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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4-24 00:00:00
Guangzhou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 Office Implementation Opinions on Strengthening and Improving the Rescue and Protection of Homeless Minors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This document provides implementation opinions for Guangzhou city to strengthen its rescue and protection system for homeless minors, in accordance with higher-level national and provincial directives. It establishes coordination mechanisms, clarifies departmental responsibilities, and outlines specific measures for on-street assistance and prote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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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38 characters
穗府办〔2013〕19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9号,以下简称《意见》)和省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发〔2011〕58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切实维护和保障流浪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学习贯彻《意见》和《通知》精神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意见》和《通知》的重要意义。 《意见》和《通知》的出台实施,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关心重视,对保障流浪未成年人生存权、发展权等基本权利,建设中国特色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体系,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市各有关单位和各区(县级市)政府要增强贯彻实施《意见》和《通知》的责任感、使命感,全面加强和改进我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 (二)全面贯彻落实《意见》和《通知》的各项要求。 市各有关单位和各区、县级市政府要按照全国、全省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全面贯彻落实《意见》各项要求。立足于我市全面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建设幸福广州的大局,不断创新社会服务管理工作,健全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制,明确属地管理和各单位职责,强化协作配合,落实救助保护工作措施。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切实维护和保障流浪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形成和巩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良好局面。 二、建立健全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网络 (一)健全救助工作协调机制。 充分发挥现有救助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加强对我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领导和协调。由市民政局牵头组织协调市各有关单位和各区(县级市)政府,切实加强对相关工作的统筹指导和督促落实;市各有关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抓好落实。各区(县级市)政府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依托现有的或建立相应的救助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制定和落实相关政策措施。 (二)完善属地救助保护工作网络。 各区(县级市)政府要以加强和创新社区服务管理为契机,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纳入街道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范畴。结合辖区实际,建立街(镇)、居(村)救助保护工作网络,健全工作机制,加大本级流动救助服务力度,建立公安机关和民政、城管等部门联合救助服务模式,保障派出力量、业务经费和工作用车落实到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救助保护工作,逐步完善辖区内救助保护工作网络。 三、巩固强化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成效 (一)开展常态化救助保护工作。 市民政局要牵头组织指导市、区(县级市)两级流动救助服务队持续开展救助保护专项行动,发挥市本级流动救助服务队作用,积极开展救助保护工作。各区(县级市)政府要建立健全部门横向联合、区街(镇)上下联动的救助保护工作机制,明确把救助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公安机关和民政、城管等部门的日常职责执行范畴,常态化地开展街头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对发现的流浪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应当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民政部门要主动救助保护,积极引导护送;城管部门应当告知并协助公安机关或民政部门到场救助保护。对突发急病的流浪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和民政、城管部门应当直接护送到就近医院救治。各类街面协管人员应作为辅助力量参与辖区救助保护工作。全市各级政府部门应当鼓励、引导市民群众通过110、12319等热线电话和全天候快速救助平台等途径报告涉及未成年人的流浪乞讨现象,真正做到随时发现、随时报告、随时保护、随时救助。 (二)严厉打击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牟利等违法犯罪行为。 市公安局要指导各区(县级市)公安机关深入开展“打拐”专项行动,强化街面执勤干警的救助保护责任意识,形成严厉管控和打击携带、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牟利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工作态势。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对携带未成年人流浪乞讨的成年人进行严格盘查、仔细甄别并依法处理。对被解救的流浪未成年人,6周岁以下(含6周岁)的,送社会福利机构临时代养;6至16周岁(含16周岁)的,送救助保护机构临时监护。