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tice medium 2011-02-17 00:00:00

Notice on Issuing the Administrative Measures for Guangzhou Nansha Bonded Port Zone

印发广州南沙保税港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穗府办〔2011〕7号 gz
This document issues the official administrative measures for the Guangzhou Nansha Bonded Port Zone, establishing its management structure, functional scope, and operational polic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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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府办〔2011〕7号穗府办〔2011〕7号印发广州南沙保税港区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南沙保税港区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广州南沙开发区管委会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1年2月17日广州南沙保税港区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广州南沙保税港区的发展,促进亚洲枢纽型港口物流中心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广州南沙保税港区的批复》(国函〔2008〕9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家有关政策,结合广州南沙保税港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州南沙保税港区(以下简称保税港区)包括港口区、物流区、加工区等三个功能区,是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实行封闭式管理的特殊监管区域,其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广州南沙保税港区的批复》(国函〔2008〕93号)执行。 第三条 保税港区主要开展存储进出口货物和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国际采购、分销和配送,国际中转,国际转口贸易,检测和售后服务维修,商品展示,研发、加工、制造,港口作业等业务,并依法开展与之配套的金融、保险、代理、理赔等服务业务,同时根据发展需要依法拓展相关经济服务功能。 第四条 保税港区按照统一协调、分工明确的原则,构建精简高效的行政管理和口岸监管体制。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五条 广州南沙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税港区管委会)为广州市政府派出机构,受市政府委托,行使市一级经济管理权限,对保税港区实施统一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保税港区发展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编制产业发展目录,对投资项目和开发建设活动实施管理,管理、监督保税港区的对外贸易、转口贸易等经济活动; (三)统一行使保税港区土地、规划、建设、环保、外经贸等各项管理职能; (四)在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创新上先行先试,并制订相应的行政管理规定和实施细则; (五)负责保税港区内信息化工作,推进保税港区内公共信息平台建设,及时发布公共信息,实现信息资源的整合与共享; (六)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产业政策调整指导意见,制订和公布保税港区产业政策导向; (七)协调海关、检验检疫、边检、海事、港口、工商、税务、外汇管理等有关部门和其他驻区单位与保税业务有关的工作和事务; (八)组织制订保税港区应急管理制度,建立应急处置协作工作机制,并组织协调实施; (九)行使市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保税港区管委会内设保税业务管理局,负责主管全区的保税业务工作,行使日常管理职能并为企业服务,协调区内海关、检验检疫、边检、海事、港口、工商、税务、外汇管理和政府相关部门与保税业务有关的工作和事务。 第七条 保税港区的海事、港政航政管理事项,由海事、港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八条 保税港区的治安、消防、道路交通管理等事项,由广州港公安局、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在各自的管辖范围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实施。第三章 口岸监管 第九条 保税港区享受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相关的税收和外汇管理政策。主要税收政策为:国外货物入港区保税;货物出港区进入国内销售按货物进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按货物实际状态征税;国内货物入港区视同出口,实行退税;港区内企业之间的货物交易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第十条 保税港区管委会会同有关查验单位,建立保税港区联席会议机制,制订会议规则,定期召开会议,加强信息沟通,解决实际问题,提升服务质量,提高通关效率。 第十一条 对保税港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保税港区与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保税港区内的货物、直接进出口货物以及进出保税港区运输工具和个人携带货物、物品,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监管。 第十二条 对进出保税港区的货物、交通运输工具、集装箱以及保税港区内生产经营企业、口岸公共场所卫生等,检验检疫部门依法实施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并实行以下便利措施: (一)对于进入保税港区的货物实行“港区检疫、集中查验、区内自由”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模式。 (二)对进入保税港区的国际航行船舶,检验检疫部门依法实施电讯检疫或者靠岸登轮检疫,一般情况下可不再实施锚地检疫。 第十三条 保税港区内划定边检口岸限定区域,设置明显标识,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对外开放口岸边防检查现场标志》建设。对进入边检口岸限定区域的车辆及人员,边检部门采用电子监控、口岸巡查、卡口管理等方式实施检查和管理。 第十四条 对保税港区水域,海事部门依法实施全程实时监控。在航行动态管理上,港口调度部门根据需要可酌情优先安排进出保税港区的船舶。 第十五条 保税港区设立集中查验区域,对依法需要检查的进出区货物和人员,由海关、检验检疫、边检等部门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 保税港区管委会协调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依法对区内企业进行诚信等级评定,有关部门对诚信等级高的企业给予便捷通关等优惠。第四章 服务与保障 第十七条 保税港区管委会设立行政审批中心,集中办理企业设立、登记和投资建设等活动所涉及的各项行政审批事项,实行集中审批、限时办理、跟踪服务等制度。 第十八条 保税港区管委会按照委托权限,对保税港区内建设项目涉及的立项、规划、用地、建设等事项进行审批。 保税港区管委会应采取图纸集中会审、精简办事流程、集中验收等服务措施帮助企业完成项目建设。 第十九条 区内机构与境外机构之间、区内机构之间可按选定外汇币种进行结算,无需办理核销,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保税港区管委会协调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管理等部门,适时推出以下便利措施和特色服务: (一)优化保税港区货物贸易、物流等相关手续; (二)在卫生许可、日常卫生监督、医学媒介生物防控等方面提供优质服务; (三)建立和完善保税港区信息系统及公共电子口岸服务平台; (四)构建和完善保税港区金融服务体系。 第二十一条 保税港区管委会设立保税港区发展专项资金,对符合区域功能的产业和配套发展的服务产业给予扶持。 第二十二条 保税港区管委会应当视保税港区发展情况,建设和完善查验设施和服务配套设施。 第二十三条 保税港区管委会应指定部门受理企业投诉。企业、机构、个人对保税港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五章 责任与义务 第二十四条 企业、机构、个人在保税港区内进行生产、经营及其他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诚实守信,公平竞争。 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二○一一年三月十七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的,将依据实施效果依法进行评估修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Topics
special economic zones trade policy port logistics
Metadata
文号 穗府办〔2011〕7号
Publisher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Site gz
Date 2011-02-17 00:00:00
Category normative
Policy Area 保税港区管理
CMS Category 规范性文件
References (2)
cent 国函〔2008〕93号 formal
unkn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 nam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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