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nouncement medium 2009-05-13 00:00:00

Notice on Carrying Out the Rectification of Illegal Subdivided Housing

关于开展房中房整治工作的通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 穗府〔2009〕22号 gz
This notice mandates the rectification of illegally subdivided residential units ('fang zhong fang') in Guangzhou, requiring owners to restore original structures by a deadline and imposing fines for non-compliance, while also prohibiting real estate agencies from handling such properties.
Document Text 1,095 characters
穗府〔2009〕22号关于开展房中房整治工作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保障房屋安全,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为市民创造平安、和谐的居住环境,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市政府决定对全市违法改建室内结构的房屋(以下简称“房中房”)进行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中房”的整治适用本通告。 二、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本次整治的“房中房”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一)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影响房屋安全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的; (三)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或厨房上方的。 三、违反《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业主或代理人应在2009年7月31日前自行拆除违法改建部位,恢复房屋原状。逾期未拆除的,由有关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予以查处: (一)违反《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按照《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项规定予以查处,由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按照《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三项规定予以查处,由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对业主、物业使用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拆除的,由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违法改建“房中房”,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代理租售“房中房”业务,一经发现,依法查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对服务区域内的违法改建行为负有监督责任,应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发现房屋室内违法改建行为要及时劝阻、制止,并及时向房屋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杜绝“房中房”的重复产生、租赁等行为。 六、“房中房”租住人员应自觉配合政府的整治行动,自行或在所在街(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的协助下,另行承租符合条件的出租屋。 七、违反本通告,刁难、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围攻、殴打执法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街(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受理辖区内符合上述条件“房中房”的投诉,并为租住人员免费提供符合条件的出租屋信息。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广州市人民政府2009年5月13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Topics
housing regulation urban management building safety
Metadata
文号 穗府〔2009〕22号
Publisher 广州市人民政府
Site gz
Date 2009-05-13 00:00:00
Category normative
Policy Area 住房整治
CMS Category 规范性文件
References (1)
prov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nam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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