花都区、番禺区、从化市、增城市辖区内的被解救流浪未成年人,由属地民政部门明确相关机构负责临时代养或监护;其余8区的被解救流浪未成年人,送社会福利机构临时代养或救助保护机构临时监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牵头对非法使用童工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协助未成年人劳动权益案件的处理。市民政局要指导救助管理机构协助开展受助未成年人临时代养(监护)、调查取证和寻亲返乡等工作,会同市司法局加强与市法院、检察院的沟通联系,探索救助保护机构诉讼代理人制度,帮助受侵害未成年人依法行使维权、追偿权利。 (三)强化流浪未成年人源头预防。 各区(县级市)政府要加强对辖区居民家庭履行未成年人监护责任的指导和监督。对故意遗弃、家庭暴力导致未成年人流浪等不依法履行监护责任的行为,属地街(镇)、居(村)要及时介入,予以制止和教育、劝诫;情节严重的,属地公安机关要予以训诫、责令改正,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各区(县级市)民政、教育、卫生、共青团、妇联等单位和街(镇)、居(村)要加强对监护人的法制教育、伦理教育和心理疏导,帮助其解决生活、教育、医疗等实际困难,提升家庭抚育和教育未成年人能力。市司法局要指导法律援助机构为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服务。各区(县级市)民政局要会同本级教育、共青团、妇联等单位,对辖内未成年人监护缺失情况进行调查评估。监护人确无监护能力的,由救助管理机构协助、指导监护人委托街(镇)、居(村)或其他人员代为监护;对拒不依法履行监护责任、经反复教育不改的监护人,由救助管理机构向属地法院申请撤销其监护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对非本市居民家庭不依法履行监护责任的,由市民政局通过跨区域协作机制,促请流出地有关单位依法处理,市各有关单位协助配合。 四、不断提高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服务水平 (一)提高受助未成年人生活、教育、医疗水平。 市民政局要指导、督促各救助管理机构开展国家等级达标创建工作,完善机构设施设备,配备专业社工、专职教师和医护人员等力量。市发展改革委要统筹救助管理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的规划布局、项目建设工作,并按分级管理原则予以支持、指导。市财政局要保障受助未成年人生活、教育、医疗等经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救助保护机构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解决救助保护机构的社工、教师、医护人员等岗位设置、职级评聘等问题。市卫生局要指导救治医院开展流浪未成年人医疗救治工作,救治医院应及时接收、救治危急重病流浪未成年人。市教育局要研究制定滞穗未成年人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有关政策,指导救助保护机构建立专门教育学校,科学设置义务教育或替代教育课程,纳入全市教育体系并按全日制小学、初中模式进行教学设置、教育管理。市残联要指导、帮助救助保护机构为受助残疾未成年人提供心理疏导、康复训练,协调有关部门对适合就读特殊学校的受助残疾未成年人提供便利条件。 (二)全力帮助受助未成年人回归家庭。 市民政局要会同相关部门按照上级的部署和要求开展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的各种专项行动。市民政局、公安局要建立流浪未成年人信息互通机制,运用全国救助管理信息系统、人口管理信息系统、全国打拐DNA(脱氧核糖核酸)信息库等平台,借助报刊、网络、电视、电台等媒介,广泛查找受助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市交委、广铁集团要分别指导公路、铁路运输部门为受助未成年人提供接送和返乡便利。 (三)妥善解决滞穗未成年人户籍、安置、就业问题。 救助保护机构对受助2年以上仍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且无法核实户籍信息的流浪未成年人,由所在救助保护机构提供已接收、救助2年的相关证明材料报民政部门批准,安置到社会福利机构养育,同时报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登记手续。救助保护机构应持续查找滞穗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协助回归家庭或原籍时,已入册本市户籍的,应依法为其办理户籍迁移或注销手续。对滞穗未成年人,16周岁以下的,市民政局应以社会福利机构代养、家庭寄养或政府购买委托安置服务等形式妥善安置;年满16周岁(含现受助2年以上超过18周岁的)有就业能力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为其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并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为流浪未成年人回归社会创造条件。 五、加强对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督促落实 市民政局要积极协调督促各单位开展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市精神文明办要把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和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考核体系;市综治办、市平安办要把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纳入平安广州创建考核体系,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对未成年人流浪乞讨现象严重地区予以通报,整改不力的实行挂牌督办,造成严重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共同促进全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全面发展。 六、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或政策法规依据发生变化的,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评估修订。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4月24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Topics
social welfare
child protection
homelessness
Metadata
| 文号 | 穗府办〔2013〕19号 |
| Publisher |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 Site | gz |
| Date | 2013-04-24 00:00:00 |
| Category | normative |
| Policy Area |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 |
| CMS Category | 规范性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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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erences (4)
| cent 国办发〔2011〕39号 | formal |
| prov 粤府办发〔2011〕58号 | forma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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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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