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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ord · 广州市人民政府 ACC. 5444803
穗府〔1998〕67号

Notice on Strengthening the Management of Disaster Resistance and Relief Work in Our City

关于加强我市抗灾救灾管理工作的通知

Issuer
广州市人民政府
Date
1998-08-13 00:00:00
Instrument
notice
Cited by
0
This notice, issued by the Guangzhou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 establishes a unified command and graded responsibility system for disaster resistance and relief, mandates the allocation of dedicated funds and materials, and requires strict oversight to prevent misappropriation, in accordance with provincial directives.
Full text · 原文 1,059 字
穗府〔1998〕67号关于加强我市抗灾救灾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抗灾救灾管理的工作,使抗灾救灾工作能够有序、有效的进行,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抗灾救灾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府〔1998〕3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抗灾救灾工作的职责。抗灾救灾工作的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市政府委托市三防总指挥部负责综合协调抗灾救灾工作,并根据灾害登记划分标准(按省制定的标准执行,负责调查审核灾情,判断灾害的等级类别和提出救灾工作意见、建议。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抗灾救灾工作,指导、检查本系统的抗灾救灾工作,各级人民政府都要明确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工作的机构,负责做好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服务工作,加强抗灾救灾的综合管理。 二、做好抗灾救灾资金、物资的准备工作,保障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级人民政府要增强防灾抗灾的意识,积极做好自然灾害的防御工作,根据本地区当年的灾害损失情况,在年度计划和财务预算中安排一定比例的抗灾救灾预备资金,并根据本级政府财力增长逐年有所增加。 三、市的抗灾救灾资金和物资分配,由市三防负责组织协调,会同有关部门统筹安排。特大灾害的救灾支援事项,由市政府主管领导召集有关部门协调决定,市有关部门按市三防工作分工负责各职责范围内的抗灾救灾工作,并落实所承担的各项抗灾救灾资金、物资。中央、省有关部门下拨的抗灾救灾经费和物资,由对扣单位负责分配和管理,并及时向市三防总指挥部通报抗灾救灾工作的和资金、物资分配使用情况。 四、加强抗灾救灾资金、物资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确保重点,不得挪用、截留。各县级市、区在接到上级下拨的抗灾救灾资金、物资后一个月内,要将分配使用情况报市三防总指挥部并抄送市对口有关部门,市三防办定期汇总有关情况并向市政府报告,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对抗灾救灾资金、物资的分配使用情况实行监督、审计、检查。对虚报灾情及挪用、截留抗灾救灾资金、物资的地区和部门,要严肃查处并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负责人的责任。 五、加强抗灾救灾信息管理,提高灾情预测预报和灾情信息处理的能力,规范灾情统计工作,建立灾情调查审核制度,及时、准确掌握抗灾救灾工作的动态,公开报道灾情,要实事求是,要有利于社会安定和抗灾救灾工作,报道内容要按照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六、做好年终抗灾救灾工作总结,并于每年12月30日前以书面形式报市三防办,由市三防办汇总报市政府。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