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tice medium 2003-02-21 00:00:00

Notice of Guangzhou Municipal Government on Issuing the Regulations on Strengthening the Construction of Full-time Firefighting Teams in Towns and Villages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镇村专职消防队伍建设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穗府办〔2003〕4号 gz
This document issues regulations establishing requirements for the establishment, management, training, and funding of full-time firefighting teams in towns and villages within Guangzhou Municipa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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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府办〔2003〕4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镇村专职消防队伍建设规定的通知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加强镇村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的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迳与市公安消防局联系。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3年2月21日 关于加强镇村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998〕207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决定》(穗府〔2000〕6号)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镇村专职消防队伍建设,提高专职消防队灭火抢险救援能力,特制定本规定。第一章 建队原则第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镇应当组建专职消防队:(一)年产值在3亿元(含)以上的镇;(二)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5公里以上的镇。年产值在3亿元以下的镇可联合建队。村以自愿为原则建立专职消防队。建立专职消防队的村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规定执行。第二条 专职消防队应有一定规模的营房,设有固定的车库、综合训练塔、训练场地、训练设施和值班室、队员宿舍、学习室、食堂、器材库以及日常生活所必须的场、室、库。第三条 应根据责任区的消防任务,配备相应的消防队员和消防车辆,并配足随车和备份消防器材;至少配备一台消防车和一台消防手抬泵。第四条 镇政府、村委会为专职消防队的法人单位,专职消防队归口公安分局或派出所管理,业务上接受公安消防部门指导和灭火调动。第五条 专职消防队的组建或撤销,应当经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同意,报市公安消防部门备案,并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消防机构验收或批准。第二章 主要任务第六条 专职消防队负责本镇村各单位的消防安全检查工作,督促消除火灾隐患。第七条 负责本镇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第八条 担负本镇村范围内的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工作。第九条 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的调动,参与其他地区的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工作。第十条 完成当地人民政府交给的其他工作任务。第三章 消防队员第十一条 专职消防队队长、副队长经过公安消防部门培训考核后,由公安派出所(分局)报请镇人民政府任命。第十二条 队员实行聘任制和劳动合同制,由镇村负责招聘。招聘条件是:热爱消防工作,身体健康,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男性,年龄在18至40岁之间。第十三条 队员必须经过消防专业技能培训方能上岗执勤。第十四条 按照每辆消防车每班执勤不少于6人配备消防队员。第四章 日常管理第十五条 专职消防队接受镇政府(村委会)领导,日常工作由公安派出所(分局)负责管理,业务上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的指导。第十六条 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专职消防队的业务指导,并定期组织检查考核。第十七条 专职消防队要建立健全各项日常管理制度,参照公安消防部队的管理模式,实行准军事化管理。第五章 训练执勤第十八条 专职消防队的训练执勤工作,应当参照《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条令》和公安消防部队消防业务训练大纲执行。第十九条 要积极开展消防业务训练,不断提高队伍灭火抢险救援能力。第二十条 要合理安排日常工作和训练执勤,每年的防火检查与业务训练时间按照5:5的比例实施。第二十一条 执勤装备不能用于非消防方面的工作。第二十二条 坚持24小时昼夜执勤,接到群众报警或上级指令时必须立即出动。第二十三条 执勤队长、班长要配备无线对讲机,执勤消防车要配备车载电台,并与公安派出所(分局)无线通讯网络连接。第二十四条 在灭火抢险救援中接受公安消防部门指挥。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各项执勤值班制度,落实执勤力量,保证人在位、车在库,保持常备不懈的战备状态。第六章 经费保障第二十六条 组建专职消防队所需的经费,由区、县级市政府和镇政府(村委会)共同负担,原则上区、县级市政府出资40%,镇政府(村委会)出资60%。第二十七条 专职消防队日常经费,由区、县级市政府负担40%,镇政府(村委会)负担60%。第二十八条 支援外单位扑救火灾造成消防器材装备、灭火剂损失的,可按照《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进行补助或补偿。第七章 福利待遇第二十九条 队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按照不低于当地前一年度劳动力人均收入水平的标准确定,并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第三十条 各镇村要按《劳动法》的规定,给队员办理有关的社会劳动保险。第三十一条 专职消防队员每年安排20天年假,休假期间继续享受在职的各种福利待遇。第三十二条 消防队员配备夏装和冬装。要按规定着装,佩戴专职消防队员标志。第三十三条 消防队员在业务训练、灭火抢险救援中受伤、致残、死亡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保险或伤亡抚恤规定办理;壮烈牺牲符合《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的,可以申报为革命烈士。第八章 附 则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公安消防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发布部门:广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3年02年21日 实施日期:2003年02月21日(地方法规)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Topics
fire safety rural development public safety
Metadata
文号 穗府办〔2003〕4号
Publisher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Site gz
Date 2003-02-21 00:00:00
Category normative
Policy Area 消防安全
CMS Category 规范性文件
References (7)
unkn 建标〔1998〕207号 formal
unkn 穗府〔2000〕6号 formal
prov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 named
unkn 关于加强镇村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的规定 named
unkn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 named
unkn 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决定 named
unkn 革命烈士褒扬条例 nam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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