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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ord ·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ACC. 5445014
穗府办[2009]10号

Notice on Strengthening the Management of Temporary Buildings and Small-Scale Construction Projects Below the Threshold

关于加强临时性建筑和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Issuer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Date
2009-02-11 00:00:00
Instrument
notice
Cited by
1
This notice requires local governments in Guangzhou to strengthen oversight of temporary buildings and small construction projects (under 300 sqm or 300,000 yuan investment) by clarifying responsibilities, enforcing registration and design standards, and enhancing joint law enforcement to prevent illegal construction and safety accidents.
Full text · 原文 1,547 字
穗府办〔2009〕10号穗府办〔2009〕10号关于加强临时性建筑和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临时性建筑、总投资在3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小型工程(下称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建设的管理,减少施工安全事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属地管理,明确责任分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区、县级市政府全面统筹,各镇、街具体负责,抓好辖区内临时性建筑和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一)各区、县级市政府要明确分工,强化责任考核制度,层层落实管理责任,从机构和制度建设、人员配置、办公经费等方面给予有力保障。各区、县级市政府应组织安全监管、国土房管、规划、建设、城管等职能部门和属下镇、街定期召开建设工程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全面动态地掌握辖区内建设工程管理情况。各区、县级市建设部门和城管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对临时性建筑和限额以下小型工程进行监督指导,对镇、街等基层管理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和技术知识培训。(二)各镇、街要配备专业管理人员,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拉网式检查,全面掌控监管情况。各镇、街具体负责日常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指导建设单位或个人选用设计通用图或协助联系有关技术人员提供有偿设计服务;巡查临时性建筑和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建设过程中超出用地红线和规划批准的规模等违法违规行为并予以制止。不能制止的,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报告区、县级市政府,区、县级市政府应组织规划、国土房管和城管部门联合进行查处,坚决杜绝违法建设、违规施工行为。二、严格开工条件,规范管理程序(一)基建程序。临时性建筑和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建设应符合规划、国土等有关要求,取得相应许可,在办理开工备案证明时提交相关资料。(二)开工备案。临时性建筑和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建设管理实行备案制度。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工程开工前应将有关资料报送属地镇、街办理备案手续,领取临时性建筑和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开工备案证明。临时性建筑和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取得工程开工备案证明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到属地城管分局办理工程施工标志牌,在工地围墙的显著位置悬挂至规划验收完成。(三)工程设计。临时性建筑和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设计(允许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具有工程建设执业资格的人员以个人身份从事农民住宅设计),或直接采用市、区、县级市建设部门已发布的通用设计图纸、标准设计图纸。地基及基础没有通用设计图纸的,应聘请专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绘制施工图;农民自建房四向立面外凸不应超出用地红线,其建筑高度、布局、层数等不应超过规划部门审批标准。(四)工程施工。临时性建筑和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或劳务分包单位施工,禁止无资质和超资质施工。(五)其他。临时性建筑的性质或规模达到招投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监理等有关法规规定标准的,其招投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监理等应按有关法规执行。 三、加强联合执法,杜绝违法建设各有关单位要依职责对临时性建筑和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实施严格监管,国土房管、规划、城管等部门要加强联合执法,对违法建设,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房屋出租登记等,并由城管部门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四、实行责任考核,强化责任追究各区、县级市政府要建立层级工作考评机制,对辖区内镇、街负责的临时性建筑和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进行考核评价,落实层级管理责任。对在查处违法建设中有失职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依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其他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广州市政府办公厅2009年2月1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