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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ord ·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ACC. 5445091
穗府办〔1999〕36号

Notice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Guangzhou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 on Forwarding the Implementation Measures for Deepening the Reform of the System of Municipal Independent Scientific Research Institutions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委《关于深化市属独立科研机构体制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Issuer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Date
1999-08-18 00:00:00
Instrument
notice
Cited by
1
This document forwards the Implementation Measures formulated by the Municip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mmission for deepening the reform of municipal independent scientific research institutions, which have been approved by the municipal government and are to be implemented by all relevant units.
Full text · 原文 5,050 字
穗府办〔1999〕36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委《关于深化市属独立科研机构体制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科委制定的《关于深化市属独立科研机构体制改革实施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1999年8月18日 关于深化市属独立科研机构体制改革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深化市属独立科研机构体制改革的决定》(穗府[ 1998] 79号)(以下简称《决定》),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市属研究所建设 市属研究所是以研究开发为主的科研事业单位。 (一)在现有市属独立科研机构(以下简称科研机构)或进行同类专业合并、资产重组建立的科研机构中,选择基础较好、技术力量较强、业务方向明确的,扶持发展为市属研究所。可以根据广州市科技经济发展的需要新建市属研究所。 (二)科研机构申请作为市属研究所,其研究开发方向应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优势学科、技术领域突出,研究开发水平在国家、省具有一定优势地位和影响力:领导班子具有较强的改革创新意识,管理水平较高,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初步形成良性运作的发展机制;具有为全行业提供技术支持的能力和条件。 1、规模:职工总数100人以上,固定资产总额1000万元以上,1996年至1998年经济总收入平均每年100万元以上,横向收入占经济总收入50% 以上。 2、人员结构:专业技术人员占职工总数的60%以上,从事科研工作的高中级技术职称人员占有技术职称人员总数的50%以上。 3、科研水平:1996“年至1998年共承担国家、省、市科研课题12项以上,其中承担国家课题1项以上,获国家、省、市科技奖励成果4项以上。 4、基础设施:具有较好的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设备、手段。 (三)市属研究所的认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符合条件的科研机构,经主管部门同意,向市科委提出申请。 2、市科委接到申请后,提交专家独立论证。根据专家论证意见,组织有关部门审议。经批准的申请单位,作为广州市属研究所试点单位 3、试点期满后,市科委组织进行考核验收,对验收合格者,正式认定为广州市属研究所。 (四)对市属研究所实行以下管理办法: 1、市属研究所实行所长负责制、所长任期目标责任制。所长人选,需征求市科技工委意见后,由主管部门任免。可以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所长。 2、市属研究所由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其科研业务规划、计划受市科委监督指导。市属研究所应按照“开放、流动、竞争、协作”的要求,建立新的科研机制。 3、对市属研究所实行考核评价制度。市科委会同市属研究所行政主管部门,对市属研究所的运行状况、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所长任期目标进行年度考核评价,并实行动态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4、市属研究所的研究开发与生产经营,实行两条线管理。生产基地和经营实体,应通过股份制等形式改造为由研究持股或控股的独立企业,过渡期后,从研究所剥离出去。 5、市属研究所的中间试验,可以作为研究开发工作的一部分,并继续享受有关中试产品的优惠政策。