育,扶持生产,群众优待,国家抚恤”的工作方针和“国家、社会、群众”三结合的扰抚制度,在保障优抚对象的基本生活、维护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提高优抚对象的社会政治地位方面取得了较大成绩,为巩固国防,维护社会稳定,促进两个文明建设做出了重大贡献。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优抚工作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主要是:由于抚恤补助标准低,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与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差距相对扩大;烈属、伤残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等重点保障对象进入老年,生活、住房、医疗难问题突出;一些相应的政策没有跟上,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有待进一步保障。为解决当前优抚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优抚工作,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对优抚工作的领导 优抚对象是在革命战争时期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为建立革命政权、保卫祖国、建设祖国做出特殊贡献的社会群体。党和政府历来十分关心优抚对象,重视做好优抚工作。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各级政府要从巩固国防、密切军政军民关系、保持社会稳定、维护国家安全和促进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做好优抚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加强对优无工作的领导。要广泛深入开展国防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进一步增强全民国防观念和拥军优属意识。按照“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确立的社会保障体系,将优抚保障作为重要内容,作出具体规划。要采取有力措施,切实解决优抚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达到或略高于当地群众的平均生活水平,依法维护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拥军优属职责,结合实际,抓好落实。地方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主要地开展工作,把各项优抚政策落到实处 二、不断完善优抚保障制度 为解决优抚工作面临的问题,更好地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新形势下优抚工作的新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确定的原则,逐步建立和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多层次、多形式的优抚保障制度。当前应重点抓好以下两项工作 (一)区分不同对象,明确保障责任。优抚工作要由中央和地方共同负责,要逐步加大地方政府的责任。对国家重点保障的烈属(包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革命伤残军人、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由中央财政抚恤补助。民政部和财政部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依据全国职工平均工资和城乡居民人均生活水平,制定统一的基本标准并随社会生活水平的提高进行调整。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对按中央统一标准仍达不到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地区,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补足。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办法,增加投入。通过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共同努力,使优抚对象的生活与当地人民生活水平相适应对年老体弱、没有工作、生活困难的在乡老复员军人的抚恤补助,主要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保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省级政府应加大投入,对这部分人员给予定期定量补助,保证他们的生活达到当地农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对在乡老复员军人人数较多、财政困难的革命老区和贫困地区中央和省级财政在安排转移支付资金时给予照顾。对这部分人员的住房、医疗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各地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多形式、多渠道地帮助解决对义务兵家属实行群众优待,优待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人民生活水平制定 (二)动员社会和群众力量,提高优抚保障水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拥军优属,人人有责”的精神,进一步完善群众优待社会统筹制度。除认真兑现落实义务兵家属的优待外,对享受国家抚恤补助后生活仍有困难的烈属、革命伤残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等对象也应适当优待。对社会统筹的优待金,要加强管理、专款专用并制定严格的管理办法对通过社会捐赠和赞助等方式筹集的拥军优属保障资金,各地要加强管理,使之用于解决优抚对象的特殊困难要发挥社会团体和基层组织在拥军优属中的积极作用。通过社区服务、志愿者服务等多种形式,对优抚对象提供帮助,形成人人关心优抚对象的良好社会氛围,体现社会和群众对优抚对象的特殊关怀和照顾 三、认真落实优抚政策 各地、各部门要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把优抚工作的难点问题作为工作重点,采取有力措施,认真抓好落实要认真落实医疗政策,切实解决优抚对象医疗难问题。实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地区,在建立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和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要按有关规定对优抚对象给予照顾。未实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地区凡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优抚对象,其医疗费按有关规定报销,不得定额包干给个人;对烈属、带病回乡复退军人等优抚对象要按政策规定实行医疗减免。各地在实行住房、用工制度改革中,要继续贯彻对重点优抚对象实行优先、优惠的政策。对烈属、二等以上伤残军人、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老复员军人以及优抚对象中的孤老和特困户,要减免各类提留、社会集资和义务负担。在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中,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不计入家庭收入,体现对他们的特殊保障。各级政府要积极扶持优抚对象发展生产,在工商、信贷、生活资料供应等方面给予优待 四、加快扰抚事业单位建设与发展 优抚医院、光荣院和烈士陵园等是履行优抚保障的重要优抚事业单位,也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窗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要通过加大财政投入和多渠道筹集资金的办法,不断解决优抚事业单位的设施改善问题,促进优抚事业单位的建设和发展,更好地为优抚对象服务优抚工作是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要按照本通知的精神制定具体实施意见,认真抓好贯彻落实。民政部、财政部等各有关部门要抓好督促检查工作,各地要及时将贯彻落实情况上报国务院办公厅,抄报民政部、财政部。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