中试设备的界定,由市科技、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按规定确认。 6、市属研究所实行企业化管理。其科研工作实行课题制和全成本核算。 (五)对市属研究所采取以下支持措施: 1、改革过渡期后,保留市属研究所的事业单位性质,继续享受科研事业单位现行各项优惠政策。国家、省、市对事业单位改革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办理。 2、市根据市属研究所承担研究开发项目、课题情况,给予一定的科研业务费,支持市属研究所开展研究开发工作。 3、市属研究所根据需要建立开放实验室、中试基地的,经申请,由市科委审核后立项,予以专项经费支持。 二、推动大多数科研机构企业化 (一)改制为企业。 以技术、产品开发为主的开发型科研机构,可以改制为企业。 1、科研机构改制、应在依法进行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界定和产权登记的基础上,根据市政府《决定》和本实施办法,制定改制方案,提交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后、按规定完成有关核准、批准程序,报送主管部门批准实施,改制方案经批准后,企业要按《公司法》进行规范,并建立权责分明、相互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改制为股份合作制的,要参照《公司法》的要求适当从简建立,具体办法由企业章程规定。 2、科研机构改制为企业,由职工买断的机构净资产不包括无形资产和按规定剥离的资产。按有限责任公司改制的,职工未能全部买断而余下的净资产,数额确实较大的,可以部分由改制企业租赁经营。 科研机构改制前的债权、债务、所有者权益等、由改制后的企业法人继承。 3、科研机构改制进行资产剥离的,剥离的资产需要经认定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其中,闲置多余资产需报经主管部门。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认定;由政府出资形成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重大科技成果,以及主要用于承担政府科技计划任务和行业性科技服务任务的仪器设备,需经市科委认定。 4、科研机构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向市科技行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用无形资产(包括商标、商誉、专利、非专利科技成果、机构名称等)的一定比例设立技术股份。其中设立职工共有股份的,委托职代会管理,股份收益用于建立奖励基金。设立技术股份和管理股份的,由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主要经营管理者享有。以上股份属优先股,股份的设立,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同意,并在企业章程中作出规定。科技人员依奖励所得可直接折算成出资比例入股。 科研机构用无形资产设立技术股份的,应予评估和办理有关手续。不用无形资产设立技术股份的,机构的无形资产可以不予评估。 5、科研机构改制为企业,原隶属于行政部门的,由行政部门代行企业股权中国有股出资人职责;原隶属于集团公司的,集团公司为企业股权中国有股的出资人。 6、职工购买企业股份享受的优惠,股份结构及实现形式,以及本办法未规定的其他有关事项,参照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体改委关于全面推进我市公有小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穗府(1999)2号)的规定执行。 (二)进入企业或企业集团。 科研机构进人企业或企业集团,必须整建制进入。进人国有企业、企业集团的,以资产划拨形式进入;进入非国有企业的。以兼并或其他方式进入。 科研机构进入企业,其债权、债务、所有者权益等,由企业继承。 2、科研机构进入企业、集团公司,应由双方共同制定实施方案,按规定完成有关核准、批准程序后,报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三)其他方式。 1、科研机构改制为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或股份有限公司的,由主管部门批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2、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兼并科研机构,兼并时科研机构人员必须整建制进入企业。 3、科研机构也可以积极探索其他适合于自身实际和特点的企业化方式。 三、促进部分科研机构转变为技术服务机构 技术服务机构是技术开发、服务、经营一体化,以技术服务为主要功能的企业法人。 (一)在行业、区域内具有独有性技术优势,或具有省部级以上法定检测、标准、计量、质量等资格,具备为行业。企业和社会提供技术服务能力的科研机构,可以转变为技术服务机构。 (二)技术服务机构应围绕行业、企业科技进步和产业升级,引进、开发、转移和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提供技术检测、技术标准、质量评价、技术信息、技术诊断、技术培训等技术服务。 (三)现有科研机构转变为技术服务机构,应转换运行机制,加强自身技术服务优势和 服务手段,形成技术依托和服务网络,提高技术开发熊力,实现自我发展。 (四)技术服务机构服务于各行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承包等所取得的技术服务收入按规定暂免征企业所得税;科研单位有偿转让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取得的收入,按穗地税发(1998)34号文件规定,免征营业税。需要改善服务手段、完善技术检测等设备的,可以向市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立项后,予以资助。技术服务机构对本行业共性技术问题开展研究,服务于政府宏观决策的,有关部门在经费上予以支持。 四、政策实施 (一)企业化的科研机构,在改革过渡期间,保留其科研机构名称和事业单位性质,并享受相应的政策和待遇。 (二)在改革过渡期间,即自1999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除正常离退休人员外,职工按现行科研事业单位的退休待遇办理退休的,必须同时符合市政府《决定》规定的年龄和工龄条件,经本人提出申请,单位批准,办理有关手续。该项政策只适用于市政府《决定》公布之日(1998年10月14旧)前科研机构在编职工。 国家、省、市对职工退休和提前退休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改革过渡期内科研机构职工按规定退休和提前退休的,可以按现行渠道执行科研事业退休人员政策。 符合条件的职工提出退休申请的,单位应予批准;对于骨干科技人员,单位认为需要继续留在科研岗位的,可以采取批准退休后再聘任的办法。 (三)为执行事业费递减的改革措施,各类科研机构均应将职工按现行工资制度的工资待遇进入档案,同时应按照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新的内部分配制度。科研机构过渡期内获得的事业费拨款中财政补助部分(人员经费),原则上不得再平均用于职工的工资,可以统筹用于职工的社会保险费、机构的科研经费、科研人员进行科研工作的补贴。 (四)各市属独立科研机构应自1999年1月1日起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为过渡期后退休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科研机构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及其他按规定应该参加的社会保险,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科研机构按规定需自行支付的社会保险费,可以从以下经费中解决:过渡期间仍由财政补助的人员经费;资产变现资金经批准可列支部分;职工福利费;其他自有资金。 科研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承受能力建立职工补充养老保险,提高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五)科研机构改制为企业时剥离的资产,改革过渡期内由科研机构管理使用,其中需要转让的,需经认定部门批准。使用收益和转让收益,报经主管部门核定、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由科研机构留用于技术开发和生产经营。对于科研仪器设备,科研机构可以提供其他单位使用,并收取使用费;对于属科技计划项目产生的重大科技成果,科研机构不予转化或不能转化的、布科技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其转让给指定单位转化。 (六)科研机构改制为企业,用于支付职工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和富余职工安置费的资产变现资金,按现行资产处理管理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核定、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按收支两条线原则,以实际支出水平提留。资产变现资金的其余部分,经主管部门核定、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过渡期内返还科研机构,专款用于技术开发和生产经营,免交资金占用费。过渡期后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改制的科研机构自1999年起5年内所得列收列支,予以返还。改制的科研机构在改革过渡期内上交增值税的市留成部分,经批准按解缴渠道全额返还。 (八)改制的科研机构,其申请科研项目、课题的渠道不变小在改革过渡期内,需要进 行技术改造的,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专项经费,经批准后立项支持。 科研机构改制后,其原经批准的法定检测、测试、标准等资格,应予保留,继续为社会。提供服务。 五、实施步骤 (一)为加快科研机构改革,由市科委牵头,协调组织有关部门,落实各项政策,共同推进各项工作的开展。 (二)全面推进与试点同步进行。本实施办法发布后, 科研机构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加快制定改革实施方案,明确改革与发展的方向、定位,完成报批工作。各主管部门应切实负起责任,予以具体指导,支持科研机构根据实际发展需要合理定位、积极推进改革。医院所属、公共安全领域、企业所属、城市规划系统等的科研机构,可以参照市政府《决定》的要求进行改革,进一步促进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结合。 (三)由市科委负责,会同有关部门,选择一些科研机构、进行分类试点。其中市属研究所全部进行试点,其他各选择2一3家进行试点。改革试点期限与改革过渡期同步。 (四)科研机构申请作为试点单位的,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市科委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上材料: 1、试点申请书及主管部门的同意文件。 2、试点实施方案,应包括科研机构现状,改革与发展的基本思路、模式和目标,改革实施步骤和保证措施等内容。 3、资产负债表。财务分析报告。 4、单位名称、成立时间、批准文号、批准机构、性质规格、人员编制、隶属关系等。(五)试点实施方案由市科委会同有关部门审议后,由市科委批准实施。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